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语言艺术实践探索

摘要:恰当而灵活地运用教学语言进行知识传授,是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中职学校经济法是一门主要以讲授形式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对教师的语言驾驭能力要求很高。本文针对中职学校培养目标、学生知识基础、学习能力现状,结合经济法课程特征、教学特点、教学方法和授课实践,对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语言艺术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中职 经济法 教学 语言艺术

就教学与语言的关系而言,教学是语言的艺术,语言是教学的手段。恰当而灵活地运用教学语言进行课堂组织和知识传授,是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经济法是中职学校商贸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又是一门主要以讲授形式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因此,教师不但要认真分析当代社会法律语言在表述风格、词汇用语、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独特性,还要全面理解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任务的多重性、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对象的特殊性等特点,以便顺利实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

一、对当代社会经济法语言独特性的简要分析

当代社会的法律主要是由语言描述和表达的,法律语言即我们常说的“法言法语”,与日常生活语言相比,具有准确性、严谨性、简明性等突出特征。经济法作为我国重要的部门法律之一,其法律语言具有以下方面的独特性。

1.从语言表述上讲,具有庄重严肃性

庄重严肃性,是指我国经济法用语持重规范、語言严肃文明、语义严谨中肯,不随便轻佻、不画蛇添足、不滥用修辞。如《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就充分体现出了经济法这一特点。

2.从语言风格上讲,具有精准确切性

精准确切性,是指我国经济法律法规所使用的概念和术语,能正确地反映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本质特征。无论是对经济法主体身份的说明还是对法律内容的叙述、对法律客体的阐释、对法律事实的认定,都必须做到语言准确、语义确切、用词精准,而不能含糊其辞、拖泥带水、似是而非、产生歧义。

3.从遣词用句上讲,具有平易简约性

平易简约性,是指我国经济法使用的语言具有平白朴实、平铺直叙、直来直去、不加修饰、用语简约、易记易懂、言简意赅、文约意丰等特点,使普通公民透过字面就能大体知道其真实含义。同时,表述经济法律规范的语言,要谨慎使用比喻句、排比句,不得使用拟人、夸张、形容等修辞手法。

4.从词汇选用上讲,具有用词单义性

用词单义性,是指经济法语言的严谨周密性。从解释学角度而言,某一经济法律用语的含义应当是唯一的和确定的,不得使用容易造成当事人对同一部法律的同一法律术语产生混淆、误解和歧义的词语。也不得通过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而就同一法律术语得出互不相同甚至相互之间矛盾冲突的含义。

5.从词语含义上讲,具有对象特指性

对象特指性,是指经济法中不同的法律术语哪怕是意思相近的术语也只能用于特定对象。如“抚养”“扶养”都有养活的意思,但“抚养”只适用于“长”对“幼”,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的单向教育培养;而“扶养”则仅适应于夫妻之间的生活互助行为。

6.从功能作用上讲,具有价值取向性

价值取向性,是指经济法用语本身包含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如《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可以”“应当”“不得”等词语,其价值取向各不相同。“可以”,是赋予法律某种主动权利,属于授权性规范;“应当”,用于为法律主体设定某项义务,属于义务性规范;“不得”,是禁止法律主体从事一定行为,属于禁止性规范。

二、当前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的主要特点

1.教学任务的多重性

在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下,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已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其育人色彩较之以往更加浓重。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就业创业需要,中职学校商贸专业经济法教学应以“教学任务的三重性”为指导思想,既要为本专业开设的会计学、审计学、商品学、金融学等专业课提供基础性服务,又要通过知识传授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敬畏法律、遵纪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教师还要立足于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为学生今后创新创业着想,比如为学生今后创办公司、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开办合伙企业等提供法律性、制度性、策略性和技术性的指导。

2.教学内容的丰富性

中职学校经济法在内容上相对独立、丰富多彩,结构上自成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了以诉讼、仲裁为核心的基础知识,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龙头的市场主体法,以合同法、票据法为主体的市场交易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规制法和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要标志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一方面知识容量大,涉及我国经济法体系大部分法律,仅法律术语就达400余个,法律条文5000余条;另一方面,教材编写简洁、知识点集中、法律条文枯燥。个别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等,其理论性、系统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

3.教学目标的贯穿性

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目标的贯穿性,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对推进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法律与道德是上层建筑中联系最为紧密的社会现象之一,立德树人理念的核心要义就是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经济法教学对于中职学校商贸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工匠精神的培育、法纪意识的养成均有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专业课教学的服务性,比如会计学科目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必然要依照经济法体系中的《会计法》为主线展开;审计学等课程,要按照《审计法》内在逻辑开展教学活动;企业会计中的票据结算等内容,也要依据《票据法》规范结构渐次推进教学。

4.教学对象的特殊性

目前,中职学校为稳定办学规模,大多实行免试制招生、注册制入学,导致生源素质下滑,学生文化基础薄弱、厌学情绪突出、课堂纪律涣散、沉溺网络游戏、求知欲望不足、学习态度不端、学习方法不当、学习能力低下、学习效果欠佳、普遍缺乏自信、自制能力较差、人生目标茫然、缺乏职业规划,个别学生自我中心意识过强、自由主义现象突出,甚至有的学生还不同程度存在心灵扭曲随意宣泄情绪等心理问题。致使不少任课教师感到课堂组织困难、教学力不从心、管理难度加大、课堂压力增加、教学效率低下、教学质量不高,无法满足教育教学的客观需要。

三、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应把握的语言艺术

目前,运用语言讲授仍然是完成中职学校商贸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主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应当是深谙教学语言技巧,掌握教学语言规律,熟练驾驭语言能力,具备深厚功底的“语言大师”。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探索和课堂教学历练,笔者认为,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运用语言艺术,应注重把握好以下方面内容。

1.在表情达意上,要做到准确完整、简洁平易、张扬教师的个性

(1)经济法教学是一种以“讲”为主的知识传授活动。因此,对教学语言的首要要求就是发音准确、吐字清晰、沉稳流畅、语调起伏有序、语速快慢得体、语态斩钉截铁,切忌拖泥带水、含糊笼统、似是而非、不着边际。这就要求教师在备课时,要对教学大纲、教科书和有关参考资料进行深入研究,搞懂教材的结构体例、基本内容、术语概念、法律原理,甚至每一字、每一句都要清楚明白。在保证授课内容正确性的基础上,认真谋划用什么样的语言将授课内容精准地表达出来。只有如此,才能在进行课堂讲授时,对语调的高低转换、语气的轻重起伏、语速的快慢变化、语言的间歇停顿等做到运用自如,游刃有余。

(2)经济法教学是教师以教科书为蓝本,并对书本知识的创造性再现。因此,教学语言要清楚平易、生动质朴、流畅连贯、一丝不苟,切忌层次不清、生硬晦涩、逻辑混乱、言不由衷。有的教师说了半句话就转移话题,或者突然停顿不讲而翻看教案、照本宣科,让学生无所适从、摸不着头脑。这就是教师尚未将教材知识纳入自己的知识体系,还没有将教学内容与自身的思想感情融合一处。因此,在进行课程设计时,教师的语言风格既要能体现经济法学科特点,又要照顾到学生文化基础和认知规律,用包含思想感情的个性化语言将教学内容表达出来,只有这样做,学生才能听懂学会。

(3)经济法教学容量大,尤其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法所占篇幅较大,学生课业负担较重。因此,教学语言要简洁明朗、条理分明、紧扣中心、环环相扣、步步深入、联翩而下、言简意赅、前后连贯、衔接有序、渐次递进、系统完整。这就要求教师对自己的讲解内容要有深刻的理解,讲解一个法律术语、解释一个法律概念、叙述一个法律原理、表达一个意思,先说什么、后讲什么、或详或略、是深是浅、要达到什么目的,自己要心中有数、如数家珍,娓娓道来,一气呵成。而不能不顾授课效果、不管教学环境,完全跟着感觉走,由着性子来,想到哪儿就说到哪儿、想到多少就讲多少,语气拖沓停顿、用语贫乏重复,甚至信口开河、漫无边际、东拉西扯、啰里啰唆。

2.在实例讲解上,要做到形象饱满,生动逼真,激发学生创造力

(1)教师运用生活案例组织经济法教学,是教学谋划和设计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发学生智力、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形象饱满、生动逼真、起伏有序、高低错落、慷慨激昂、如“大珠小珠落玉盘”般的案例讲解,对于活化课堂氛围、提振学生精神、提高学习兴趣、陶冶学生情操、优化教学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教师精心选择教学价值高、知识容量大、社会信息广的教学案例,并通过真切自然、如临其境般的语言表达出来,学生会觉得“新鲜”“有味儿”,形成一种具有诱惑力、感召力、推动力的教学氛围,从而使学生产生学习的愉悦感、压力感和动力感。

(2)科学恰当地运用经济法教学案例,并附之以引领性、提示性、鼓动性和生动活泼的教学语言,是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与创造力的源泉。如教师通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设立条件、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法律责任的激情讲授,能够使学生受到创业知识的熏陶,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进而激发起学生今后自主创业的愿景;又如教师通过对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阐述,明确授予商标权、发明权、著作权的条件及相关权利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内容,并列举大国工匠、创业明星、发明家的创业事迹,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素质、刺激学生发明创造的欲望。

(3)语言是思维的直接反应,教学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经济法的教学语言是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符合教育教学需要、遵循语言规律的法律职业语言,教师的教学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语言表达能力。因此,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师驾驭语言能力的高度,直接影响着学生对课堂内容感悟的深度。教师所努力寻求的最适合描述经济法律现象、法律主体行为的语言,能够起到启发学生的思辨能力、促进学生发散思维的重要作用。

3.在启发智慧上,做到诙谐幽默、真美交融、培养学生审美情趣

(1)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实践充分表明,哪位教师富有幽默感,那么他就会在学生中多赢得一份威信、多获得一份友谊。因为诙谐幽默的教学语言能够渲染出一种喜剧色彩,一方面能够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使学生感觉教师亲切自然、与人为善、可亲可敬,学生容易接受教师的说教,这就是“亲其师、信其道”的原理。因此,教师在加强对教材教法研究的同时,要通览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真题,多收听收看《今日说法》《法制园地》等节目,充分挖掘那些充满睿智、妙趣横生、品位高雅、发端于现实生活、紧扣教学内容的素材,将诙谐与幽默引入教学语言之中。

(2)教学是师生的一种双边活动,是师生之间信息、思想和情感交互的过程。因此,教师切忌在课堂上“一言堂”“满堂灌”,而必须紧紧围绕教学目标,处理好教师的主导地位与学生的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创设让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的教学语境,最大限度地让学生自主学习,使学生的语言成为教学语言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进入课堂语言的教学范畴。如教师可以通过引领,为学生创设“敢说”的教学语境;也可以悉心诱导,为学生创设“愿说”的教学语境;还可以及时鼓励,为学生创设“会说”的教学语境。从而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顺利实现教学目标。

(3)教学语言既是教师开启学生心灵的钥匙,又是实现教学目标的关键所在。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目标,强调以贴近社会生活的法律实务训练为核心,以培养学生正确运用法律技能解决实际问题为本位,以培养学生熟练驾驭法律语言能力为载体。这就要求教学语言要做到启智明理、真美交融。所谓的“真”就是向学生传授的知识必须真实准确、严谨科学、全面细致、符合逻辑;所谓的“美”就是在经济法教學中渗透美育,通过经济法教学语言独有的风韵格调,使学生感悟和体验经济法体系各部法律独特的语言魅力,对学生产生像文学艺术一样的表现力、感召力和感染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培养学生的良好个性,提升学生的美育鉴赏能力,并最终成为广大学生爱学、乐学、勤学、会学的一种内在驱动力。

四、小结

经济法是中职学校商贸类专业一门重要的基础课,不但是学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职业技能、参加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基本工具,也是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法律素养、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抓手。经济法教师要坚持从该课程的严密性、逻辑性、社会性、教养性、教育性以及思维和方法的灵活性等特点出发,科学把握教学语言艺术,充分运用引领、启发式的语言技巧,从而使教师的教学语言与学生学习的兴奋点相协相趣、与学生的认知能力和水平相随相伴、与其他专业课程教学相辅相成,进而从根本上提高中职学校经济法课堂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