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的有效而必要的途径。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课堂教学
  
  教学是由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组成的,教学过程实质上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过程。课堂讨论这种教学方法是相对讲述法而言,具有反传统教学的特色,在教学中特别需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强的应用学科,如何能够运用法学理论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类案件,成为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功能。如何能够将法科学生培养成为真正的应用型人才,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辅以案例教学或者以案例教学为主导模式的实践教学方法至关重要。
  一、案例教学法的渊源及界定
  案例教学法最早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年前后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这种方法主要是继承了苏格拉底教学法中的独立思考和怀疑批判的精神,使学生能够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从而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用于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后来又逐渐扩展到商业、医学和管理学的教育领域。教育大词典认为“案例教学是高等学校在社会科学某些科类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的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能力”。[1]国内有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学中,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就某个现实的问题提供情况介绍,指出面临的困境、几种选择或已作出的行为,引导学生对这些困难、选择或行为进行分析、讨论、评价、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已经做出的行为进行肯定、比较、矫正,从而提高学生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
  虽然在关于案例教学法的概念界定上,学界仍然存在着分歧,但这些概念却仍然可以表明案例教学的两个本质问题:即提供问题情境与重视师生交往。一方面,案例教学法强调能力的获得在于学习者自身的经验,而不是学习者的记忆和背诵教师讲授内容的能力。学生在教师创设的情境下,借助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主动探索,积极交流,从而建立新的认知结构的过程。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不是单纯的“知识接受者”,而是“活动的探究者”。简言之,在案例教学中,学生的学习过程就是学生主动地建构自己的知识经验的过程。因此,在本质上,案例教学需要为学生提供可供改造的经验,这决定了,为学生所提供的案例必须为学生展示出一个真实和生动的问题情境。
  综上,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中,采取结合较为典型的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学知识的认识及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不同于“灌输”式讲授,而是强调从司法案例实践中进行理论概括,形成概念、原理、原则、法律条文。教学所用案例一般都具有突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涉及面极广,而且可以把抽象的法律原理转化为具体的知识,这样更容易理解一些法定概念含义及原则,我们在传统的理论教学中往往是通过抽象的概括分析论述某个法律理论问题,而案例教学则是直接取材于司法实践,具有生动性及司法实务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对判例的剖析也会更加深对法律规范及其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因此,用这样的案例教学取代传统的单纯讲授,对于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是极有帮助的。
  二、我国现行法学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目前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而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除了现行教育体制掣肘其发展外,案例教学法自身存在的问题也致使其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问题
  我国目前大量案例教材基本上都是为讲理论而编造案例,更有甚者案例沦落为教师表达理论的形骸,要么先是介绍有关概念、构成要件等法学理论知识,然后列举一个加工后的案例,很少波及案例的精髓,同时也缺乏归纳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的展示;要么完全照搬判决书,直接把繁杂的现实案例搬上课堂,导致占用大量课堂教学时间,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在案例的使用上,大量存在着以老师为教学的主角,老师介绍案情,对学生提出几个问题,点几个学生回答,然后进行评判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缺乏对学生思考的启发和引导,忽略了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只能说是传统填鸭式教学的翻版而已。[3]
  (二)教学目标的定位问题
  从法学教育背景看大陆法系教育的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其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的人文知识分子,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在这一背景中,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功能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甚至连解释和补充说明的功能都不曾具备,只是对所宣讲理论的简单的、毫无意义的重复。而在西方国家,其法学教育定位非常明确,即职业化教育,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要想实现这一转型,案例教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学教育的目标是精英教育、职业教育抑或通识教育方面的定位仍然比较模糊。这就造成经过几年的本科教育,毕业生既没有熟练驾驭司法活动的能力,又不能较好地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法科学生的培养定位和目标决定着教学方法。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矛盾;从培养目的性上看,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的训练和学者型人才培养的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价值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问题
  当前,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所担任的角色普遍是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而学生则处于从属地位。究其原因则与案例教学中班级规模紧密相关。案例教学的核心是引起学生的讨论甚至争论,并且将这种讨论和争论在课堂中展示出来。然而,我们的法学本科课堂却往往是在一个空间广阔、桌椅固定的教室中装上一两百人。在这样的课堂中,案例讨论显然大打折扣甚至无从开始。作为替代性选择,由教师主导讲解案例就理所当然。然而,案例分析如果注重对法学理论的解释和说明,教师被置于传授者的地位而显得过于主动,从案情的介绍、问题的提出、分析的展开、结论的得出、所涉理论知识的深浅以及时间的把握等方面,均受控于教师,那么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就处于被动地位而非自主分析。而这种被动学习显然是无法帮助学生知识和能力的自我建构,案例教学法也就失去了其应有之义。
  三、高校法学课堂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一)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内涵
  激发学生参与到案例讨论中来,一方面要靠学生转变学习观念和学习方式,珍惜课堂案例讨论的锻炼机会;另一方面也需要制度层面的约束。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出校门就是与人打交道,必须得具备一定的沟通交流能力、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这些能力的取得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成就的,必须从自我做起,从课堂做起,注重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可以在评价一门功课时,把平时课堂表现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挖掘一些不太爱表现自我的学生的潜能。并且在讨论时规定不能重复他人的观点,促使学生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更加深入地分析社会现实。激发学生参与到案例讨论中来,还需要教师有良好的驾驭课堂的能力。尤其要注意为学生营造一个自由、宽松、和谐的讨论空间,使学生处在情绪饱满、兴趣浓厚、积极主动的学习之中。实践证明,大多数学生对于案例讨论课感兴趣,并且能在讨论课上妙语如珠、精彩纷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