浅谈中国基层民主发展

摘 要 我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和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基层民主建设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的途径,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因此搞好基层民主建设就具有了深刻的意义。近年来乌坎事件的出现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案例性,虽然我国经济在高速的发展,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各种矛盾,而乌坎事件就是各种矛盾积累的结果。本文就是以乌坎事件为视角,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和意义,从而得出自己的对策思考,本文通过分析乌坎事件进行思考,从而结合我国的基层民主发展实际,希望得出一些对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有利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乌坎事件 基层 民主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57-02

一、乌坎事件的产生和我国基层民主的内涵

(一)从乌坎事件看出民主的重要性

乌坎事件是2011年9月份发生的一件事情,在2011年的9月,广东省汕尾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的村民们向陆丰市政府反映土地侵占、村委换届选举不公等问题。并且随着后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使得广东省委省政府和汕尾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村民们反应的问题。在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走访了乌坎村并指出村民诉求的合理性之后,广东省工作组通报了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无效的实情,并尽快组织开展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通过村民的合理申诉和政府的介入及重视,使得乌坎村顺利的实施民主方式投票选举出来村委会成员和村小组代表,使得乌坎事件得以顺利解决。通过这次的乌坎事件,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说的:“民主是个好东西!通过这次事件让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到基层民主的重要性。

(二)基层民主是宪法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的明确

我国宪法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在《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中提到: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谓的基层民主就是宪法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的明确,就是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与社会事务,这种基层民主自治体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我国的基层民主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自治,我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一个过程,通过这种基层自治组织,为人民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提供了可能,基层民主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透过乌坎事件,我们也可以看出基层民主的重要性。

(三)农村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基层群众自治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最有力的方法,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有助于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技术和制度保障,更有利于民主化的普及。

首先,基层民主建设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性质,同时它又具有基层性、自治性、直接性和公开性的特点,基层民主的这些性质和特点正体现了它的本质特性,那就是社会民主。

其次,基层民主建设中主体具有深刻的广泛性。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明确规定了基层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公民,通过我国的这部法律,就可以充分说明我国基层民主的广泛性。正是由于基层民主的这个特点,我们才可以更好的完善这一民主制度,实现民主化的普及。

二、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现状

(一)人文因素制约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1.村民的文化程度以及农村人口流动的负面效应

目前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国家政策上的一些问题之外,还与村民的文化程度及素质有密切的关系。我国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村民对民主的理解,不利于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力。

另外,近年来随着打工人口的增多,农村人口的流动问题越来越突出,这种大幅度的人口流动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目前,有很多人尤其是青壮年人口进城打工,这使得这些长期在外打工的农村人口对本村的情况了解越来越少,也就很难了解本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进程,这种弊端严重影响了这些人的民主权利的行使,使得他们的民主权力得不到维护和保障。

2.少数基层干部素质低

现阶段,我国农村中仍然存在着有部分村干部素质较低的问题,这种素质问题不仅表现在文化和思想观念素质低,而且还表现在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有些村干部不仅文化知识和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和守旧,而且他们还抱着升官发财的思想,他们被私立蒙蔽了双眼而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弃,缺乏实干精神。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成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道路上的一块巨大的绊脚石。

3.传统文化的负面无形作用

由于农村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比较深,因此,大多数的农民还都只是追求自身能满足温饱需要就可以,感觉政治问题是别人的问题,跟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对政治不感兴趣,对于村里的民主事件,比如民主选举时不会充分利用自己的选举权利,最终使得民主气氛单薄,不利于民主建设的实施。

(二)现存政治体制之间不协调

1.基层政权与自治组织之间的指导、帮助关系被突破

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四条中有规定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说明我国的镇政府与村民组织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已经开始水解,但是,在我国的仍然存在着“乡镇控制”与“村民自立”之间的对立,比如在村委会民主选举上,村民虽然想要按着自己的意愿来选举村委会,但乡镇政府却对村委会的选举过程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种对立就自然而然的体现出来了。

2.农村党支部对村委的影响

随着村民自治的实施,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日趋紧张,这是因为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的权力是来源于村民的,它比较重视农民的切身利益需求;而由上级党委任命的支委干部会服从上级的指示而忽视村民的合理要求。这两委的不同的观点往往会使得工作很难协调,同时还存在两种片面性:一种是片面强调自治,排斥支部领导。另一种是片面强调支部独大、干涉村委事务。这种严重的矛盾,很容易导致整个组织的凝聚力下降,从而不利于基础民主建设的发展。

(三)村级事务决策——运作与制度的差距

虽然目前我国的村级公共决策已经开始在民主基础上运作,但是这种运作与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的要求和原则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村民群众对重大村务决策的直接参与远未达到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

首先,按照国家制度的有关规定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农村村民自治中,应该由村民自主决定本村重大事务。但是,现在的实际却是由许多所谓的“代表”来参加村内的重大事务,这就使得农民很难形式他们的参与权,使得他们参与群众决策的机会极少,根本就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和制度的规定。

其次,根据国家制度规定,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但是实际上,这些会议却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甚至村名们都没有机会参加这样的会议。比如乌坎村2011年2月的村委换届选举,它当时就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只是由村原“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人举行会议产生。这一个问题正是导致乌坎事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必须以此为教训。

2.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实践与民主决策的制度原则还有一定距离

根据我国对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村委会是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重要主体。但是,在实践中却不是这样,在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村党支委和村委会“分工不分家”的现象。它的具体表现就是由这“两委”组成的村领导集团来进行决策。这就导致了村领导集团决策与民主制度原则的偏离。最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未能充分反映村民群众的意愿,其次就是没有严格贯彻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最后一点就是缺乏相应的责任制约。

三、改善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途径

(一)建立一套与基层民主治理相适应的文化环境和经济环境

为了更好的来发展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为其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也就是要建立良好的文化环境和经济环境。为了建立良好的文化环境,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积极宣传和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文化活动,从而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他们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在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和教育改革的同时,我们还要主动提高农业对农村人口的吸引力,防止人口的大量流失。同时,我们在搞好文化建设的同时,农村还要积极发展本地的经济,为基础民主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理顺基层组织间的关系和职能是保障

为了使得基础民主建设有更好的发展,我们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在遵循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补充有关的法律,明确村民自治组织中各自的职责,从而做到职责清晰明确,从而合理合法的完成村民自治的工作。在乌坎村的乌坎事件中,广东省在处理这一事件时就体现了广大干部民主执政理念的进步,在遵重法律的基础上,明确自己的职责,使得乌坎事件顺利解决。

(三)加强法制建设是巩固机制载体

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村委会组织法》,从而对村民自治的规模、组织形式和任期更加的明确,使得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也更加的明确和清晰;同时,要进一步规定在选举方面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使得选举程序更加的细化,使得选举的过程和结果都更加的民主化。同时,我们还可以完善村民自治的地方性法规。由于我国各地差异较大的基本国情,各地具有各地的特色,各地的基层民主建设应当认真贯彻根据宪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把宪法、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内容与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和民族结构等因素结合起来,制定符合本地实情的富有特色的法律机制,做到因地制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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