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录


  个案急呈:
  梅某是一家仪器仪表公司的员工。她于2009年11月12日开始工作,当时公司并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9月23日,梅某被仪器仪表公司辞退,她提出公司应该向其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则认为,已经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就没必要再与员工个人签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申诉人:
  2009年11月12日至2010年9月23日,我在仪器仪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并未与我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我认为公司应该向我支付双倍工资。
  被诉人:
  我们公司已经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既然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公司员工与公司订立的,那么公司也就没有必要跟员工个人再签订劳动合同了。因此,梅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不合情理。
  
  仲裁庭:
  被申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可以代替职工个人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即,劳资双方建立起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集体合同一般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内容形式、法律效力、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都有所不同。
  因此,集体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W责编/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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