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校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互动关系研究

摘 要:我国目前高等医学院校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制教育不受重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脱节。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看,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存在着互动关系,在教学上应相互融合,开展学科间的对话。教学中应指导学生正确看待和处理医疗实践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倡导更高的道德操守。

关键词:医学院校;道德教育;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A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371-02

法律和道德的關系问题是法哲学永恒的主题。作为人类生活中的两大基本社会规范,法律和道德共同引导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法律从道德中分化而来,是最低的道德标准;而当某些道德规范成为社会共识和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时,又会转化为法律。法律和道德的这种互动关系也体现在医学院校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中。在临床实践中,常常并存着法律现象和道德现象,协调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所必须的。如何让医学生正确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正确处理医疗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问题,是目前我国高等医学教育必须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一、医学院校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现状

目前,在医学院校中,除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通识课程以外,有关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课程主要有“卫生法学”和“医学伦理学”。但这些课程在设置、教学以及人文精神培养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医学伦理学”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卫生法学”。从医学生对医学人文课程的认知调查中得知,在医学人文课程中,卫生法学的认同度要远远低于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等课程。还有很多学生根本不知道学校开设了卫生法学的课程[1]。这跟医学院校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学生对法学课程的认识不足是密不可分的。正如妮娜沙娅(NiravD.Shah)在其论文中强调的,受过去三十年生命伦理学运动的影响,医学院校将正式的职业医师道德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但强调道德而不是法律的结果恰恰是本末倒置的。同样的,索科尔(SoKol)认为“法律往往代表可接受的最低程度的道德”。但道德教育不能取代法学教育。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仅仅意味着学生应该知道法律的轮廓,使他们能够争取更高的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仅仅谈论道德责任,不知道最低标准是无益的。可以肯定的是,职业医生不应该将自己的职业行为等同于道德行为[2]。

其次,我国各高等医学院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医学道德教育与医学法制教育相脱节的情况:在医学伦理学课上,教师较少提及医学法律的内容;在卫生法学课上,同样鲜有涉及医学伦理的内容;至于如何理解医学道德与医学法律之间的联系及可能的冲突等问题,更是成为两门课程教学共同的盲点[3]。例如,在北京朝阳医院李丽云案件中,孕妇李丽云生命垂危,但其家属拒绝签署手术同意书,医院因此没有进行手术,最终导致孕妇及胎儿死亡。在此案件中,北京朝阳医院坚持遵守法律规定,在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前,必须获得病人及其家属的同意。但严格遵守法律,却导致病人丧失了生命,违背了职业医德,受到了人们的谴责。法律和道德冲突了,该如何做?该如何选择?实际上,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不断发展,道德和法律相冲突的想象在临床实践中也逐渐增多,安乐死、脑死亡问题,器官移植问题,代孕事件等等,不仅让医务工作人员在临床实践中无所适从,也造成了高等院校的医学生们在认识道德和法律冲突问题上的混乱。

二、医学院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互动关系分析

(一)医学院校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内涵和外延

医学院校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都是医学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教育通常指一定社会组织为使人们自觉遵循其道德行为准则,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相应义务,而有组织有计划地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比较完整的道德教育过程,一般包括提高认识、陶冶情感、锻炼意志、确立信念和培养行为习惯等主要环节。我国高校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集体主义教育;二是社会公德教育;三是职业道德教育。目前,医学院校在道德教育开设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医学伦理学”。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作为高等医学教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它不仅对医学生和在职医务人员的行为给予指导、规范和激励,指明了行为的方向,使他们明确了哪些行为是社会积极倡导、赞誉的善行为,哪些是社会极力反对、唾弃的恶行为。对于医学生来说,学习医学伦理学,不仅仅是一个学习和掌握医学道德知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接受正确医德价值指导的过程,是引导并帮助自己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职业幸福观、职业荣辱观,培养与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发展完善高尚人格的过程[4]。

法律素养,与道德修养一样,是评价国民素质的重要标准之一。当今的法治社会要求当代大学生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真挚的法律情感、正确的法治观念、坚定的法律信仰,还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能力,真正实现知法、守法、用法。目前,高等医学院校在法制教育所开设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卫生法学”、“医疗实践与法律处理”等课程。通识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使医学生能够了解基本法律框架,熟悉一般法律知识;而“卫生法学”、“医疗实践与法律处理”是医学院校特有的课程,也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医学生进行卫生法学教育,既能拓宽医学生的知识领域,使他们了解更多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又能规范医疗卫生工作,使医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能正确面对医患矛盾、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二)医学院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看,医学院校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既具有内在统一性,又相互区别。

尽管道德和法律在产生的条件、规范内容、表现形式、调整范围与实施的方式和手段等几方面都有较大区别,但作为规范人类生活的两大社会规范,他们共同调整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着良好的社会秩序。道德和法律在相互区别的同时也是相互联系的。首先,法律和道德调整适用的范围有重合之处。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遵守法律是道德最低层次的义务,但对于高于法律的道德操守,法律则无权问津。如:在公车地铁上给老幼病残让座,在遇见歹徒时见义勇为等等,这些是社会道德给公民提出的更高要求。其次,法律是由道德演化而来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的发展状况同时也制约着立法的发展。在立法的过程中,人们通常将符合社会道德,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的社会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道德规范的变化发展也影响着法律规范的发展。最后,法律和道德的冲突不容忽视。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而道德则存在于人的意志和社会舆论中,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维护,不能约束每一个社会成员。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实然”与“应然”的关系[5]。正因为法律和道德在社会发挥作用的机制不同,才会在医疗实践中常常发生冲突。例如:北京朝阳医院李丽云案件,医生是否应该违背患者家属意愿动手术抢救患者;又如未取得职业医师执照的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应该救人等等。

在医学院校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中,应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让学生正确对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才能使医学生在实践中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选择。

三、医学院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互融合的路径探讨

(一)明確教学目标,服务医疗实践

在医学教育体系中,道德教育是培养医学生崇高的职业操守,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职业幸福观、职业荣辱观,培养与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发展完善高尚人格;法制教育则是培养医学生正确的法治观念、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提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医学院校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是殊途同归的,都是培养医学生人文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服务医疗实践。

(二)关注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倡导更高的道德操守

治病救人的职业使命与“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誓言都决定了医务人员应具备更高层次的道德操守,仅仅是遵守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医学院校应致力培养医德高尚、知法守法的职业医务人员。但在“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必须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讲解清楚,并引导学生正确认识道德与法律在医疗实践中的冲突问题。在每一个具体的事件或冲突中,法律优先还是道德优先并不能一概而论,还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每个个体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差异也会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教师在讲解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时,应采取讨论、案例教学、以问题为导向(PBL)等教学方式和手段,让学生能够与实际问题联系起来,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通过各种观点的交流与碰撞,最终形成学生自己的观点。

(三)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开展学科间对话

教师是医学院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主体,教师的素质也决定了教育的成败。我国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组成相对复杂,一部分来自哲学、法学专业,一部分来自于医学、思想道德教育专业,还有一部分来自于管理学等专业。有很多教师自己都没有学习过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的相关课程,只能边学边教,更谈不上将两门课程融会贯通。因此,要想提高医学院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教学水平,一方面要求任课教师查缺补漏,充实自己在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相关课程的知识;另一方面医学院校应鼓励教师再培训,到兄弟院校学习与交流,向有经验的教师取经;最后还应鼓励教师到医院、医调委等实践部门调研,获取医疗实践中的第一手资料,为教学服务。

如何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而不仅仅是将道德和法律的内容做简单的拼凑式介绍,最关键是要以学生为本,以问题为中心,与医疗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例如:在“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的教学中,都有精神卫生问题、器官移植问题、安乐死问题等等,从法律和道德的不同角度去研究和分析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这需要开设这两门课的老师相互交流、共同备课,在教学实践中甚至可以采取一起讨论、分析,让学生诉诸于自己内心的价值权衡,做出自己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陈化,田冬霞,林楠.广东省某医学院医学生对医学人文课程教学改革的认知探讨[J].医学与社会,2013,(6):89—92.

[2]Nirav D. Shah, The Teaching of Law in Medical Education [J].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Journal of Ethics, 2008,(10), 332-337.

[3]肖健,裴浩骞,吕群蓉.在医学伦理学教学中融入医学法制教育的探索[J].医学与哲学,2013,(4):83—85.

[4]王德国.浅论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的[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79—81.

[5][英]H.L.A.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J].瞿小波,译,强世功,校.环球法律评论,2001夏季号:182—192.

(责任编辑:许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