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实缺憾及其出口

【摘 要】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追求中,依法行政已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核心内容。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的一环。然而,由于我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因而在法的实施环节必然就与旧有的社会存在有着根深蒂固的矛盾。所以,讨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有缺陷和寻求突破是有其必要性的。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实缺憾

(一)官本位思想——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思想土壤。占据中华文化主流地位的官本位思想从古延续至今,这是行政执法的缺憾的重大根源。相信很多人都看过《秋菊打官司》这一部表现中国传统社会的风貌的电影。案件中,秋菊在向李公安告村长时总说“他是村长,踢了也就踢了,但不能往要命的地方去踢”。可见秋菊对于“村长”踢打她丈夫的行为是比较能够接受的。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样类似的场面比比皆是,大部分的老百姓心里对公务员的行为有着超乎正常容忍限度的包容。小到城管执法者对违规市民的呵斥,大到官员任意荼毒百姓生命,聂树斌案,监狱里各种令人难以信服的死法。正是因为百姓的被官本位思想荼毒至深导致的逐渐软弱与麻木才有了这一幕幕悲剧的发生。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是导致行政权力滥用的客观条件。电影中,李公安一个人要负责整个乡镇的治安司法工作。中央政府能够为地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极为有限的。何以见得?由中央直接向民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昂贵的,更好的公共服务需要征更多的税来维持。而过高的税收水平可能会导致官逼民反的结果。并且,更多的公共服务需要更为庞大的官僚机构。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越往上一级,其成本就上一个台阶。秋菊从镇上一直上诉至法院,其成本已远远超过了秋菊所能得到的赔偿。这些成本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信息成本等等。而这些信息大部分都垄断在官僚阶层手中,这就更加大了难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不能享受到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

(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能发挥不到位。在自治的情况下,地方的治理任务完全由地方自己负责。自治的地方用不着中央来规定土地的使用,如果这样,秋菊一案也就不会出现了。在地方自治的情况下,基层官员由地方民众选出,对地方民众负责而不是对中央负责。本片中的村长也就用不着为自己的权威的丧失而担心了。在地方自治的情况下,地方事物靠民主来解决,在熟人社会里解决问题只需较小的社会成本,而且由于大众的参与其结果的合法性、公平性高于中央任命的官僚,哪怕决策错误民众也不会有怨言。总之地方自治使得地方治理的成本低,且结果更为公正。这使的地方的善治成为可能。西方中世纪的社会,国家远离百姓,对百姓而言只有庄园才是实际的。每个庄园都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庄园由庄园主与农奴共同管理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预。庄园作为一个小的地方自治单位,公共服务的成本低,行政与司法可以分开运作。于此相对的是,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一直是合一的,中国任命的官僚式地方治理结构治理成本高昂,为了节约成本,司法与行政合一,县官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审案。中西两方的这种社会结构的差异导致了后来双方命运的极大不同。西方的封建制度较能注重地方实情,尤其使得私有产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得“社会底层的资源能够自由而公平的交换”,由此催生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中国则陷入官僚主义的泥潭始终发展不出资本主义。

(四)中国的基础文化,是人情文化。而法律是不讲人情的。秋菊最后表情,折射出怎样的心理呢?作为剧中人物,显然结尾是尴尬的。与秋菊打官司的本意是背离的。她无非就是想要一个说法罢了,而法律给的说法伤害到了人情。一个人情社会,怎么普法?对于强者而言叫人情社会,对于弱者而已是人治社会。在这种环境中,强者处于绝对的主动,弱者处于绝对的被动。弱者的生存状态只能取决于强者的人情味。人情这东西,对是非的界定有时太过模糊,甚至会颠倒是非。大多数情况下,他是对的,但是法律是客观的。而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至上的,这样,强者和弱智可能在法律面前相对平等。

二、现实的出口

(一)加强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中国法的现代化是外源型的,这种外源型的典型特征就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我国的文化土壤,这就决定了从思想领域的变革是解决制度变革与现实脱节的关键。打破官本位思想的束缚,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文化思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促就的。从最新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来看,会议的“宪法、行政、问责”三条主要脉络都为依法治国思想的逐步深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外国法律制度的引进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的实现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和分配。“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这是法官出身的法国人孟德斯鸠早在几百年前就得出的结论。行政处罚行为也是如此,如果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则导致行政行为缺乏公信力。为了避免这一状况,监督问责机制的完善是需要提上日程的。从四中全会的决定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完善纠错问责机制、造成冤假错案追刑责、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等亮点。

(三)全面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本质上来说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是其角色定位十分尴尬。种种原因导致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为“名不正,言不顺”,发展扭曲,行政化倾向严重。首先,我国应当先从法律上明确其地位,赋予其合法的权利。其次,行政机关不应干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洪志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12).

[2] 尚云宏.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控制——以裁量基准为视角[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 王新勇.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思考[J].新西部,2013(10).

作者简介:侯孟君(1988.08- ),女,四川广元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