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与案例: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细剖析


  摘 要: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分为计量研究和案例研究两大类。它们各自又可以再细分,如前者可分为基于原始生成数据、人工数据、实验数据作出的研究;后者可以分为基于假想案例、日常案例、全景式案例、罕见案例作出的研究。每种具体研究方法的优缺点都值得深入分析。正确认识其分类与短长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选择、使用这些研究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学术批评、回应,及进行有效的学术跟进、完善。
  关键词:法律实证研究 计量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3-0113-08
  一、概念界定
  所谓法律实证研究(empirical legal study)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理解是通过对大量经验数据的统计和计量分析,归纳出一般性结论的研究方法。本文采广义理解,包括任何针对真实世界的事实或数据所进行的追求一般性结论的研究方式,其不一定运用数学工具,数据的采集范围和数量也不必庞大,① 但事实与数据是得出结论的基本或重要依据。这种方式对应的是法律解释学,即以逻辑演绎和理论分析为主的法律研究方式。②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分为计量和案例研究方法两大类。③
  计量研究方法狭义上指运用统计学原理对大量数据作出的研究分析,但本文采用广义的“计算量化”之意,虽也包括大量运用数据说明问题,但并不一定用回归分析等手段的研究。较之具体的数据分析方法的不同,笔者认为数据来源的差异更为重要,而这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原始自然生成的客观数据,如案件的数量、上诉率、改判率等。
  二是带有编排设计者个人考量色彩的主观数据,又可以分为学者自评数据和调查他评数据,前者是研究者自己对研究对象进行打分(如法治程度)所得到的数据,后者是研究者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请他人(专业或非专业人士)打分等得出的数据。
  三是比较行为实验数据,“研究者有意识地、人为地改变某种情形,然后把情形改变以后的结果与改变之前的结果相比较”。④ 有别于观察等非受控研究方法,实验可以通过施加一些自然状况下没有的自变量,而观察到自然状况下无法发现的情况。实验还可以通过排除偶然、次要因素的干扰,使被研究对象以纯粹的状态出现。⑤ 实验数据在表面上是一种客观描述的指标,但实验模式是主观设计出来的。
  案例研究方法是通过分析案例事实体现的细节或模式等,得出对法律制度、主体、行为模式等的推断与结论,其可以分为四种:
  第一种是对根据真实案例提炼出来的抽象案例或曰假想案例进行的思维试验,从而得出一般性结论,如科斯的研究。
  第二种是选取一个或多个日常发生的案例,提炼其典型性,得出一般性结论,如马考利的研究。⑥
  第三种是全景式(全样本)案例研究,对一定时空范围或其他标准下的所有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得出结论。真正的全景式案例研究实际上很难做到,除非把研究结论的适用性只限于搜集到的案例所来源的时空。但通过整块截取一个时空范围的样本,能减少研究者自以为找到典型的日常案例而匆匆下结论的风险(尽管如何适当地整块取样也会对研究结论的适用性产生影响)。例如,对一家法院1990—2001年间所有经济案件的判决和调解等情况的研究。⑦
  第四种是通过对罕见的、有影响性的重大案例的研究,得出其对一般性问题与制度的启示。⑧
  笔者试图通过对研究方法的细分,来更深入说明不同研究方法的短长,以及如何有针对性地作出学术的跟进与批评。例如,“不真实”不足以有效地批评假想案例分析,细节的某些不符不一定足以针砭日常案例分析。另外,由于文章主要目的是为了讨论如何提升分析水平,故重点在于分析各种研究方法的不足,但这并不是由于笔者认为不足是其主要方面。
  二、计量研究方法的优势与不足
  计量研究方法可以在多个因素与被研究事项有关联的情况下,通过统计工具控制其他变量,从而得出两个特定研究对象之间的关联性,其特别适合于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会出现意见纷呈,凭直觉和逻辑不能得出必然性结论的情境。例如,日本法官是否会因为作出不利于执政党的判决而使前途受影响?这只有在对各个法官的判决内容和其日后职业生涯发展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同时排除性别、毕业学校、业务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后才能得出,故计量研究有了用武之地。⑨ 但如果计量研究用大量数据印证的早已是常识、或者不难通过其他方法得到证明或理解的观点,虽可以说是“更有说服力了”,仍不免会产生浪费之讥。
  作为一种法律研究路径,计量研究方法的不足可分为技术上的内在不足和作为研究工具选项、与其他研究相比时的外在不足。
  (一)计量在技术上的内在不足
  1.法律现象的很多属性难以量化,比如法治发展的程度、法官的素质、司法决策的质量等。⑩量化会牺牲法律现象的丰富性和准确性。但是对数据的回归分析又必须给每个对象一个确定的属性,如必须确定每一个国家的法系,才能就法系对该国法律的影响展开研究,即使有些国家的法律来源构成很复杂。
  2.定量分析方法本质上“鼓励甚至要求缩小假设的范围,因为必须保证数据能够承受之,而这样一来往往就损失了更宽广的视野,从而不能完整阐释被审视的对象” ,甚至出现反逻辑的结论。
  3.数据只能捕捉静态时点的法律状况。如果不采用调查等方式,则只能描述衡量纸面上的法律,不能衡量法律的执行状况。
  4.对主观数据来说,问卷调查和实验的设计在明晰度上如有不足,会带来很多问题。可无论问卷设计如何完美,被调查者主观偏见和主观心理不同造成的数据偏差仍然难以避免。即使在匿名问卷调查中,被调查者也会有粉饰自己高尚程度的倾向,而这种倾向的程度很难精确度量。这类似于实验法中的霍桑效应,即被实验者知道自己在被观察研究后,心态会产生变化,造成实验结果的扭曲。 调查对象对在尺度掌握上的主观差异性也会造成整体数据的不精准,例如遭遇同样情形的当事人可能由于性格差异而对某一问题的严重性作出不同评估。如果纯由研究者自己打分,虽然尺度统一了,却可能有自说自话、倾向性地炮制数据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