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条文解析、案例分析及思考


  【摘要】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本文对侵权责任法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做了点评和分析,对医务人员如何应对提出思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条文解析;案例分析;思考
  【中图分类号】D9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55(2011)10-0001-04《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重要法律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与分配、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侵权民事纠纷、统一民事案件的裁审标准及法律适用、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理解这部法律,医务人员应该如何应对,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历史上一些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每位医务人员都要清楚的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
  1《侵权责任法》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当患者有损害发生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历史侵权案例:
  案例1:某县一家县医院的儿科收治1名“急性支气管炎合并心力衰竭”的患儿。医护人员经过二十余小时的抢救,患儿不见好转反而加重,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进行诊治。患儿转至市医院4天后死亡。患儿死亡后,其父亲到该医院要求复印患儿的病历,而值班医生找不到患儿的病历,当医生确认病历遗失后,便给患儿父亲写了一个“患儿收治入院不到24小时,所以病历没有存档保留”的证据。后来,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院医疗行为存在过失造成患者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医院在准备诉讼时,发现病历遗失,便重新誊写了患儿的病历资料,与原始处方一起交给了法院。经法院审理,以“举证不能”判决医院败诉。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医院仍然不服,聘请律师向人大法工委、检察院、省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申请,结果,均以医院败诉终结。
  案例2:2005年11月1日,家住上海的沈女士因呕吐到医院就诊。医院对其进行禁食、补液、抗炎等治疗。住院期间,由于每日排液量明显大于补液量,沈女士出现口渴、嘴唇开裂、脱皮屑等症状。同月10日,沈女士死亡。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称,沈女士中枢性感染待查、感染部位性质待查。沈女士丈夫在委托相关机构尸检后,将医院告上法庭,理由是,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漏诊、贻误救治。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发现,医院提供的材料缺少记载病史的内容。法院审理查明,医院提供的是已经涂改过的死者病历。
  思考: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性证据。近年来,在医患纠纷中,医院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拒绝提供病历或涂改病历的事情时有发生。而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拒绝提供或者涂改、伪造病历往往作为反证,对医疗机构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或者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医院不提供病历可以直接推定过错,这就提醒我们医务人员,病历作为医疗活动的凭据,无论门诊或住院病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及时性,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并妥善保管。尤其是一些住院时间短、不满24小时的门诊抢救病人,门诊医生同样需要将病历完善,尤其是抢救记录和告知书等,一定要妥善保管。所谓法定时限,即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完成病历书写,如首次病程记录须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大病历必须在入院24小时内完成,危重病情告知必须即刻完成,手术及麻醉告知必须在术前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术后即刻完成,手术记录必须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必须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等。如病历记录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尤其在病历封存后再补写的各种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就不再具有合法性了。
  2【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历史侵权案例:
  案例1:患者翁某因进食呛促到某医院就诊,说明病史,要求做CT检查,接诊医生没有给原告作门诊常规检查,未写门诊病历,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即给其开出食管吞钡造影检查申请单,到放射科接受呑钡造影检查。第一次呑钡接受X光线检查后,医生已经发现硫酸钡进入原告的气管,放射科医生还让患者第二次呑钡,再次接受X光线检查。结果出现呑钡吸入气管支气管,放射科当时发现后通知主治医生,但并没进行及时处理,而是收治入院,进行抗生素治疗,并对患者说可以吞入支气管的钡剂可以缓慢咳出来。从而造成患者严重不满,引发医疗纠纷。
  案例2:黄某,因盆腔包块去某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医院建议行“剖腹探查术”,患者及亲属均同意了,手术过程中,医院未经患者及亲属同意,擅自将“剖腹探查术”变更为“左侧附件切除术”,从而引发纠纷。
  案例3:常某,因淋巴瘤去某医院行化疗治疗,医疗机构制定的化疗计划中有一种药物能引起严重肺部不良反应,医疗机构在使用该药物前与患方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未告知患者可能出现这种不良反应,在使用过程中也未注意药物不良反应,结果患者的原发病治愈了,却死于严重的肺部不良反应。从而引发纠纷。
  案例4:患者李某,因腹部结核球进行手术。术中发现结核球与双侧卵巢紧密相连,无法分离,在未告知患者情况下,将结核球与卵巢一并切除。
  案例5:患者张某,骨折经复位石膏固定后,急诊科医务人员仅告知“随诊”,未告知具体复诊时间,结果当患者不适再来检查时,发现骨折部位已出现陈旧性骨不连,由于告知不具体造成患者期待利益损害。
  案例6:患者秦某,由于医院未履行告知及时转诊义务,导致患者病情得不到及时有效医治而发展到晚期,最终不得不采取风险性和侵袭性更大的手段进行治疗。
  解读: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知情同意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医务人员在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侵害了患者生命健康权并造成财产及精神利益的损害,才能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事实。在案例1中该医疗机构犯了两点非常明显的错误,一、翁某患有严重的吞咽功能失代偿,平日进食饮水即容易大量吞咽物漏、溢到鼻咽、喉、气管、支气管,是属于禁忌呑钡餐造影检查范畴。翁某已经向医师主诉进食、饮水呛促入气管及鼻腔,要求作CT检查。对原告的病情,应慎用呑钡造影检查,被告给予原告呑钡造影检查,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体现出医方对此类病人给予钡剂造影检查不够慎重;二、对异物进入气管支气管造成吸入性肺炎的医治与预防措施是立即插管或用气管镜将异物吸出。而医院没有采取相应的急救治疗措施吸出钡剂,才致钡剂慢慢进入原告的双下肺部。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的规定。该案例经医学会鉴定,虽然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医院承担其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