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角色探析:实然与应然的视角

【摘 要】社区居委会是现代城市和农村社区的基层组织之一,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社会基层民主文明建设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应当扮演的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角色。然而,我国社区居委会在实际社区管理过程中大都扮演着政府部门的行政任务执行者、社区居民非真实意愿的代表人、社区关系的协调者的角色。居委会角色错位严重影响了基层民主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极大地妨碍了居委会本身作用的发挥。要实现居委会角色的恰当定位,必须规范社区管理工作程序,规范政府职能范围,强化行政部门责任意识,弱化社区居委会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依赖,加强对社区工作执行中的监督。

【关键词】居委会;社区;社区自治;基层民主

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社区治理、社区服务以及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社区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角色错位,给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定位好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的角色,能促使居委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对加强社区建设、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基层民主制度完善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应然视角下社区居委会角色

应然视角下的社区居委会角色就是指在现行法律法规或社会规范下,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和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所应具有的特征和作用。我国现行的对社区居委会角色及作用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从居委会的建立与组成、作用内容与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成为我们了解并定位居委会角色的基本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居委会角色所应具有的特征

我國《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从以上法律法规条款可以看出,居委会的在社区治理中主要扮演着自我监督者的角色、自治主体角色、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居委会角色所应具有的作用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体现在以下方面: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开展社会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各项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如社区环境卫生、社会保障、社区居民教育等;向行政部门汇总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对行政部门的行动改进建议等。

二、实然视角下社区居委会角色

实然视角就是将一个事物放在社会历史这一大环境中,根据它在这一大环境下的运作方式、状态表现及其与周围事物的关系来定义这个事物的性质,说明其实际状况是怎么样的。实然视角的社区居委会角色,就是考察社区居委会在实际的社区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基层民主建设中所承担的角色。通过对社区工作流程的考察和研究,居委会的实然角色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政府行政任务执行者

为充分了解当前社区居委会的实然角色,笔者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某街道办及其所管辖社区进行了考察。岳阳楼区社区各居委会在职能部门的设置上,与街道办的市政科、卫生科、民政科、治保科等部门相对应,居委会设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卫生工作、居民调解、文体娱乐、老龄工作、社区服务等各个小组,由居委会成员专人负责。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大部分都是受是街道办的命令。每个星期,各个居委会的有关人员都要按时到街道办去开工作例会,向街道办领导汇报工作并接受街道办领导对居委会的工作指示。在接到市、区级工作任务通知时,街道办的各个部门人员还经常通过电话或到居委会直接指导工作或分派任务。同时,街道办也通过评比以及各种创建活动对委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分出排名先后,排名靠前的居委会,街道办就会发给一定数额奖金。不难看出,现在的街道办事处基本上已经成了居委会的直属上级部门,居委会也成了街道办的行政任务执行者。街道办通过掌控居委会的财权,对其发号施令,将使之不完全再是自治性的组织而是听令于街道办下属行政机构。同样的现象不只存在于岳阳地区,全国也屡见不鲜。比如,深圳市罗湖区湖景居委会只有6个编制,却挂有45个牌子,大约平均每人要顶8块牌子。据统计,深圳市内各社区居委会实际上承担着计生、治安等至少28项本应归于街道办的政府职能。这些现实都无疑论证了居委会作为政府行政任务执行者的角色。

(二)社区居民非真实意愿的代表人

通过对社区的考察,我们也发现了现今社区居委会的一个更加明显的角色特点:居民会虽然仍然代表社区居民表达意愿,但是更多时候却并不真实,它所表达的意愿通常都是经行政部门“过滤”后的居民意愿。

比如,在街道办进行人大代表选举中,居民委托居委会来选举人大代表。由于受到第一个角色的影响,行政化了的居委会由于受到“上级”街道办事处的制约,在选举的过程中,参与投票的居委会成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投票方案,而不是遵从社区居民真实意愿的投票方案。在这里,居委会虽然形式上还代表着社区居民行使选举权力,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能真实的表达居民的意愿了。显然,一个不能真实表达居民意愿的居委会,是很难真正为社区居民们表达意愿与诉求的,此时的居委会成了居民非真实意愿的代表人。

(三)社区关系的协调者

社区管理需要一些社会民间组织和政府官方组织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处理好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社会民间组织中,除了社区居委会外,还有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等组织。但现阶段,社区管理面临的显著问题之一就是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甚至是一些政府组织都未能合理定位自身角色和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各种组织之间的功能作用多少都有重叠交叉。社区居委会在这里就可以扮演一个很好的协调者。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是由本社区居民组成的,与社区居民联系密切,但是又由于它是已经行政化了的组织,使它与街道办等政府部门也密切相连。这样一种“双面人”的地位无疑能使它在社区各种组织力量之间斡旋,发挥很好的协调作用。

三、居委会角色错位所带来的问题

社区居委会角色的错位虽然为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极大的方便也省去了不少事情,但是造成的问题远远超过它所带来的“方便”。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阻碍基层民主建设进程

居委会已趋于行政化,与社区居民的联系逐渐拉远,不再是“听令于”社区居民的组织。因而实际上对于社区居民来说,就失去了表达自身诉求的有力途径,使得居民不再能很好的通过社区居委会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治理,使得社区层次的基层民主建设失去了它最可靠的组织基础,直接阻碍了整体的基层民主建设进程。

(二)社区居委会工作不堪重负

后果就是不可能很好地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完不成,上级政府部门又将责任推卸给居委会承担,居委会在此时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工作而且还要面临责罚的困境,极大地打击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因此,时下一些城市社区居委会干部戏称自己为“小巷总理”,意思是什么都管,简单罗列一下他们的工作,大的不下十几项,小项多达百余个。

(三)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人浮于事

基层政府(街道办)将工作交由居委会去执行,导致居委会工作量的膨胀的同时也必然是基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人浮于事,办事推脱。一般而言,只要有机会,人们都会将自己的任务推给别人去完成,而社区居委会的存在及其与基层政府的渊源(听令于基层政府),使得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理由不将工作任务推向居委会这一机构。

(四)居民监督失效

居委会成员是由居民选举产生的,从理論上讲,居委会成员的业绩的考核应该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来执行,基层政府只能对其考核程序与结果等提出建议或提供帮助。但在现实中,基层政府的考核和监督的效力及执行力远远大于居民。因此,从对居委会的监督的角度看,与广大居民群众对居委会的软弱无力的监督相比,基层政府可以对居委会的监督更加有效力。

四、社区居委会角色的矫正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本应作为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居委会蜕变成行政任务的执行者,使得居委会在社区治理和社会基层民主建设上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治理理论出发,提出采取如下对策来矫正社区居委会的角色:

(一)正确定位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管理中的角色

依据治理理论,在社区治理中应当追求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正确定位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寻求政府、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在社区治理中主体关系的和谐。政府是当前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它的职能是宏观性的,主要在于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培训社区管理人员、帮助社区完善必要的服务配套设施、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和整合社区资源以促进社区发展。政府在对社区事务进行管理时不能将居委会管得过死,应转变管理观念和管理方法,改变惯用的领导、命令、控制等行政化管理手段。街道办事处应回收本应由其承担的却已转移给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工作,下放一部分社会管理权给居民委员会。

(二)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技能

依据治理理论,在社区管理中应当追求社区管理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强化各主体的责任意识。因此,实现居委会角色的矫正,就要在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技能和责任意识上努力。居委会和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要建立科学高效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责任到人,避免人浮于事和推脱工作的现象,防止他们将工作和责任推给居委会。

(三)培育和完善社区居委会的独立性

治理理论要求平衡主体间权力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为此,政府必须要逐步授权给社区居委会,使之摆脱政府的主导,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提高居委会自治与自律能力,建立基层政府与居委会的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将居委会的财源从基层政府剥离开来,使居委会在行事时不再受到基层政府的制约,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本身应该发挥的作用。

(四)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互动关系

基于治理理论关于自主自治的网络体系的建立和政府作用范围及方式的重新界定的要求,必须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关系,以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社区居委会是公民便利直接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有效机构,为恢复居委会这一角色的作用我们还必须重视教育,加强宣传,这是能够有效提高居民积极参与民主治理的意识,实现转变社区居委会角色良性转变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一条重要途径。

五、结语

实践证明,定位一个正确的居委会角色,能够使居民通过社区居委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来行使自身民主权力得到保障,从而使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更趋完善。现在,虽然居委会的角色定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社区居委会在社区中的角色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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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亚(1990- ),女,湖南湘潭人,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行政与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