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对器官捐献自己决定权的规范回应


  霍原在《学术交流》2017年第6期撰文指出,当自然人进行器官捐献的自我决定自由,被民法基本法的立法规范所承认时,即为器官捐献自己决定权。但囿于该权利的母权利——身体权在我国民法基本法范畴内的规范缺失,使得该权利无法得到民法基本法的承认和规范,进而导致该权利始终无法得到民事立法的全面保护。因此,在对现行立法守成和創新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在未来《民法典》身体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对器官捐献自己决定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行使条件进行一般性规定,将为该权利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民法基础。
  (张毫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