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光伏遭遇“双反”看中国对外贸易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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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美对华太阳能电池(板)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案做出损害初裁,认定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板)对美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尽管终裁尚待时日,但无论结果如何,此案例已经表明,必须对中国的外贸发展模式做进一步思考。

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重创了全球经济持续近10年的上升势头,信用经济大泡沫瞬间破灭。消费市场急速萎缩,发展中经济体出口受阻,按照“雁阵模式”发展的加工贸易开始出现从中国向东南亚国家转移的趋势。中国经济需要寻找新的“可持续发展”支撑点,哥本哈根会议提出的“低碳经济”无疑成为重要选择。美欧以及不少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战略政策,也通过财政税收等支持措施引导、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和投入,加强太阳能发电系统和供电网络的建设。消费结构从传统化石能源向太阳能等新能源转变过程中,光伏产业行情迸发,全球多晶硅市场需求量猛增。

政府的引导支持和企业的灵敏嗅觉相结合,在强大制造业基础上,中国企业爆发出巨大能量。在国外厂商甚至预付100%定金的情况下,大量企业进入光伏产业领域。中国厂商的加入使得多晶硅市场迅速扭转供不应求的局面,中国光伏产业在2006~2010年呈现爆发式增长,2010年的太阳能电池产量达8000兆瓦,占全球产量50%,其中产品出口比例高达95%。光伏产品迅速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价格下降为更多发展中国家实现能源替代和发展提供了可能。

但是,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使得中国的光伏产业再次进入历史怪圈,“卖什么什么就降价”的出口效应和“买什么什么就涨价”的进口效应严重削弱中国企业的利润。在欧洲深陷债务危机之际,德国、意大利、捷克等国纷纷降低对光伏发电企业的补贴,欧盟甚至可能跟随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国在光伏这一新能源领域的产品出口环境不容乐观。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中国货物贸易额从全球第六上升至第二,出口额跃居世界第一。与贸易额同时快速上升的是中国遭遇的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特殊贸易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的数量和涉案金额,“出口巨人”在布满荆棘的道路上艰难前行,留下遍体伤痕。2011年1~8月,17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79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突破百亿美元。诚然,中国对外贸易规模巨大,难免会触动贸易伙伴的敏感神经,但同样作为货物贸易出口大国,日本和德国所遭受的贸易摩擦却远低于中国,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

产业布局的优化和对外投资是日本企业避免贸易摩擦的法宝。日本由于资源稀缺,也曾经历以加工贸易为经济动力的发展阶段。但当时全球商品尚处于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国际市场竞争相对较弱,加之WTO多边贸易体系尚未建成,通过贸易救济方式进行经济报复的情况不多。随着产业实力的增强,日本积极实施对外投资战略,向外转移产业链中的低附加值环节,保留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环节,通过生产的分散化和全球化,形成产业链的全球垂直分工,在保持足够利润的同时实现自身经济的快速发展。

技术创新和对质量一贯坚持是德国企业确立贸易地位的关键。作为出口大国,德国中小企业众多,但多不通过加工贸易追求出口收益。不追求大众化,坚持自身的特色,以持续研发投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是德国经济保持长盛不衰的重要因素。坚持质量第一,决不为片面追求市场份额而在原料和工艺上妥协是德国企业坚守的原则,也是其产品占领高端消费市场的重要原因。随着消费者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势必追求更高的品质。数百年来德国企业精心维系的高端品质使其在全球市场中独树一帜,其他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出口仍将是中国经济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破解“怪圈”,不应简单就事论事,照猫画虎,高科技产品也未必不会遭遇贸易救济。稳定出口,需要多点入手,多方用力。形成中国特色,在现有产品优势上整合传统文化要素;用好政策资源,提高引导、促进的有效性,灵活调整,不断探索经济发展新领域;减少“授人以柄”,符合国际规则,为企业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形成企业特色,在拥有大规模量产能力基础上“收放有度”,发挥市场影响力,预判市场方向,推动消费升级;推动产业联盟,转变低价竞争、简单追求规模效应的传统模式。

周 密 经济学博士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经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