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概览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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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接任金砖国家主席国,有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扩大五国间经贸合作,作为与经贸活动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金砖五国分布在不同大洲,承袭迥异的法律传统,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大背景下,既有共同的制度框架和基础,又存在各不相同的制度特点与具体规则,有必要对其进行综合的梳理和介绍,作为企业扩大对外经贸活动过程中进行知识产权国际布局的重要参考。

与此同时,金砖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这也对知己知彼提出了要求。截止到2017年4月份,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已经召开了八届,可见金砖国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视。2016年10月在新德里举行的第六次金砖国家经贸部长会议上通过了《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工作职责》,为金砖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金砖国家共同加入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由来已久,《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早期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条约,在很大程度上构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规则,统一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金砖国家虽然分布在不同的洲,但是无一例外都加入了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行列,通过签订多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知识产权制度基本框架和制度上存在共同的规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1883年3月诞生,是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目前金砖国家都加入了《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1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这在相当程度上统一了成员国的工业产权保护基本构成。此外,公约在尊重各成员国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等基本原则,这些都是金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遵循的原则。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伯尔尼条约》确立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也都被贯彻到了作为成员国的金砖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度中,包括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即著作权保护不以作品登记或者履行其他任何手续为前提),保护的独立性原则(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此外,在《伯尔尼公约》关于最低保护标准的要求下,金砖国家在著作权客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方面都具有很多共同之处。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将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执法机制与贸易规则挂钩,更大程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的统一,而金砖五国在1995-2012年相继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签署了TRIPS协定,也先后调整了国内法的规则以与TRIPS相协调,不仅在立法层面进行了很大范围的统一,也在执法机制方面进行了协调,并且都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约束。

此外,在专利申请层面,金砖国家都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PCT),PCT的目的是通过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和技术信息的传播等方面推进国际协调,建立高效和经济的国际申请程序,为成员国提供方便。如要在金砖国家申请专利,皆可以通过PCT途径。在商标国际申请方面,巴西和南非尚未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而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皆是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提起申请。

金砖国家著作权制度概况

《巴西著作权法》1998年颁布,现行的是2010年修订版。第7条规定:受保护的智力作品是指智力创作成果,而无论其表达形式如何,也无论其以任何有形的或无形的、现在已知的或将来可能开发的载体固定,包括文学作品、音乐、戏曲、电影、摄影、绘画模型、计算机程序等,而计算机程序由单行的《软件保护法》进行专门规定。《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保护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规定了作品的登记办法,根据作品的不同性质,其登记应向国家图书馆、音乐学院、里约热内卢联合大学艺术学院、国家影视机构、联邦工程、建筑、农学委员会等机构申请登记。与在中国一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虽非强制性,但在出现争议时会成为具有相当证明力的权属证明。关于作品保护期,作品财产权及邻接权的保护期均为70年,长于中国的50年。

俄罗斯2006年颁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著作权部分)》。俄罗斯的著作权保护架构整体上与中国《著作权法》相似,规定著作权保护“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将作者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权利内容也大致相同,不过还规定了作者享有收回权及追续权。民法典中将著作权和邻接权分章规定,其中邻接权中还特别规定了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数据库制作者是指组织制作数据库和对其中资料进行组织收集、整理与编排的人。作品的保护期为70年,相邻权和数据库的权利期限为50年。刑事责任方面,1993年俄罗斯对刑法进行了修正,规定生产、运输和保存成批盗版音像制品构成刑事犯罪。为了回应国际社会对于俄罗斯互联网盗版问题的批评,普京总统于2013年签署了关于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第187号联邦法律,旨在保护影视作品的专属权,防止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相关做法。

印度近年来软件产业发展突飞猛进,此外电影和音乐产业也发展迅速,催生了对于著作权保护的需求。《印度著作权法》最初制定于1957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继进行了修改,现行是2000年版本,实现了与国际公约的全面接轨。《印度著作权法》相对比较侧重对于财产权利的保护,在职务作品归属方面侧重保护雇主的利益,此外还规定了对于未公开、未出版著作基于特定理由进行强制许可的制度,這一点与包括中国在内注重保护人身权利的国家大相径庭。作品登记同样并不是强制性的,不过作品登记的审核要进行很多实质性审查的步骤,比较审慎。作品的保护期限是60年。执法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在全国23个邦及中央直辖区的警察总局内设立了独立的版权执法处,专门负责打击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别是对软件盗版行业进行整顿,促进了印度国内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印度已跻身全球五大软件供应国之一。

《南非版权法》1978年颁行,最近的一次修改是2002年,较其他金砖国家独特之处是专门规定了“版税”条文对作品许可费的问题做了专门规定,针对涉及不同作品类型的案件中举证责任作了详细规定,以及对海关限制复制品进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该法第三章规定了版权法庭的设立、管辖及对版权许可方案的指导。在南非对作品进行登记亦非强制性,而且仅对电影摄影作品设立了正式的登记程序。南非对版权保护期的规定为50年。

金砖国家商标制度概況

巴西的商标制度主要规定在1971年的《巴西工业产权法典(商标部分)》,经历1977年和1992年两次修改,2001年的修改未涉及商标法部分。巴西商标法主要包括商标和地理标志两个部分,规定“视觉上可辨的显著性标识”可以注册为商标,而嗅觉、声音、味道和触觉不能被注册。商标注册的要件与中国类似,包括了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同时也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过,与中国不同的是,除了驰名商标,还规定了“著名商标”的内容,以及可以通过申请认定“高知名度商标”来获得额外保护,将保护扩展到所有类别。巴西既不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也不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只能向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直接提交国内申请。

现行俄罗斯商标法的内容规定于2006年11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对商标、商业名称、原产地名称及商业标识进行了统一规定。其中第1848条第2款对商标的使用进行详细而宽泛的规定,包括了互联网上的使用方式。该法还规定,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证书颁发、变更事项记载以及登记信息的公布由联邦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而对不予受理商标申请的决定、予以商标注册的决定、不予商标注册的决定、商标申请视为撤回的决定则由专利争议局负责。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并可以续展。商标申请中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主张优先权,亦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申请程序提交。商标如被认定为是驰名商标,则获得跨类的保护,并会被印入驰名商标名录。除了商标的内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系统还规定了商号权,俄罗斯对法人的商号实行统一的国家登记制度。

印度的1985年《贸易与商品标志法》是独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商标法律,主要对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作出规定。1999年在对《贸易与商品标志法》修改的基础上,印度颁布了《商标法》,加强对产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出详细规定。在印度,除了普通可视性商标之外,三维标志、声音和气味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申请中,认可在先使用商标者拥有商标优先申请权,即最先使用商标者,具有优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印度的商标申请中也存在异议程序,不过在提出时间、答复期限、审查方式等方面与中国有所不同。商标注册期限为10年,可续展。

南非现行商标法是1993年的《南非商标法》,根据该法,商标必须注册才能受到保护,未注册商标在南非可以根据普通法获得某种形式的保护,但以注册为优先考虑。《南非商标法》也以可视性作为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可以包括产品或包装的外观。若商标注册时没有提供特定颜色,该商标的注册被视为适用于所有颜色。南非的商标审查时间大概为2年至2.5年,包含了异议程序,而且在司法审查阶段通常会发生迟延,主要原因是审查资源的不匹配。尽管南非已有计划签署《马德里协定》,但它尚未正式加入马德里体系,为了同协定规定的审查期限相一致,南非一直在努力提高商标注册的审查效率。

金砖国家专利制度概况:以外观设计为重点

金砖国家均在其立法中规定了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而对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也通常为20年。

各国间的专利申请情况可以反映区域间技术和市场的关联程度,据WIPO知识产权统计数据中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来自中国的发明专利 申请量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2001-2010年的年均增长率超过28%,而同期的印度、俄罗斯、南非、巴西的发明年均增长率仅为10.5%、3.4%、2.7%、和1.5%。同时,在金砖国家中,来自中国的PCT专利申请在总量和增速上也保持了绝对领先地位。

从专利交叉申请情况来看,中国已经成为其他金砖四国专利申请的最大受理国,在2006-2010年的5年间,中国受理的巴西专利申请量达398件,超过巴西在其余三国的专利申请量之和。而中国企业的主要对外申请目标在印度和俄罗斯。因此,从专利的申请量角度来看,中国已经成为金砖五国的核心。

从一国自身的专利申请结构来看,金砖国家的优势领域存在明显差异。医疗技术、特种加工机械和土木工程领域是巴西的优势技术领域,数字通信等领域是中国的优势技术领域,俄罗斯和印度的优势领域分别为食品化学领域和药物领域,南非的优势领域则为材料冶金等。总之金砖国家在技术领域上各有所长,能够形成一定的优势互补。

《外观设计法条约》是最近两届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也着重介绍一下金砖国家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方面的保护模式。

专利法保护模式

巴西建立专利制度虽早,却一直没有规范化,直到1945年才确定了第一部《专利法》,1971年颁布《工业产权法》,1996年修改制定新的《工业产权法》。巴西专利法明确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保护客体,自此外观设计被看作独立的客体给予保护。巴西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和中国相同,也是经过初步的形式审查就给予专利保护。

俄罗斯的专利保护也包括外观设计,但是因为俄罗斯进行实质审查,要求很高,使得很多申请人望而却步,积极性降低。目前俄罗斯在试图不断弥补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的缺陷,用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部分进行辅助保护。

中国1984年正式确定对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进行保护。《专利法》经过几次修改,虽未对外观设计进行单独立法,但是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提高,保护范围确定,设立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引进了关联设计申请制度等。

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印度1911年颁布《专利和设计法案》,1970年通过新的《专利法》后,《专利和设计法案》有关专利的条款被废除,而有关设计的法律条款继续有效,成为专门法保护的模式。印度政府重视知识产权,政府早就制定政策,要在2012年以前推进生产工艺的保护和产品商业化。目前,印度的外观设计管理仅由设在加尔各答专利局总部的外观设计局负责,外观设计局负责管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续展、撤销等事务。

1916年的南非《专利、设计、商标和著作权法》被撤销后,南非专利法、设计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开始独立发展。1967年南非第一部《外观设计法》颁布,对外观设计有了较为明确的保护标准和申请程序。南非外观设计分为美学设计和实用型设计。实用型设计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模板作品。审美设计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原创性;功能设计需要满足新颖性和不同寻常性。美学设计保护期为15年,功能设计是10年,自登记之日或发布日期起算。

其他制度: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

随着金砖国家间贸易交往的深入发展,由贸易产生的摩擦也逐渐增多,其中之一便是商业秘密纠纷。

金砖国家均已先后加入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39条第2款及第3款对“未公开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金砖各国所制定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有所差别,尤其有关“商业秘密”的称谓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现在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保护商业秘密。2006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75章提出“技术秘密”的称谓。巴西和南非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上完全采用其已缔约的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以“未披露信息”或“未公开信息”取代“商业秘密”。与其他金砖国家不同,印度缺乏相关的权威法律文本用于确定“商业秘密”的称谓,而只能在具体判例中来界定。德里高级法院用“Trade Secrets”来表示商业秘密,印度《信息权利法》中采用“商业机密”一词。

金砖国家均承袭TRIPs协定所明确的商业秘密法律构成三要素说,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基本属性。TRIPs协议第39条对其涵义予以详细规定,即未披露信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秘密性:整体或内容的实际体现或组合属于秘密信息,且不为从事相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通過正常渠道不易获得;二是价值性:信息是因商业价值而具有保密性且因秘密性而具备相应价值;三是保密性: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这与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是基本保持一致。

植物新品种方面,金砖五国中,除印度外,其他四国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但各国的国内法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仍然有较大的差别,特别在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权利享有者、授权条件、授权程序、具体权利及权利期限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别。比如,在授权条件方面,金砖五国存在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巴西和印度规定了权利授予的实体条件是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中国和南非都规定了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俄罗斯规定应当具有新颖性、区别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四要件说的规定增加了申请者的申请难度,对于申请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