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电信立法应与发展相适应

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和对国民经济不断作出更大贡献,电信行业对于“法制”和“法治”的需求也更加迫切。今年以来,一些对电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相继出台,对行业发展也产生重要影响。近日,通信产业报记者对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进行专访,李国斌副司长从现实和理论高度,就行业法律法规建设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1反垄断

通信产业报:今年以来,《物权法》、《反垄断法》相继颁布,这两部法律对通信业发展

产生哪些影响?对于电信法制建设将起到何种作用?

李国斌:《物权法》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权”法律,对社会的整体影响力比较大。《反垄断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应运而生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经济宪法”的作用。应该说,这两部法律对通信业的发展、监管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也将催动和加快电信法制化进程。

由于对所有权的规定,《物权法》对电信行业建设和规划方面的影响比较突出,涉及建设用地、驻地网、接入网建设等问题。实际上,《物权法》已引入了一个评估机制,这一评估机制就是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为了达成和实现公共利益,权利人(小区业主)在实施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容忍义务不是对电信企业进驻、施工这种行为的容忍,而是对由电信企业上述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容忍,因为电信企业施工等行为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服务。只有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权利人才能有效地实现相关利益。

在无线通信方面,电信企业架设的基站,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辐射范围之内;而且需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补偿。在此前提之下,电信企业才能开展建设。在有线通信方面,主要涉及接入网、驻地网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要由业主共同来决定。未来,应该在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实现电信运营商利用开发商提供的驻地网和接入网来提供服务,并提供结算条件,不能因开发商投资建设而造成先进入者实施排他经营的局面。

《反垄断法》和电信行业关联很大。电信行业本身是带有垄断性的行业,认识《反垄断法》,要注意这样几点:

首先,目前六家电信运营商都拥有同一投资方,这是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在电信领域,还存在行政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电信条例》、不对称管制政策等和《反垄断法》的思想是一致的,电信行业也正在努力促进形成市场竞争的格局。《反垄断法》不是针对反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而是针对反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在市场中的垄断行为。

其次,要注意如何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有人认为,在目前中国电信市场上,中国移动“一家独大”。但事实上,在现有条件下,中国移动如果在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下还“做不大”,将反受其害。保持在重要行业中重点企业的行业控制力,是必要的、客观的,反垄断必须考虑到市场结构的客观情况。

反垄断领域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如反垄断机构和有关监管机构应该建立怎样的关系问题等。国外一般遵循监管机构优先的原则,同时强调反垄断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配合。但我国应该如何做,《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还应该很好地处理这样的关系,在有监管机构的行业中,反垄断事项监管机构应该优先。因为《反垄断法》虽然是“经济宪法”,但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般性法律”,实施中应遵守“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

关键词2电信法

通信产业报:电信业的法制化进程正面临新局面,请您介绍一下目前电信业相关立法工作面临的局面及取得的成绩。

李国斌:电信业的法制建设应当与电信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目前,我国每年电话用户净增1个亿,产业规模很大。在这样情况下,显然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来巩固发展改革成果和促进电信业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国家出台了《电信条例》,2001年出台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此为基础,信息产业部制定了40多件规章,其中70%-80%与电信监管有关。应当说,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电信行业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基本适应的。

同时,《电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电信业取得了多方面成果:电信行业保持持续高速发展,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通信业的需求;电信市场结构趋于合理,市场竞争格局正在形成;电信监管体系由小到大,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电信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但也应当看到,目前电信立法的层次还比较低,《电信法》正在加紧制定过程当中。经过各方努力,我们期待《电信法》在下届人大取得阶段性成果。

通信产业报:电信立法应如何适应“十一五”时期电信产业发展的具体要求?

李国斌:这涉及法和社会发展关系的问题。随着大家对“法”的认识逐步提高,“法”的特性也逐步显现。即“法”并不是灵丹妙药,法只能解决那些应该由法来解决的问题,解决“人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问题。“法”不能代替技术法规和标准,也不能代替道德规范。“法”不应该成为技术发展的障碍,“法”对道德规范应该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电信法》一定要对电信领域的社会关系起到调整、引导、规范的作用,对违反的要制裁、对遵守的要褒奖、对引领发展潮流的要表彰。这样,“法”会对电信业的发展才能起到促进、保障和规范作用。所以,“法”并不是电信业这个技术性很强的行业所涉及技术的一个简单的镜面反映,而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调整规范。“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推进电信立法工作。

关键词3配套法

通信产业报:如何加强对地方政策法规工作的指导?如何加强政策法规领域中央和地方互动?

李国斌:电信业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管理为主、地方管理为辅,同时电信监管实行中央管理为主的垂直管理体系;电子信息产业则是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这表明,对电信业的管理,信息产业部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意发挥地方的作用;而电信监管则要完全按照国家有关的电信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也正是由于电信监管的事权在中央,我们不主张制定有关电信业的地方性法规。但电子信息产业的管理是分级的,电子信息产业自身的市场化程度也很高,中央和地方都可以立法,并形成指导关系。我们鼓励地方结合实际,进行信息化、信息产业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形成中央和地方的互动,推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通信产业报:《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信息技术应用条例》、电子签名法配套规定等立法项目被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目前这些条例的立法进程如何?类似法律规范将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李国斌:电信服务业和电子产品制造业分属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前者属于网络型产业,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和自然垄断属性;后者非网络型产业,且市场化程度较高。上述特点决定了两个行业的管理模式不同,相关法制建设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关电信服务业的立法主要是适应电信业发展和监管的特殊要求,就其天然垄断性和市场化程度不高、需要进行经济监管的行业特征,提出一系列规范和措施,进行特殊监管;电子产品制造业则不需要特殊监管,但需要一般性的市场监管,按普遍的市场法则进行监管。

软件和集成电路是我国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信息技术应用则是推进信息化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很重要。近两年,我部适时加快了这两个领域的立法工作,2006年,《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和《信息技术应用条例》都被纳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今年,这两个条例的研究、起草、论证工作在进一步推进中,国务院也很重视。明年,这两项立法可望有阶段性的进展。

《电子签名法》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执行效果良好,目前有关的年度检查和实施效益的评估也在进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