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及其完善研究


  摘 要 警察肩负着保护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才财产安全的重大责任,在执法过程难免遇到突发案件,有时为降低危险、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而无法按照相关行政流程要求执行。因此,必须赋予警察紧急处理的强制权,即为:警察即时强制。根据现阶段警察即时强制法律制度分析,即时强制具有一定垄断性与扩张性,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此,本文根据研究经验,就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与其完善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 警察即时强制 法律规范 垄断性 扩展性
  作者简介:于小龙,四川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99
  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内容的不完善,执法理念的落后、流程缺少规范性、法律救济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滥用即时强制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国有关机关单位在其问题上应引起高度重视,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加强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一、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
  (一)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形式上的不足
  1.法律规范体制缺少统一性
  因为我国在即时强制规则上缺少统一立法与详细程序,现阶段对警察即时强制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警察执行现场询问、盘查、交通管制,这在《人民警察法》中都有包含,该法未对即时强制的应用条件和发动条件、执行过程的有关流程要求有详细指明。因此,在内容上缺少实质性。基于这一问题,一些专家认为:现有的有关法律对行政强制方法的规定,出现名称不一、形式各异的行政强制性方法,根据其属性与特点被划分至“行政”一类中,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之下,从理论与立法上解决了这种强制性方法无法列举的问题。同时,也弥补了有关规章重授权、监督漏洞等。对此,笔者认为:因为警察即时强制法律缺少规范性,其不足可以划分为两点:第一,造成警察越权执行即时强制问题的发生;第二,在一些行政规定、单位制度等规范性条例中警察即时强制制度存在一定矛盾性。
  以德国为例:在德国有关法律中对警察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概念进行了明确。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对此进行了明确指出。而回过身看现阶段我国立法,尽管出台了有关行政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但根据其草案内容上分析,仍然缺少实质性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符。因此,针对警察即时强制的发动要求、執行流程等有待进一步完善与规范。
  2.法律规范效力散乱
  根据上述問题不难看出:不管是行政制度还是法律制度上,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权益、财产安全的即使强制有明确的内容规定,这与我国《立法法》对效力位阶的规定具有矛盾性,法律规范效力散乱。
  3.法律规范位阶较低
  现阶段的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制度主要以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为主,缺少法律层面上的规范性。一些单位更多的是基于功利角度分析:警察法的建立需要以行政法律规、规章为主。比如:有专家曾提出:公安执法制度的建立,公安机关与省级单位作为执法制度的核心,其着重点在于公安机关执法内容、行为、方法等措施的确立。市级公安单位重点在于本市执法操作流程的制定,以及各项执法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内容上的不足
  1.未有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有关内容
  根据现阶段警察即时强制法律制度内容分析,多数是对警察执行即时强制法律的权利赋予,而缺少公民合法权益内容。警察即时强制具有垄断性、控制性特点,这对公民权益具有一定影响。为此,公民在其法律制度中处于弱势应该给予更多保护。而我国目前相应法律规范更多是进行公安机关权利赋予,造成公民权益与公安权益的失衡。
  2.缺少对违法实施警察即时强制的责任追究
  尽管对违法实施警察即时强制公民能够提出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但因为违法执行警察即时强制与具体执行人、审批人的有关责任划分模糊,使得公安单位和警察违法实施即时强制行为普遍存在。针对违法实施行为,也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重视,并制定了有关部门制度条例;如:关于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行为在有关制度中提出:做好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案的概念划分与辨别,避免两者混淆,慎重处理。
  二、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的完善方法
  (一)秉承着法律优先原则完善即时强制法律规范体制
  完善的警察即时强制法律制度是确保公民权益与合理执法的重要依据。第一,根据法律确立的警察即时强制的类型、所属范围,应着重完善警察即时强制实施流程、程序与即时强制行合理性的有效联系,与违法实施警察即时强制责任的有关内容规定。第二,行政法律在未包含法律制定状态下,能够在有限范围中规定除人身自由外的警察即时强制类型与范围。第三,地方法律制度、行政法规在未确立状态下,在地方事务范畴内规定除人身自由外的警察即时强制类型与范围条例。第四,法律已有警察即时强制法的行政规律、地方法规的警察即时强制类型与应用范围的扩大规定。第五,行政制度无法改变警察即时强制类型、范围,不可缩减其流程制度。需要对警察即时强制的应用、流程等进行精细化说明。第六,规范性条例需要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影响下,对警察即时强制应用有关内容遵循规范性特点。首先,不可创制警察即时强制;其次,不可更改警察即时强制应用范围;最后,不可越过法律、法规权限。
  (二)创新执法观念与明确警察即时强制执行原则
  促进警察即时强制立法。立法落后、不全面、存在空白成为现阶段警察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目前,滥用即时强制权利现象较多,这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着密切联系。因此,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制度,将警察即时强制应用条件、目标、方法等纳入法律内容中,为警察即时强制的执行创造法律依据。
  警察需要秉承着执法为民、立警为公的原则,创新思想意识、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首先,树立人权保护意识,警察即时强制执行需要在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础上,以公民权益作为工作执法的目标与目的。其次,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警察执法需要做到公正、公平。最后,权责兼顾理念。警察权利的行使也应承担执法过错后的法律后果,进而防止警察即时强制的滥用,确保执法有效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