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增对电信业会计核箅的影响及建议

摘 要:电信业自去年2014年6月开始正式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税率的变化和会计核算的改变使得企业面临财务压力。本文从理论出发,分析了营改增对电信服务业财务和税收方面的影响,通过账务处理提出了建议,旨在为电信业今后发展及税务筹划提供指导。

关键词:营改增 电信业 会计核算

一、电信业“营改增”背景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开始在上海对部分行业实行营改增,标志着我国“营改增”进程的开启。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从2014 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其中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采用11%的税率,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采用6%的税率。所以,我国电信业已从原缴纳3%营业税过度到依情况缴纳6%或11%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二、“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税率的变化必然给电信企业带来影响,也必然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以下则从收入、成本费用方面分析营改增实施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从收入角度而言,电信企业原缴纳营业税属于价内流转税,意味着每流转一次都需缴税,而改为增值税则避免了重复缴税现象。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增值税相对与原营业税税率偏高,同时又作为价外税需从企业收入中剔除,则造成了企业收入的减少。具体而言,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时,营业收入将下降9.91%[x-x/(1+11%)];提供增值电信业务,营业收入将下降5.66%[x-x/(1+6%)]。

在成本费用方面,实施营改增后可以通过进项税的抵扣来减轻税负。通信企业的成本一般包括网内及网间结算支出、折旧及摊销、人工成本、维修费、动力费、经营租赁费、促销客服费、广告宣传费、社会渠道酬金等。其中可抵扣项目主要包括终端等货物成本、水电费、燃油费、维修费、广告费、咨询费等,这些项目在电信部门中所占比例很小,可取得的专用发票更少,电信部门不同于其它工业企业的这一特征使得进项税抵扣优势难以发挥。此外,占电信部门成本比例较大的主要是人工成本、运营商通讯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社会渠道酬金等,而这些费用却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的一部分。一方面因其成本难以合理计量,另一方面因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或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况而无法抵扣。

由以上分析可知,营改增后电信部门收入的相对减少和费用抵扣微乎其微的作用使得企业营业利润受到较大影响,给企业短期经营能力带来巨大压力。以中国电信运营商三巨头为例,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2014年财务年报结果显示,其营业收入总计12504.7亿元,净利润总计1390.4亿元。相比2013年营业收入12468.2亿元,净利润1468.6亿元,三家营业收入总和同比仅增长了0.3%,但利润总计下降了5.3%。这一数据显然有悖于当今电信产业的逐渐发达的形势,然而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2014年6月电信业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

三、电信业“营改增”后特殊业务会计核算处理

捆绑销售-存话费送手机业务属于电信业的特殊业务,本文以“存一定话费低价购买手机”情况为例分析会计核算处理。

案例:某用戶于营业厅购买一部A手机并签订"预存话费送手机"合约,约定用户在网24个月,先一次性预存话费6399元,其中话费4320元分月返还,购机款2079元,即以优惠价格2079元购得原价6099元A手机一部,该手机成本为5265元,假设用户协议期内无溢出通话部分,每月另外收取电信营业款120元。

1.原营业税下会计核算处理。

2.现增值税下账务处理。假设此案例中该套餐每月话费使用时,基础电信服务占40%,增值电信服务占60%。入网当期手机暂按成本全额计销售额计税,合约期内每期暂按公允价值分摊电信服务收入。

四、电信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1.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加可抵扣税额。由于电信服务业中成本费用涉及项目种类多,核算复杂且大多数无法获得进行税额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基于这一现状,电信企业在严格遵循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应在选择代理商时要尽量避免一些不能开具专业发票的代理商,多与正规供应商交流合作,尽可能多的在交易中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充分发挥税额抵免益处。

2.增加增值电信服务业发展,积极开展积分兑换电信服务。由文章以上两案例可以知,营改增后不可避免地使得电信业纳税增多,因此为减轻企业税负,更好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可以考虑一方面利用电信业税率差异适度增加增值电信服务,将税率较高的普通电信服务转为税率较低的增值电信服务,通过比例分配使得企业相对以较低税率纳税;另一方面,考虑到积分兑换中只有兑换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且不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故企业可更多实施积分兑换电信服务,减少积分兑换其它服务或实物礼品。

3.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范围,完善增值税链条。除企业自身需改革外,我国在税收制定角度也许有所行动。目前营改增范围已延伸到交通运输行业、邮政通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税收整体得到优化的同时我们仍不可否定由于税费抵扣链条不全面等使得企业营改增后面临巨大财务压力。例如电信业成本费用涉及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很大程度上就源于其过程消耗的建筑业劳务还未进入增值税缴纳范围。所以全面加快营改增步伐,扩大改革范围,完善税收链条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金秀芳.营改增对电信业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J].西部财会.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