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内科临床用药的常见问题及合理用药对策分析

【摘 要】:目的:发现心内科临床用药的常见问题并在合理用药方面提出对策。方法:对象为本院心内科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就的968例心血管疾病患者。將病人编号按疾病分类后,报送本院相关临床科室及临床药学室,分析用药指征、用药剂量、用药配伍、停药指征、用药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结果:用药指征把握不准确情况最为突出,其他依次为用药剂量不合理、用药配伍不合理、停药指征不准确、用药方式不合理等情况,合计121例。结论:心内科临床用药的确存在问题,解决需要国家社会监管,医患双方共同参与。

【关键词】:心内科临床用药;常见问题;合理用药

【中图分类号】R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9)11-03--01

心血管内科在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迅速,本专业的药物在不断推陈出新,用法也在随着指南的的更新在不断变化,收治病人的能力在不断提升,省市级医院心内科病床数量在不断扩张,在基层医院收治的病人的比例也有所增加,特别是随着国家分级诊疗政策的实施,这种现象会更加常见[1]。随之带来的临床用药问题也在增多,特别是不合理用药的报道比较突出。本研究通过对本院心内科临床用药情况统计调查,分析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关方法减低其不合理情况发生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象为本院心内科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就诊于的968例心血管疾病患者。其中男性582例,女性386例。理论上性别和年龄不影响数据的统计分析。存在纳入标准:1)属于八版本科教材中关于心血管疾病的范畴;2)自愿参加或经授权人同意。排除标准:1)完全与本科室无关的疾病;2)有精神意识严重障碍、不能配合治疗者。

1.2 研究方法

收集患者的疾病基本信息及用药情况,并以八版本科教材、各疾病最新临床指南为依据(两者冲突者以临床指南为准),结合参考最新版《中国药典》,将病人编号按疾病分类后,报送本院相关临床科室及临床药学室,分析临床用药指征、方法、用量、配伍、停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同一例患者存在多种用药问题,将问题分别记录,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收集汇总后统计分析。

2 结果

在收集968例患者用药情况后分析得出:用药指征把握不准确情况最为突出,其他依次为用药剂量不合理、用药配伍不合理、停药指征不准确、用药方式不合理等情况,合计121例(见下表)。

3 讨论

心血管内科患者年龄段以中老年为主,主要以心血管疾病症状为第一主诉住院,同时兼有其他系统疾病的十分常见,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肾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肿瘤等等,可能用药种类繁多,常涉及跨专科用药情况,要做到合理用药,对于专科医生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常需要其他学科会诊才能尽量避免问题出现。但现实中大医院心血管内科分科过于细致、门诊量大、住院病人周转快、医生相对短缺等问题,可能无法完全做到每个问题都请会诊;而基层医院受制于分科不细、人员理论知识、基础设施等原因,而无法做到真正的合理用药;虽然部分医院设置有临床药学室,但实际上直接参与患者临床用药指导的并不常见;患者依从性也是影响合理用药的重要因素。以上可能是导致临床用药出现问题的部分原因所在,也为我们提出合理用药对策指明了方向[2]。

事实上临床用药问题一直存在,上至国家卫生监管部门,下至科室乃至医患个人,无不在持续努力。各种监管政策、学术会议使医生沿着在合理用药的轨道越走越好,不仅对于高年资医生提出临床进修、基本学术要求,对于医学生或年轻医生提出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有力地提升了医疗队伍的质量,以上从人员素质方面提供了有力地保证。同时医院应进一步优化科室间的协同诊治流程,临床医生积极主动参与到会诊中,不能只专研本学科知识,而对其他学科基本用药常识充耳不闻,否则不但增加医生会诊量,患者也疲于不同科室间奔波,更重要的是难免提高不合理用药事件发生率。需要提醒的是,部分医生可能走向另一极端,超执业范围诊治,带来不合理用药可能性更大,切不可尝试踩踏法律法规的雷区[3]。其他方面,提高临床药学室在临床治疗中的作用,积极发挥其对医生治疗的审查作用,甚至对患者用药指导监督。重视对患者的健康教育,提高依从性等也能最大程度上促进合理用药。最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诱惑,也可能是影响部分医务人员处方的又一因素,必须依赖制度的健全和医生自我医德医风修养才能防微杜渐。

综上所述:心内科临床用药的确存在的问题,解决需要国家社会监管,医患双方共同参与。

参考文献

关贺忠.浅析心内科临床用药的常见问题[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7,17(84):282.

杨永军.心内科临床用药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2017,2(22):109-110.

肖美华,何腾辉,郭燕芬.某院心内科临床用药的常见问题及合理用药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