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业的价格歧视分析

【摘要】价格歧视是一种很常见的定价方法,我国电信业中的运营商实施价格歧视的现象屡见不鲜。文章运用价格歧视的相关理论来分析电信运营商的定价策略,探讨了价格歧视在电信业中的应用。我国在价格歧视方面的法律规制存在缺陷,因此,需要完善有关价格歧视的规定,加强电信业的反垄断措施,以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电信业价格歧视定价法律规制

一、价格歧视的含义

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对价格歧视的定义是:“对不同顾客订不同的价格,有时是对完全相同的产品,有时是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价格歧视广泛存在于市场竞争中。简言之,价格歧视就是厂商在销售同一产品的不同数量时向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

二、电信业中价格歧视的应用分析

电信运营商采用了多种形式的价格歧视策略,几乎所有的价格歧视的方法都能在电信业务定价中找到。下面就几种常见的价格歧视定价方法做简单分析。

(一)一级价格歧视的应用

电信业中常用的一级价格歧视主要是针对超大客户、行业客户、集团客户的一对一营销,通过双方谈判,最后签订价格协议。这个价格谈判的过程就是电信运营商不断了解顾客需求的过程。因此,电信运营商对顾客实施一级价格歧视的关键在于最大程度地了解顾客的保留价格,这就需要视每位顾客的具体情况而确定不同的谈判策略。中国电信针对行业大客户的特殊要求制定的价格就可看作一级价格歧视。如财政、税务、银行等内部网络的扩容。另外,通信特殊号码的拍卖也可以看作一级价格歧视。如2010年4月,归属地为上海的手机号13*85858585以68万美元的价格在易趣网上成功拍卖,创下网上特殊电话号码拍卖的新纪录。

(二)二级价格歧视

电信运营商可以根据顾客消费数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价格。在通信市场上,各运营商都会对顾客实施一定的数量折扣,用户的通话时间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支付一个较高的价格,超过这个范围则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消费者消费的数量越多,电信资费的平均单价就越低,从而达到根据消费数量实施价格歧视的效果。近年来,电信运营商越来越多的使用积分反馈的促销方式。比如,若月消费量达到一定额度,就赠送一定的通话时间、免费使用某些业务,实际上就是“多买多送”的促销策略。

电信运营商还可根据顾客消费时间的不同实施二级价格歧视,即峰值定价的方法。一般来说,通信用户在夜间需求量较小,在白天需求量较大,运营商的边际成本也较大,因而资费水平就较高。

(三)三级价格歧视

厂商在实施三级价格歧视时,将客户群按照某些特征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客户群,针对不同的客户群采用不同的价格。电信运营商采用的三级价格歧视主要体现在差异化定价。不同客户群对价格的敏感程度不同,厂商通过区分不同需求弹性的用户保证在每个市场上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夺取用户剩余。电信市场上的许多运营商都实施了多品牌策略,拥有多个品牌。这样可以利用不同的品牌、针对不同档次的消费者制订出不同的价格,为不同品牌的客户群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从而实现差异化定价策略。电信运营商的品牌竞争日益激烈。比如,中国联通旗下拥有“亲情1+”、“如意通”、“新势力”等产品品牌;中国移动旗下拥有“全球通”、“神州行”、“动感地带”等著名客户品牌。

三、电信业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规制

美国规制价格歧视的相关法律主要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规定了各种价格歧视行为,并就价格歧视的构成、表现、举证、抗辩及处罚等作了较完整的规定。欧盟在2002年的《接入和互联指令》中有关运营商的义务规定了运营商的非歧视义务。我国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中,明确禁止“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但是该法中有关价格歧视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我国一直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电信法,仅有2000年9月颁布的《电信条例》。但《电信条例》有其局限性,其中对于价格歧视并没有明确规定。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价格歧视的规制还比较少。我国立法机关须尽快出台一部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竞争秩序的《电信法》。同时,应完善相关的监管体制,才能促进电信市场的平稳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不必完全学习美国的法律规定,但至少要在反垄断法中对能产生反竞争效果的价格歧视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表现形式做出规定。《电信法》中应该对电信运营商的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并且要将这些规定明确化、详细化、可执行化。我们在规范国内电信业竞争环境的实践中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1]魏海峰.价格歧视在电信运营业中的运用[J].通信企业管理,2005.

[2]李国民,郭宗杰.美国针对价格歧视的立法[J].价格与市场,1999.

[3]郭宗杰.简论欧盟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业的规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2.

作者简介:张宇(1988-),女,汉族,福建龙岩人,就读于中央财经大学信息学院,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责任编辑:赵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