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绿色金融法治化提供“浦东方案”

王晓晨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多个研究机构测算显示,中国实现碳中和可持续发展目标,需要70万亿~180万亿的资金投入,平均每年的资金需求在3.5万亿元左右。面对巨大的资金需求,不仅需要政府资金的覆盖和行政介入引导,也需要市场化绿色金融的高效支持。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 “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财税、价格、投资、金融政策”。

6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第8部浦东新区法规,将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定》共37条,充分吸收了现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经验,体现绿色金融主要发展领域的最新成果。

厘定绿色金融标准,建立绿色项目库

明确标准才能让市场主体准确把握“绿色”的含义,这是绿色金融规范发展的前提,也是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国际标准有ISO标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赤道原则和IFC绩效标准等。国内标准有《绿色信贷指引》《绿色投资指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绿色产业指导目录》《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等。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也有各自的标准,如工商银行就对企业客户绿色信贷进行了四类十二级分类。

前期立法调研发现,实践中尚存在绿色金融范围标准不统一、绿色项目识别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例如产品层面已经有了很多的标准,像绿色能源、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等,但把这些技术性标准转换成为金融机构以较低成本进行操作的金融标准时,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產业部门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金融机构在识别可投行业、企业、项目上存在困难,也存在“洗绿” “漂绿”等道德风险,许多市场主体无法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为此,《规定》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绿色企业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研究制定绿色企业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据此统筹建立绿色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绿色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浦东新区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绿色金融地方标准,统一浦东新区绿色金融产品和项目评估、认定和分类标准。这将有利于金融机构为真正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提供融资。

发展转型金融,探索“双碳”新赛道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对于达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双碳”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大力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还要支持碳密集行业的低碳转型,前者是绿色金融的发力点,后者则是转型金融的试验田。目前,社会上还存在大量传统的非清洁、非绿色、非低碳产业。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富煤贫油少气是我国的国情,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对正在转向可持续发展的产业而言,转型金融是高碳经济活动走向绿色升级转型的必经之路。

为此,《规定》提出支持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交易场所等为碳密集型、高环境风险的项目或者市场主体向低碳、零碳排放转型提供金融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结合浦东新区产业实际和区域特征,制定补充性转型金融标准、分类和管理规则。

依靠转型金融,驱动能源的清洁化可再生,可助力推动制造业转型及减排,让更多的长期资金投入前沿研发和开创性领域,推动碳减排、零碳技术的革新,实现全面“转绿”。

丰富绿色金融产品,融入开放新格局

国际金融市场上已有相当数量具备较好流动性的绿色金融产品,包括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其他基金类产品,也包括碳排放权类的衍生品等,法国兴业银行和荷兰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碳交易基金,实施能效贷款项目,花旗银行与荷兰银行还提供碳交易金融服务。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全球市场,上海的绿色金融既要走出去,也要引进来,绿色金融产品要充分吸收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融入国内外的市场,提升浦东新区绿色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科创金融的融合发展。

为此,《规定》明确依托上海金融要素市场集聚优势,构建全方位的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体系。依托在沪的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境内外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绿色投资、绿色基金等,丰富和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集聚金融资源优势,服务浦东新区高质量发展。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发挥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总部效应,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项目在浦东新区落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投融资示范项目,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以市场手段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抑制高碳投资。

瞄准环境权益融资,实现点“绿”成金

环境权益是绿色金融的基础,各种交易品类是绿色金融的产品标的。环境权益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绿色电力证书等。对环境权益进行确权,使其可流转、可交易、可处置,成为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将其转化为生产要素融入市场经济,助力“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

《规定》明确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担保融资、回购、拆借等业务,推动金融机构成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直接交易主体。支持浦东新区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金融机构等依法合规开展天然气、电力、氢能等绿色相关衍生产品和业务,推动浦东新区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金融机构依法参与创设、交易碳衍生品等相关业务。还明确了市场主体可以办理有关环境权益担保登记,并保障碳排放权担保权人权益,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治保障。

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凝聚全球共识

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其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信息披露则是破除绿色金融市场信息透明度障碍的重要基础。信息披露可以帮助资本市场充分识别哪些企业和项目是绿色的,由此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领域。

从目前国际和国内的趋势来看,针对上市公司已有若干ESG(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的规范和制度,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披露指引、披露规范等方式引导并规范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甚至强制披露部分信息。企业ESG信息披露情况及披露质量已成为投资机构进行企业ESG评估的重要指标。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市鼓励浦东新区金融机构遵循负责任投资原则,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督促被投资方改善环境绩效,减少环境风险,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有关部门应当在绿色投资主题基金的市场主体登记、基金跨境投资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按照ESG要求管理的金融机构,因为其优质的资产质量,会获得监管便利、政策支持和较低的资金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通过环境信息披露既可以发现其资产负债结构中的绿色资产比例,为监管机构、客户提供判断资产风险的渠道,同时也为自身的资本获取提供定价依据。《规定》明确了企业重大环境信息提供义务,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等。

发展绿色金融既是培育我国经济新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韧性和可持续性、走向高质量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金融体系自身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选择。立足浦东,面向全球,《规定》的出台为绿色金融法治化提供了“浦东方案”,使浦东积极融入国内外的市场,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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