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摘 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食品安全基础薄弱,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如问题奶粉、地沟油、有毒蔬菜等,暴露出食品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这一现象,政府要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挥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文以政府角度,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入手,分析政府在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提出合理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监管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遭突破,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如何把好广大民众的食品“入口关”,社会各界在纷纷谴责和质疑的同时,也积极地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面寻根探源,以期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安全,是指供人们饮食的,可维持、改善或者调节人体代谢机能,具有营养性、功能性、多样性的食物类产品在种(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中,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危及其本人及后代的隐患。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传统的食品污染问题,如农售药残、致病菌的污染,工业废水、废气的污染在我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我国食品加工业还存在着严重的违法生产现象,一些不法商贩受利益的驱使,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甚至不惜参杂有毒、有害物质,食品中毒事件有趋于严重的现象。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全国发生多起哺乳期婴儿因服用含有三氯氰胺的奶粉患上“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等疾病。面对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我们必须承认,食品安全工程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全面不懈努力的工作,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任重而道远。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政府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政府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重大责任。食品安全监管就是指:行政主体为确保食品安全,以法律为依据,采取特定的行政行为或准立法、准司法行为,对微观经济主体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一系列环节的经济行为进行的控制或干预。通过食品监管的含义我们知道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不完善,政府在安全监管中出现了众多问题:

1.法律体系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随着实施条例与细则的相继出台,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制化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是面临法律体系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法律的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化,地方性法规不配套等问题。

2.分段监管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导致衔接不协调。

食品安全法将监管部门定位为“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许可分为“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但是这种明显的条块分割的结果只是部门利益的重新分配,对公共资源却没有整合,信息仍旧无法共享,势必造成重复执法、重复检测的现象,无端增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同时分段监管导致衔接不协调。分段监管的模式并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成熟,相反由于社会经济形式的不断更新而出现了许多无法界定的存在形式。一部分介于流通与餐饮、流通与生产、生产与餐饮之间的单位,由谁来监管、如何监管成了难题,形成了监管漏洞。例如,食品小作坊,作为现阶段无法消除的经济形式,其范围界定、监管措施均处于缺失状态,而成为监管空白。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交叉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看似职能分工很细,但职责权限关系不清晰,协调配合难度较大。造成各监管部门食在品安全管理中“权限不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

三、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1.完善为我国食品监管的法制体系

在符合食品安全法总体要求下,政府应加强法制建设,设立行政问责制,建立并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有条可循。

2.巩固政府监管的主体地位。

推进政府职能改革,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职能。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进行准确定位,积极建设有限政府,健全行政管理体制。

3.科学划分监管机构权限、职能。

首先,以食品安全学和法学的基本特点为依据,重新划分行政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权限,用明确有效的语言针对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把监管权力条理化,使得每个行政部门在权力运行时都有自己的“轨道”,不至于“撞车”。其次,建立无缝对接的监管制度。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实行的是分段监管制度,应当以此为抓手,做好“无隙对接”。一是把政府监管市场食品安全的“条”与“块”的责任协调梳理清楚,把权利与责任交给监管部门,避免权利交叉,监管出现空档而降低与影响政府主导市场食品安全的能力与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体系,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责任原则,把属于哪一级监管的责任明确地规定下,界定清楚,从根本上解决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执政弊端,为政府部门在监管市场食品安全中实现由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打下基础。

4.完善食品安全问责制,增强监管中的透明性

重典治乱,通过提高赔偿的额度和处罚的力度,提高不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以经济杠杆促使生产者由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变;确立食品溯源制度,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把原料关、生产关、包装关、流通关,以便出现问题时及时追溯及召回,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

完善行政问责机制,确保监管过程的透明性。做好《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工作,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在行政执法中做到安全监管责任到人,问题查处责任到人,严厉打击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实现对不法企业和执法主体的“双罚”,保证问责机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起误导作用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包括广告媒体、传播人、代言明星等, 也要视具体情形追究相应的连带责任。

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为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有效、科学的披露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中央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网站应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建的局面;建立食品公共卫生平台并科学管理,加强沟通,为公众参与、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提示消费者应注意的食品不安全风险源,杜绝消费高风险食品;定期公布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执法等方面的信息,增加食品监管的透明度;及时曝光问题企业,公布不安全食品目录,使不法企业失去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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