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摩托车给他人使用,乘车人跌伤,车主要担责吗?等


  出借摩托车给他人使用,乘车人跌伤,车主要担责吗?
  
  编辑同志:
  今年3月27日,碍于情面我将摩托车借给朋友刘某使用,没想到还不到一刻钟就出了事。因刘某驾驶不当,乘车人花某从车上跌落下来头部严重受伤。交警认定,刘某无证驾驶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因刘某无力承担医疗费,花某的家属遂找到我要我先行支付花某的医疗费。其实,虽然朋友多年,我并不知道刘某没有驾驶证。我想问的是:出借摩托车给他人使用,乘车人跌伤,车主要担责吗?
  读者 李年丰
  
  李年丰读者:
  因你将车辆租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信任关系自主支配车辆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车辆所有人的你和借用人刘某都是车辆运行支配者,同样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你把摩托车借给刘某使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车辆管理上的瑕疵,这种瑕疵即为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第一百三十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1款还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无证驾驶、驾驶不当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明显具有过错,你把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刘某使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审查不严的车辆管理方面的过错,正是由于你和刘某过错行为的直接结合才发生了花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因此,你和刘某构成共同侵权,你应与刘某对此次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出借摩托车给他人使用致乘车人跌伤,作为车主的你确实要担责。但在你承担赔偿责任后,你还可依法向刘某进行追偿,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谢兼明
  
  买珍贵野生动物作宠物玩赏也算犯罪吗?
  
  编辑同志:
  李某无意中发现有人出售野生蜂猴,出于好奇,便擅自购买了一只,作为宠物饲养。半个月后,李某被警察查获,近日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令人不解的是,李某并没有走私、贩卖、杀害,也不是为了牟利,仅仅是出于玩赏,且将蜂猴饲养得好好的,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 林琳
  
  林琳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李某已经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它是一种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所列行为之一,就可以按对应的犯罪处理。其中的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与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吻合的:首先,蜂猴属于哺乳纲灵长目懒猴科,分布在云南、广西南部。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有258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蜂猴是一级珍贵、濒危重点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李某未经批准,擅自收购,已经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一客体。其次,李某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尽管李某的目的仅仅是出于玩赏,蜂猴也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也被饲养得好好的,但这并不能否认其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蜂猴而予以收购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刑法也没有将此类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而是明确规定只要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购买,便构成该罪,而不论行为人的目的、意图。再次,《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指出: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应当立案,李某的行为当属其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我可否对自己的爱车作改造?
  
  编辑同志:
  我家的私车虽然是我与丈夫共用的,但我摆弄得更多一些。自从成为有车一族后,我开始阅读一些和汽车有关的报刊杂志,常常阅读到一些介绍如何扮靓爱车的文章,在开车途中也经常看到一些装扮得很漂亮的汽车,这令我心动,也想对车辆进行一番装扮。请问,我国法律是否允许这样的行为?改造后是否会影响到年检?
  读者 陈红丽
  
  陈红丽读者:
  汽车改装已经成为一种文化,一些车主出于更美观、舒心等方面的考虑对爱车进行改装,并且目前能够对汽车进行改装的汽车装饰公司也比较多。但是,国家出于公众安全的考虑对汽车改装作了一定的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据此,车主和汽车装饰公司无权擅自更改机动车车身颜色、车架、长、宽、高等硬性标准以及发动机和相关的技术参数。至于其他项目哪些可以改装,哪些不能改装,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因此,车辆改装是否合法,改造后是否影响年检,关键是看车辆是否与行驶证上的照片及出厂技术参数相符。如果不符合,就只有恢复原状后才能通过年检。总之,想改装爱车,得首先向车管所申报,待改装技术报告获得同意后,方可改装。免得出现爱车私自改装后不能通过年检的麻烦问题。而且,一些重要项目改装完毕后。还要到车管所办理改装变更手续。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奶牛被他人拾得超过两年就不能要回来了吗?
  
  编辑同志:
  我饲养的一头奶牛在2005年3月初走失,经过三、四天的寻找才在邻村一奶牛饲养户赵某的家中找到,但赵某说是他饲养的奶牛,也有他的邻居证明他确实养了12头奶牛。我考虑一时也很难要回来,因急于外出打工就把这事放下了。今年年初,我得知赵某走失的一头奶牛在走失两个月后又回来了,我也搞清了我的那头奶牛身上的特殊标记和找到了证人证言,因此就专门从打工地广州回到家乡找赵某向其讨要我的奶牛,他如果不给我,我还准备打官司。但我一位学过法律的朋友却对我说,即使是你的牛,也早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说你已经丧失了权利,只要赵某不同意给你,你就没有办法要过来了。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奶牛被他人拾得超过两年就不能要回来了吗?
  读者 邢学成
  
  邢学成读者:
  你走失的奶牛在被他人拾得后超过两年还能否要回来,取决于你的这一返还请求权是债权还是物权。如果是债权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