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现状及政策建议

淘汰落后产能是钢铁产业目前面临的一项事关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任务。本文试图通过我县钢铁行业龙头企业福建S钢铁有限公司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综合应用国家政策的研究,提出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

安溪县钢铁行业概况

安溪县钢铁行业2010-2014年产值分别为44.2亿元、54.08亿元、65.53亿元、80.04亿元和70.7亿元,年产值占全县工业产值的比例均在30%以上。

近年来淘汰落后产能享受的激励政策

福建S钢铁有限公司企业2009-2014年新增固定资产11084.89万元,享受了地方政府补助3056.25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74.43万元;在处置固定资产9111.46万元时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损失5068.96万元,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068.96万元;同时该企业还主动进行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企业所得税的研发费用实行50%加计扣除5067.31万元。

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因现有政策规定无法享受到的优惠

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综合利用附属产品,所得到的扶持政策还较少。如福建S钢铁有限公司一些附属产品进行了综合利用,符合节能减排,但财税[2008]156号和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原政策),以及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新政策)虽然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新纳入多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但是该企业的余热发电、水渣的再利用、废钢回收再利用仍可能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

(1)该企业自2012年起用余热发电,2012-2014年余热发电总量159095000,销项税额13522990元,按电力公司销售平均单价0.5元计算,假设没有取得进项税额,若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该企业2012-2014年将得到1352.3万元的税收返还。但根据原政策规定: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所以该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而新政策规定将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但该企业生产的电力只是附属产品且为中间产品,如果按现行规定操作,仍无法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该企业自2011年起通过设立福建省S环保资源有限公司加工水渣为矿微粉,实现水渣再利用。2011-2014年出库的水渣数量3314551.62吨,环保入库的水渣数量1670414.65吨,销售额29869.35万元计算,福建省S环保资源有限公司如果享受即征即退100%优惠,将可退税1170.53万元;如果享受即征即退70%优惠,将可退税819.37万元。但原政策和新政策规定“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而该企业生产的矿微粉只是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材料,再者高炉水渣不属于冶炼废渣,也就是说该企业仍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3)该企业2012年通过设立福建省S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回收废铁,但从2009年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取消,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即根据原政策规定该行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据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每投入1吨废铁,正常情况钢的产出率达70%-80%,最高时产出率达95%。福建省S废旧物资有限公司2012年-2015年5月期间回收废铁数量83279.5吨,取得政府补助952.18万元(政府按其缴纳税款地方分成部分100%返还)。从2015年开始,废钢收购价格已降到1300元/吨,钢材价格也已降到2000元/吨以下。废铁的收购价格下降,社会个体废铁收购者不愿继续收购废铁或卖给其他地区(其他地区政府补助力度更大,如三明地区),多种因素导致废铁收购数量急剧减少,即该企业失去了货源,给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也带来的不利的影响。

新政策对进入准入公告的废钢铁加工企业生产的钢铁炉料产品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虽然给废钢冶炼厂带来一丝盼头,但基于目前的废钢市场弱势,只能缓解冶炼厂的运营下行趋势。根据测算,2012年-2015年5月,该企业纳税3237.8万元,如果即征即退30%,该企业将可得到971.34万元的退税;如果即征即退50%,该企业将可得到1618.9万元的退税。再者该企业并非纯粹的废钢铁加工企业,还有冶炼铁矿石。是否进入准入公告的废钢铁加工企业还不得而知。

(4)由于落后产能是动态变化的,原本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能力可能若干年后会进入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补偿机制也还未得以完善。

淘汰落后产能的建议

(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于像钢铁企业利用余热生产的电力只是附属产品且为中间产品,建议允许纳税人作视同销售,但要对该部分收入单独核算,企业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自己抵扣,这样企业将余热生产的电力作为即征即退货物进行申报纳税,同时一般货物及劳务也取得该进项进行抵扣,这样既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纳税人又能享受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同时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

2.建议提高进入准入公告的废钢铁加工企业生产的钢铁炉料产品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比例,即由30%提高到50%。而且将既有废钢铁加工企业,还有冶炼铁矿石也纳入准入公告。

3.建议将高炉水渣也列入废渣范围,且利用废渣生产的矿微粉也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以鼓励企业的再生产。

4.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进一步促进企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尤其是对能耗大、污染排放重的企业。迫使企业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主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降低能耗,减少污染。

(2)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

1.参照江苏省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做法,如对容积在150m3及以上的高炉每座奖励企业100万元,100 m3(含)-150m3高炉每座奖励企业80万元;100m3以下的高炉每座奖励企业20万元。同时给予企业以下扶持政策:转产后的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免缴两年地方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两年内新增财力的部分奖励给企业等。

2.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提供的设备固定资产的原值,按照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10%给予奖励。

3.对落后产能退出奖励资金来源,建议由中央财政和省(区、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財政负担80%,省(区、市)财政负担20%。

4.增设废钢废铁收购的财政补助。由于废钢废铁的利用能够有效提高钢的产出率,同时大大减少环境污染程度,建议政府针对该项业务设立专项政府补助,以帮扶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