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结构研究

摘要:思想政治素质是村委会干部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之一。村委会干部是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其能否领导村民群体取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鉴于此,文章在界定村委会干部与思想政治素质等概念的基础上,探讨提升村委会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必要性与战略意义,继而对村委会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结构进行系统分析。

关键词:村委会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素质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广大农民群体摆脱了贫困境况,过上了温饱的生活。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明确指出:“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可以说,“三农”问题在当前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要实现我国农村发展的战略目标,离不开农村体制改革的突破,离不开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健全。而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提高村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根本举措就是要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以更好地发挥其“领路人”的功能。其中,思想政治素质是村委会干部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之一。村委会干部是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否有效地提升思想政治素质,是其能否领导农民群体取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

由此,本文选择以村委会干部为对象,通过对其思想政治素质结构进行分析,旨在为系统地解决“三农”问题、科学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村委会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概念界定

1.村委会干部

在我国,村干部一般是指农村地区村级组织的负责人或者领导者,主要包括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础组织工作条例》推选产生的村党支部成员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文所指称的村委会干部主要是指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成成员,一般包括村委会正副主任及数名村委会委员。

2.思想政治素质

作为心理学概念,素质通常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指人所具有先天和后天条件形成的区别于他人的基本特征。”[1]而“所谓思想政治素质,是指个人在一定的思想政治观念、道德规范的指引下,在其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心理特点、思想倾向和行为特征的总和。”[2]本文所指称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指村委会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村委会干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过程中形成和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政治素养,是村委会干部行使法定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具备的首要素质与根本条件。

二、提升村委会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必要性与战略意义

1.为协调村党支委和村委会关系提供组织保证

“村党支委和村委会是两个性质和功能相异的农村基层组织,它们并存于同一村社区,发挥着各自的村治功能。”[3]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党支委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而村委会是党领导下的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农民群众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需要接受村党支委的领导,村党支委亦需支持村委会开展村治工作。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在《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委会成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所产生,其治村权力是由村民授予的。而村党支委的治村权力则主要来自于乡镇党委的授权。“由于村委会选举为代表的‘自下而上’的变量被嵌入到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权威结构之中,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逻辑的同时并存。两种政治逻辑同时运作的结果,是导致了村庄政治二元结构的出现。”[4]因此,村党支委和村委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更有学者直接指出,“两委冲突的实质就是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冲突,政务与村务的冲突和国家与农民紧张关系的外显。”[5]

因此,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村委会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利于其更加准确地认识和把握“两委”关系,并能够合法合理地协调与村党支委的互动关系,从而促进农村基层村务和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2.为确保国家政令通畅、提高村委会治村能力提供政策保证

随着1988年6月1日《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到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施行,中国农村村民自治逐渐进入法制化发展阶段。村委会主要负责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见,村委会干部需要以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为工作重心,并能对村民的利益诉求给予积极、有效的回应。

但是,我们必须正视,村委会干部“既不是国家干部,又不食国家俸禄,既不是行政管理者,又不是执法者,却要完成只有行政、执法人员依靠强制手段才能完成的工作任务”[6]。在“压力型行政体制和国家与村庄二元社会结构交接并存”的情况下[7],村委会干部一旦无法通过治村工作来获取正当利益并实现其职业价值诉求,则有可能选择“两面应付、得过且过,即村政不作为”[7]的行为方式。而提升村委会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不仅有利于提高其政策素养,保证农村政策执行效果的系统性,也有助于克服其“村政不作为”的消极影响,综合性地提高治村理政的能力。

3.为服务农村群众、提升村民自治水平提供路线保证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此项系统工程的开展无法离开村民的积极参与和村委会干部的努力推动。作为村民自治组织领导者的村委会干部,尤其是在2006年取消农业税之后,其工作职能已然发生根本性转变,即“由行政性向服务性转变”[8]。

然而,一些村委会干部没有或无法适应职能转变的趋势要求,依然按照长期养成的行政管理式的、简单粗暴式的管制方式开展工作,不利于村委会与村民关系的和谐发展。同时,一些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不强,公民意识薄弱,参与村社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在工作职能从“行政性”转向“服务性”之后,村委会干部更应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实现治村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将主要工作方向调整为优化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在加强自身治村能力建设的同时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村社治理,促进农村民主化管理落到实处,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三、村委会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结构分析

“在我国当前‘村民自治’的政治制度构架中,村委会作为连接政府与村民、政治国家与农村社会、法权与治权的枢纽,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农村基层组织。”[9]因此,村委会干部是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否持续地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将直接决定其能否有效地发挥推动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稳定发展的服务功能,以领导农民群体取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效。

笔者认为,村委会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结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经济获得巨大发展,农村面貌日新月异。然而,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差距,均让我们不得不正视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作为农村地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作为国家政权在农村地区的基石,村委会应当成为推动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顺利开展的组织领导机构。而村委会干部处在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村务管理的第一线,往往面临着各式各样的纠纷、冲突或矛盾,理应承担起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的职能。

为了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以更好地带领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委会干部首先应当自觉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地拥护执政党的领导,在思想上、在政治上与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基本路线保持一致,因为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是思想政治素质的根本所在。只有站在改革开放、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高度,坚持从政治上观察形势、分析问题,培养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村委会干部才能深入地理解和把握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路线、方针,才能在村务管理过程中将政治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机地结合起来。

2.民主意识与法制理念

制定《村委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就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核心要义。“从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确立过程来看,村干部是以村民利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的身份登上乡村政治舞台的。从村民自治制度赋予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来看,村干部的基本职责就是要维护和代表村民利益。”[10]因此,村委会干部应当树立治村理政的民主意识,鼓励村民形成积极的参政议政意识,培养村民科学的参政议政能力,遵循公共决策的一般规律,坚持民主集中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善于激发村民参与村政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助于对涉及村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作出科学有效的决策,使村民群体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继而有利于引导村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政治文明。

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战略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依法治理的具体要求。村委会干部在村务管理中发挥着领导功能,应当树立依法治村理政的法制理念,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对国家立法机关或有权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各项涉及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力争成为农村地区学法、守法及用法的榜样,并且能够正确地看待和运用管理村务的各项权力,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农村事务管理中出现的冲突或矛盾,从而不断提高村务管理的法制化程度。

3.集体观念与工作作风

当前,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农村社会发展,推动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凡是农村集体经济雄厚的地方,村委会就有钱办好事实事,赢得群众支持,村委会的服务功能便能得到充分发挥,反之,集体经济的贫弱,必然造成服务功能的缺失。”[9]作为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干部,有责任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因此,村委会干部应当确立强有力的集体观念,从村务管理权力的来源、行使和监督等环节全面地理解集体主义精神和观念对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个农户的生产活动往往很难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从而难以有效地增加收入,村委会干部应当领导村民群体形成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集体观,不断学习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的科技知识,尊重市场价值规律,努力把握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在特色农产品生产及加工领域逐渐形成规模效应,从而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对市场经济的适应力。

同时,“村委会权力的性质是村级意义上的‘公权’,来源于全体村民通过选票授予。公共权力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为授予者的利益服务,公共权力主体必须使权力服务于授予者,才能获得授予者的认同和支持。作为村级公共权力主体的村委会,必须全心全意为全体村民服务,才能夯实其合法性基础”[9]。因此,村委会干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来开展村务管理工作,确立“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工作作风,能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敢于抵制虚假浮夸作风和形式主义;能够准确、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村民群体的各类需求,并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将村民的诉求作为村委会干部工作的关键要点,从而更有效地为村民利益服务。

四、结束语

村委会干部只有具备良好的、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才能准确地理解、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有效地执行有关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各项法律规范,才能形成坚定的政治立场,真正地确立“服务村民、服务村务”的理念,从而有力地领导村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 陈庆立.中国农民素质论[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2-4.

[2] 刘立慧.试论思想政治素质形成发展过程[J].新疆社会科学,2010,(5):5-8.

[3] 李小平.论村党支委和村委会的冲突与调适[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3):7-13.

[4] 郭正林.中国农村二元权力结构论[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53-61.

[5] 徐增阳,任宝玉.“一肩挑”真能解决“两委”冲突吗——村支部与村委会冲突的三种类型及解决思路[J].中国农村观察,2002,(1):69-74.

[6] 唐振宇.村干部的积极性在哪里?[J].调研世界,2001,(10):44-45.

[7] 吴毅.双重边缘化: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类型学分析[J].管理世界,2002,(11):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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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伟南.村委会服务功能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31-39.

[10] 陈永刚,毕伟.村干部代表谁?——应然视域下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研究[J].兰州学刊,2010,(12):6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