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校学生权益保障之探讨

摘要: 近年来,随着高校与学生各类法律纠纷的不断涌现,有关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问题的探讨也备受立法者和学者的关注。虽然立法和理论越来越趋于合理,但实践中由于高校和学生完全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学生权益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 高校学生权益保障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在法的调控之下,我国高等院校与学生的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当然也不能例外。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种类和特点,对于规范高校管理行为,防止高校“身份错误”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改善高校学生管理机制尤为重要。

一、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

1.高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目前,我国调整高校与在校生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4项规定高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些对高校权限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因此,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经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2.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校在办学过程中,需要从事一系列民事行为,即使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当中,也有很多民事法律关系,例如:高校后勤与学生的宿舍管理关系,食堂伙食供应关系,教材科代学生购书,等等。

3.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

秦惠民教授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但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权利。否则高等学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直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行政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

二、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容易被侵害

由于传统学生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并没有引起我们教育管理者的足够重视。据调查显示,很多高校在学位的授予方面都附加了如英语必须通过国家四级或规定了相应的分数门槛,或者规定在校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能获得学位证书,这无疑提高了高校学生获得学位证书的条件,侵害了学生依法获得学位证书的权利。还有很多高校在学生的住宿方面严格控制走读,要求学生必须住在学校给安排的宿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学生的自由选择的权利。直到现在,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及管理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随处可见。

三、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1.高校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

“尊师重教”一直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被定位为“师父”,教师的地位和权威在教书育人方面是至高无上的。教学过程中学校与教师往往居高临下,具有绝对权威,学生对教师的教导、学校的训诫只能绝对服从,体罚被当做是达到教学目的的手段,十分盛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国家对体罚学生严令禁止,体罚学生的现象也已经逐渐减少,但老师和学校因为教书育人这神圣的使命而备受家长和学生的尊重。即使老师有错误,也容不得学生怀疑和辩解,否则就被视为对老师的不尊重,甚至大逆不道。在这种思维习惯的支配下,教育者很难把受教育者当作平等主体加以对待,在学生管理中也就容易出现“家长”式作风,进而造成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忽视和侵害。

2.高校相对于学生的绝对权威地位。

由于高校教育资源的短缺,形成紧俏的校方市场。一般情况下,学生在接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考虑到复读成本、教育择校现状,几乎都会去被录取的高校就读,高校几乎不愁生源,因此高校与学生形成了地位的失衡。这种失衡在学生进校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取得学籍后,就必须无条件遵守学校单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而绝大多数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在尊重学生意愿、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缺陷;(2)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参加社会活动、各项文体比赛、评比奖学金、入党等都跟学校老师的评价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学生在高校能否获得一个公平的评价也取决于学校的态度;(3)学生在学校除学籍管理、学位管理等获得不合法处理可以诉讼外,其它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行为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为学生权利受侵害后的补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高校在进行管理时作出的决定对学生影响是巨大的,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由于高校绝对权威的地位,学生在权利受侵害后很少选择公开对抗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般都会自我忍耐。

3.高校和学生法制观念的淡薄。

高校作为教书育人的重要阵地,应该营造一种民主化、法制化的人文环境。高校的管理做到“依法治校”、“以法育人”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而今,很多高校不论是对教师的管理方面还是对学生的管理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领导一言堂,缺少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研究,对学生的教育也缺少法制化的引导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多是由于领导者法制观念淡薄,学校管理不是依靠法律,更多的是依靠传统和经验。学生考虑到自身在学校的发展以及档案的清白在权利受侵害后也不知或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更滋长了高校不依法治校之风。

四、保障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几点思考

1.高校应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虽然高校教师在专业知识方面具有很高的造诣,但法律知识整体水平不一定跟他们的专业知识成正比,很多高校行政部门的管理者或者教师对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从而给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的障碍。因此,加强高校行政管理者和高校教师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他们法律素养也显得异常重要。而且,一般高校都有自己的法律专业教师,这些法律专业教师往往既有高深的理论背景,又具有从事律师职业所积累的实践经验,高校完全可以请这些法律教师通过讲座、案例分析等丰富多彩的形式给全校教职工传授法律知识,利用高校自身的资源达到优化自身法律素养的目的,从而为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2.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的改革,全面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内涵。

目前,《法律基础》是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这是高校向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但是很多学校这种课程流于形式,老师照本宣科,讲课内容空泛无味,学生从课堂上获得的知识十分有限。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郎代尔曾说:“有效的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一些与教学目的相关的生动的案例,让学生分析、讨论后老师讲解,从而达到掌握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这一教学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纯理论知识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式,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高校在《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应利用大量的案例教学,并且选用跟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案例,告诉学生碰到相关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学生在高校所处的法律地位,面临的一些法律关系,以及遇到权益可能被侵害时相应的解决办法和维权机制。此外,高校要尽可能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观点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3.健全大学生维权机制,建立简便、公正、务实、高效的维权机构。

大学生维权途径无非两种,一是申诉,二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诉是指大学生权益被侵害后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相应的教育部门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大学生特定权益如受教育权、获得学位权等被侵害后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申诉、复议还是诉讼,对学生来说都是费时费力的事情,而且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学生最终能够争取到权利的也很少。社会经历极其缺乏的高校学生在遇到权益遭到侵害时通常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如果能有简便、公正、高效的解决途径,相信高校学生还是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秦惠民.高校管理法制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讼案引发的思考[A].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论坛[G].第一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67.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