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与教育公平

摘要:随着择校风气的运行,择校费也水涨船高,由此带来的教育资源供给与配置都发生了变化,不同的地区、学校、社会阶层存在着教育差距,有人呼吁教育公平,教育公平不意味着在公共教育资源供给或配置方面搞平均主义;教育不公平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教育不平等或存在教育差距,以至于把任何的教育差距都定性为教育不公平。择校费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学校的竞争并不影响教育公平,它是教育水平提高的促进力量。

关键词:择校费;教育公平;竞争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10-0030-03

人们对择校费的关注,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择校费最初被人屡屡提及是因为打工子弟在城市的入学问题,过去的规定是儿童应在户籍所在地入学,因此在城市没有户籍的外来人口子女,要在城市入学就面临交纳择校费的问题,严格来说这并非“选择学校”而付出的成本,而是一种对外来人口的身份歧视,是必须坚决反对的;而如今我们讨论更多的择校费则是家长为了让孩子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而付出的高额费用。

一切资源都具有稀缺性,教育资源同样如此,因为我们即使能够实现人人读大学,也不可能实现人人读名牌大学。因此谁能享受这些教育资源,就有相应的选择机制,而无论是凭经济实力还是考试成绩,并不构成对教育公平的损害。

一、择校费的产生和影响

1.择校费的产生。在我们国家,大到高考,小到中考、小升初,甚至幼儿园,学生的升学问题无所不在,一直是社会的热点和难点。 随着八十年代“婴儿潮”人口高峰的退潮,城乡中小学入学人数都正在迎来持续的低谷,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小学也纷纷对外来人口子弟敞开了大门。“就近入学”逐渐成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这个时候择校费开始回归其字面意思,成为选择“就近”之外,那些更好的学校而付出的费用。

由于大城市所具有的特殊情况,择校问题最为突出。以小升初的择校为例,寒假据说是小升初最好的进补时间,越来越多的小学生在参加择校考前,会去课外辅导机构“进补”,家长们也不惜使出全身解数。忙,是准备小升初的孩子、家长的普遍状态。对于小学生来说,如果从六年级开始才为小升初做种种努力,那么说明他的家长不称职,因为这时间才开始起步,已经远远落后于他人。尽管国家规定小升初不需要考试,但要博得重点学校的青睐,文体特长、英语、奥数等,都需要几年的学习、培训。小升初考的不仅仅是学生,还有广大家长的权力、财力、脑力、精力。托门路找关系、买“学区房”、打探消息、为孩子报读各种培训班、找家教辅导……

小升初的择校,客观上刺激了学生的课业负担的加重,学生睡眠少、上太多课外班、做各种习题的情况仍然存在,给小学生减负任务仍较重。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从而选择所谓好的初中,好的小学,乃至好的幼儿园,虽是一种可以理解的家长心理,但它并不符合科学的逻辑。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很多时候是培训机构的一种宣传语,不值得进行大肆的宣传和推广。人生是长跑,起步早晚并不能决定一个人的一生发展。

2.择校费的影响。

(1)全国中小学在校生人口减少。教育部前日发布《 2009 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公报》。根据统计,截至 2009 年底,全国小学和初中学校数量和在校生规模比上年都有所减少。其中小学在校生减少 260.04 万人。广东情况与全国类似, 2009 年小学在校生较上年减少 68 万人。

教育部统计公报指出,学龄人口的逐年减少,是小学在校生持续减少的主要原因。目前,全国共有小学 28.02 万所,比上年减少 2.07 万所;招生比上年减少 57.92 万人;在校生比上年减少约 260 万人;小学毕业生比上年减少约 60 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 99.4% 。

广东情况与全国相似: 2009 年与 2004 年相比,广东小学在校生减少 161.97 万人。

北京市教科院在 2009 年提供的“首都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研究报告”显示,“十一五”期间,北京学龄儿童将呈大幅度下降趋势。全市小学入学人数在 2008 年至 2010 年预计每年稳定在 7.5 万人左右,比人口高峰期减少了一半多。与此同时, 2005 年之后北京初中阶段学龄人口将发生巨大变化,初中毕业生数量大幅减少,具体如下表显示:

学生在校人数减少,一方面与人口高峰期的退潮有关,另一方面与过去的入学规定有关,在城市没有户籍的外来人口子女,要在城市入学就面临缴纳择校费的问题,严格来说这并非“选择学校”而付出的成本,而是一种对外来人口的身份歧视,是必须坚决反对的。

(2)学区房的产生。随着《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初中教育的普及,就近入学逐渐成为普及初中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甚至成为硬性规定:每一所中小学都覆盖一定的“学区”范围,只有居住在学区内的居民子女才有资格进入该学校读书。在学区之外的学生,则因不符合“就近”而被挡在门外。于是“学区房”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人们发现在很多地方学区房都比普通房子贵20%左右,在北京某些“优质中小学”覆盖内的学区房,甚至可以比马路对面的建筑条件差不多的非学区房贵五六千元。

然而,既然就近入学,显然租房者也应该有权入读离住所最近的学校,而不是只有买“学区房”的人才能入学。对此的辩解也不无道理,“如果不用学区房限制,那么人们都会往最好的学校挤,好学校装不下”。原因在于,优质教育的资源始终是稀缺的,没有择校费,就有学区房,两者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

对优质教育的竞争是无法消除的。显然,禁止择校费在事实上不能消灭人们对好学校的竞争,甚至也不能减少人们为之付出的代价,同样还有为了择校而付出的成本,只是不交给学校,交给政府和开发商而已。

问题是,这些学区房身上的附加值,不是由于社区治理以及房子本身的质量产生的,而是其社区附近的优质教育产生的。严格执行学区房而禁止自主择校的话,学校就不因为其办学质量良好而获得激励,政府和开发商却因此把房子卖出更高的价格,这是一种资源的错配。

二、教育公平的概念和实质

1.什么是教育公平。什么是公平?根据世界银行的观点,公平的定义需遵循两项基本原则。第一是“机会公平”:一个人一生中的成就应主要取决于其本人的才能和努力,而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及家庭背景或出生地等因素限制。第二是“避免剥夺享受成果的权利”,尤其是享受健康、教育、消费水平的权利。

在现实的社会中,教育公平是相对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教育公平问题的特征和重心不同。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化的进程,扩大教育公平的主要途径是:在发展之初,最重要的是普及教育,保障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初步普及之后,追求的是教育过程中的“公正待遇”和更高的教育质量。因此,应当从制度层面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弱势群体不仅要制定平等一致的“游戏规则”,而且要实行对弱势群体的“优先扶持”。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不应当受到他们社会出身的影响。

2.教育公平的实质。教育公正或公平所要规范调节的是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或配置方式,包括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利益和教育条件等一切由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投入到教育实践活动中并影响青少年学生发展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教育不公正问题就其实质而言是政府在公共教育资源供给或配置过程中有意无意背离了“应得”原则,损害了“相称”关系,使得有限的公共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的公共教育资源没有得到平等、均衡、合理安排与有效利用。

现代教育是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在资源供给或配置方面,除了政府投入的公共教育资源以外,还有许多其他的社会主体如企业、家庭、个人等也通过各种渠道提供教育资源。与政府对公共教育资源的投入原则不同,企业、家庭和个人的“额外”教育投入具有更大程度的选择性,反映了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在此背景下,即使政府在公共教育资源供给或配置过程中坚持了平等的原则,也不能保证各个社会阶层实际上享受同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不同地区、学校、阶层乃至性别间的教育差距总是客观存在的。只要这种差距不是政府政策故意的社会排斥和社会歧视直接造成的,而是由政府以外的其他方面原因综合形成的,就很难被判定为不公平或不公正。再者,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的公共教育资源供给或配置也并不表明结果的完全平等或人人有份,关键看其是否满足了某种“应得”的原则并实现了“相称”关系。

三、 入学选择机制无损教育公平

禁止择校费,或者禁止中小学设立入学考试,则是出于对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的狭隘理解,似乎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无差别的接受教育,但只要超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差别就是可以容忍的。

在公认教育公平程度最高的英美,不仅有“名牌中学”和中学入学考试,甚至还有跟大学排名一样的全国中学排名。学校的竞争并不影响教育公平,它是教育水平提高的促进力量。

政府保障教育公平,也要让市场保障教育竞争。 解决教育公平,应以消除教育歧视为主。在政府层面平等对待一切学校的同时,也要允许学校自主竞争,而择校费和入学考试是竞争的必然结果。较为理想的状况是,国家更多的扶助“弱者”,让那些交不起择校费,通不过名牌中学的入学考试的孩子,也能享受到较好的教育。

四、对择校费和教育公平的解决办法的建议

1.提供数量充足的义务教育。从义务教育供求均衡的角度来看,只有供给与需求数量严格相等的时候,义务教育供给的数量才是充足的。供给数量不足,意味着部分适龄儿童无法享受到义务教育机会;供给数量超过适龄儿童总数,意味着教育供给过剩,存在教育资源浪费现象。虽然当前的义务教育入学率已达 99% 以上,但仍有部分弱势群体的入学权利难以满足, “流动儿童”入学难便是一个突出的现象,非户籍学生的教育需求难以得到流入地政府的重视。教育部门向全体儿童提供足够数量的义务教育入学机会,既是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目标和标志之一,也是个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

2.提供质量均衡的义务教育。从义务教育的概念和内在规定性来看,国家应对每一个儿童提供质量均衡的教育机会,避免教育质量失衡。义务教育不是“精英教育”,而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必须予以保障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较大,这种差距反映到教育领域,即义务教育发展的地域不均衡。

另外,现代社会的发展也使得人们对教育品质、教育质量的需求越来越高,人们对教育已经从追求数量转变为追求质量。因而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应成为义务教育发展新的推动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对教育质量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因为“低劣的教育质量将损害以教育为杠杆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努力”,并在《达喀尔行动纲领》中提出:“确保在 2015 年以前所有的儿童,尤其是女童、各方面条件较差的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都能接受和完成免费的和高质量的义务初等教育。”

3.提供节约高效的义务教育。任何教育活动的开展,都必须消耗一定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教育资源,因此就存在着资源的节约和浪费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充足”只是相对的,财政紧缺状况将长期存在,提高教育供给的效率对于义务教育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教育效率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面临的目标和难题,在中国教育投入相对短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何促进中小学校的内部效率,以便在保持或提高教学效果的情况下减少生均费用?如何不断地提高教师的教学效率?如何充分有效地发挥各种设施与设备的作用?为了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与效果,对目前的教育结构、教育行政、教育服务、教育技术以及学习时间表的安排应作哪些基本改革?目前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尚没有统一答案。要使未来的教育能有效地完成社会赋予的任务,教育部门应当认识到提高效率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措施来推动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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