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 文章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在税目、税率、征收环节和计税方式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总结,针对性地提出有关改革现行消费税制的建议。
  【关键词】 消费税;税目;税率;征收环节;计税方式
  
  作为流转税之一的消费税,其功能主要体现在直接引导生产和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及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自1994年消费税开征以来,我国消费税额持续增长,1994年消费税额为492.4亿元,2010年已达到6 017.5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93%,由此可以看出,消费税除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外,在调节生产、引导消费、促进环保与资源节约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GDP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贫富差距也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增长,居民基尼系数早已超过0.45的红色警戒线。2009年,我国基尼系数上升为0.47,2010年达到了0.5,贫富家庭收入差距近40倍,而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基本维持在0.36以下。缓解收入差距、公平收入分配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消费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间接税种,主要通过限制特定产品的消费并调节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将这部分收入转化为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实现消费收入的再分配。消费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应紧紧围绕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现行消费税制已呈现出诸多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亟待改革。
  
  一、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目设置
  1.生活必需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某些税目设立时是奢侈品,现在已成为生活必需品。比如低价位的普通化妆品早就由高档消费品转化为大众性消费品,某些进口的品牌化妆品、黄金珠宝饰品也不再是奢侈品的象征,消费方向趋向于理性稳定的市场化趋势。近年来,“海外抢购”、“网络代购”成为潮流,同种商品国外价格比国内价格便宜许多,许多消费者纷纷投资于海外市场,造成国内税收流失。2010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20亿元,其中以化妆品居多。比如,某进口化妆品,需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因产品种类不同,进口关税会有所差异,从6.5%~18%不等,增值税为17%,消费税为30%,假设该化妆品进口价格为500元,进口关税为10%,则进口完税价格为550元,增值税为550元×17%
  =93.5元,消费税为(550元/1-30%)×30%=235.7元,这就是导致代购热潮的原因。此外,现行消费税税目中还包括一些基本的生产资料,比如酒精,酒精主要包括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对工业酒精、医用酒精也征收消费税,会增加基本生产资料负担,同时也会对生产发展造成影响,汽车轮胎同样也是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对它们征税,消费税的调节生产和消费功能不能够充分发挥。总之,某些生活必需品有待于从消费税税目中取消。
  2.奢侈品及高档消费行为
  奢侈品又称非生活必需品,具有普通商品不具备的炫耀性功能。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经济回暖,全球奢侈品市场复苏,2010年我国奢侈品销售额增长了30%,增幅雄踞全球首位,连续5年成为全球第三大奢侈品市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奢侈品范围愈加宽广,种类繁多,购买者大多数为高收入群体。为限制奢侈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缓解两极分化,消费税税目应根据奢侈品内涵的不断变化而进行适当的扩充。2006年我国将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奢侈品纳入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消费税制,但现今奢侈品税目仍偏窄,有待改革和扩充。部分社会公认的奢侈品未纳入征税范围,主要有高档时尚用品、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服装、高档皮具、高档家具、高档住房、私人飞机等。尤其是高档住房问题,近年“炒房团”等投机者们变相牟利,房价高速上涨,为抑制投机消费,豪宅别墅、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和多套住宅等也应纳入消费税税目。私人飞机“4S”店的应运而生,为抑制富人的炫富心理和调节收入分配,应考虑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此外,特定活动场所的部分消费行为除征收营业税之外,还应考虑征收消费税,以抑制高收入者的奢侈消费。
  3.高能耗、高污染消费品
  我国消费税征税理念来自于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新型税理念——“绿税”,即对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浪费资源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我国经济粗放式的增长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居世界第二,在国际上造成不好的影响。现行消费税税目中绿色税目不过8种,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我国近年来大力提倡“低碳经济”,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充分发挥消费税环保和节能功能,应考虑将“白色泡沫”一次性餐饮用品、一次性包装物、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以动物皮毛为原料的裘皮制品、以木材为原料的高档家具、高档纸、电池以及各种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这些产品的过度生产和消费会对中国的资源和环境构成威胁。
  (二)税率设置
  1.税负差异不合理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负差异不合理,基于产品价格考虑,化妆品税率为30%,高档手表税率为20%,税率偏高,导致“海外抢购”、“网络代购”热潮,然而,一些奢侈品如游艇的税率为10%,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也不过10%而已,这些消费品绝不是普通人所能享有的,税负之间的差异使消费税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再比如我国汽车和摩托车则依排量“抑大扬小”差别设置税率档次,1.0L及以下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1%,而250毫升排量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3%,250毫升排量以上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从税率设置看,摩托车比汽车税率高,从消费群体看,汽车用户属于收入较高的消费群体, 而摩托车近年来已成为普通交通工具,农村消费者占据摩托车市场的2/3,城镇中摩托车消费者也主要是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高额的消费税率不利于国家“三下乡”政策,加重了农民和中低层收入者负担。
  2.部分税率偏低
  我国现行消费税部分税率设置不合理,在设置税率时忽视了其调节产业结构、引导消费的功能。比如部分奢侈品,如游艇,税率偏低,偏低税率对消费成本影响不大,无法呈现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功能。再比如过度消费对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产品税率设置偏低,如卷烟,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烟草的税率最高为56%(甲类),平均下来不到零售价格的40%,远低于世界其他烟草大国60%的平均水平。汽车行业,我国汽车保有量每年大幅增加,对汽、柴油需求攀升,环境污染也加剧,2008年根据气缸排量大小设置不同税率,这种依排量标准的税率设计不合理,特别是排量在3.0升以下乘用车各级次的税率差别偏小,排气量在3.0升~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相对于西方国家税率来说仍偏低。另外,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税率也明显偏低,起不到资源节约的作用。
  3.部分税率缺乏弹性
  我国消费税计税依据主要是从价和从量计税,从价计税依据消费品的销售额,而从量计税依据的是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如啤酒(甲类250元/吨,乙类220元/吨)、黄酒(240元/吨)、成品油中的汽油(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柴油(0.10元/升)等,虽然从量定额计税较易计算,但是这些消费品单位定额明显偏低且缺乏弹性,单位定额若不及时调整,一旦处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期,该类消费税税收不能及时同步上升,必将削弱消费税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