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它具有启发性、参与性、民主性的特征,可以采用列举案例、课堂讨论、观摩庭审、模拟审判等模式,应遵循联系实际、知能并重、启发引导、小班授课原则。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探索
  
  一、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和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利用案例去形象地说明理论知识,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理解与掌握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正式应用是在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和法学院。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1.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与传统的“满堂灌”、“注入式”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引导式教学。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法学教学仍囿于“灌输式”的讲授。讲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致使学生四年的学习走入了“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都很差。而实行案例教学法,改变了教学过程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获得答案。
  2.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教学法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与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相比较,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
  3.它是一种民主式教学。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式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二、案例教学法的模式
  
  1.列举案例模式。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列举案例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列举的案例可以是现实发生的真人真事,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后的案例;可以是十分严肃的案例,也可以是轻松自由的案例。这要根据讲课的具体内容由教师自主灵活地使用。
  2.课堂讨论模式。就是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一个或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是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对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
  3.观摩庭审模式。主要是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三、四年级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疑难的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综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只是重实体法,而且程序法也极为重要,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每次观摩结束,可适当要求学生谈谈观感体会,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认识、分析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
  4.模拟审判模式。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尤为重要。但我国高等教育普遍表现为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太差。法科大学生也不例外。模拟审判的案例教学,正是培养大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好课堂。“模拟审判”要求尽可能地按审判的实际程序和要求进行,在模拟审判当中,要求要有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书,而这些规范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学生们亲自制作,教师在当中给予指导。“模拟审判”是一种互动的过程,当事人和法官要根据相对人的活动变化进行,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因此整个模拟活动具有随机性,而不是一个僵死的过程。学生们正是通过亲自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在法庭上陈述、反驳,来锻炼自己的实务操作能力,不仅提高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还锻炼了法律的辩才。
  
  三、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原则
  
  1.联系实际原则。该原则是指高等教育应紧密结合生产、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加强各种教学与实际的联系,注重学以致用,并提高他们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教育的联系实际有一定的困难,法律专业的学生不能像学电脑的学生一样上机操作,也不能像理工专业的学生到工厂实际动手。加之法学专业的实习也都是放在临近毕业时专门进行。因此,如何在日常授课中贯彻联系实际原则就成为一个问题。我们认为最好的答案就是案例教学法。因为这一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能接触到社会实际。
  2.知能并重原则。该原则要求大学教师在对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重点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操作能力,并使他们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代教育学认为:知识是个人后天获得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能力是其完成某项活动所表现的个性心理特征。知识和能力是两个不同概念,但又有密切联系。能力的发展必定以知识的积累为前提,在掌握和运用知识过程中来加以实现、并影响知识的掌握速度和运用效率。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多种能力。通过列举案例,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通过讨论案例,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通过观摩庭审,培养学生的认识、分析能力;通过模拟审判,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3.启发引导原则。该原则是指教学活动应以启发为指导,并引导学生从事积极的智力活动,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并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和积极主动精神。学习是极为艰辛的脑力劳动,需要一系列复杂的智力活动。法学学生的学习对象是比较深奥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更需要通过积极的智力活动才能理解。这就要求教师应循循善诱,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开动脑筋,通过反复的比较、分析、概括和抽象,理解有关理论知识。案例教学法是教师采用启发式教学的良好载体。尤其是讨论案例法,要求教师在组织学生讨论案件时,不断启发,诱发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勇于发言。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要认真分析,指出其有误的地方,发现其可取之处。达到理解知识、掌握理论、增强能力的教学目的。
  4.小班授课原则。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100人,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
  
  四、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1.转变观念。实施案例教学法,首先教师应转变教育观念。其关键是要转变千百年来形成的继承性的教育思想,树立创造性教育观念。要从传授已有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教育转变为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现代教育。然而,我国高等院校却向来只重视学生对已有知识的继承,而忽视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法学教育中,只重视对现有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吸收和消化,而忽视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方面的创新。这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极大缺陷。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活力、缺乏创造力,也缺乏解决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以传授已有的知识为起点,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及创造能力。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当首先给学生讲清楚利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的预期目标,使学生明确学习方向,并自觉地向这一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