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完善和作用

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通常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社会公德,对纠纷中的当事人采用规劝劝导和说服教育等方式,让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并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维稳定方面有着着重要作用,在构建社会的背景下,如何使人民调解员制度发挥更大作用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人民调解员 完善 意义 方向

一、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定义

人民调解一般来说是特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可以看做消除纠纷的群众自治性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是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并非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更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其专门职责在于调解民间纠纷,其活动及结果并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以及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专门说明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民事诉讼法》等也均将人民调解定位在了基层群众性的自治性组织上。

二、人民调解的由来和意义

我国自古就倡导“无讼”,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和睦相处,对于矛盾纠纷要通过各自的忍让最终得以解决,而并非诉至官府,通过官府强制解决。比如《讼》卦辞曾经指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汉代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思想被奉为最为正统思想,礼法合流,德主刑辅也随之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色。汉代之后,儒家“中庸之道”、“无讼”、“和为贵”等文化理念被更加广泛地流传,并深植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思想形态当中。近代改良思想家康有为也主张建立大同世界等等。传统调解和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以及民族心理有对应关系,一般以儒家思想作为核心,明确提出重中庸、礼让、宗法等内涵,通过谦和、谅解、忍耐、良知以及耻讼的思想引导,达到互谅互让从而放弃纷争的效果。目前,人民的权利义务观均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从简单权利观念转变成了较复杂的利益观念,但是我们依然应该注意到,市场经济还是需要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和睦和稳定。传统调解在经历了几千年的沉淀之后,对于中国社会已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具有巨大的文化传承性,也更加符合我国的民族社会心理,在促进社会的和睦、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维持稳定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约束、服务的一项极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及法律制度,这类自治活动,也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并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具体表现,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以及人民做主的地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制度就不仅具有人民性、群众性更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对于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主以及法律制度,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人民调解作为调解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完善方向

人民调解本质上可以视为一种准司法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速的今天,人民调解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当前各地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式,对于我国社会发展中有一定的方向性,也代表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明天。

1.人民调解转向规范化

推进人民调解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对内来说可以督促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及服务水平。对外来说,提高规范化也是一个形象工程,对于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度以及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设,培育和推进人民调解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不仅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更应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同时它还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将这项工作做好了,人民调解的长足发展就会有更加坚实的人力和物力保障。

2.人民调解转向专业化

所谓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就指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具有法律背景,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要受过相关法律专业教育、有法律工作经历,或者从事过一段时间的人民调解工作,有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随着市场经济下社会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类新型复杂的矛盾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纠纷解决的实际发展需要,就要求调解员不仅仅要掌握政策以及运用道德规范,还要能够熟悉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的调解运用。我国目前调解员队伍现状和日益增长的调解工作需要已不能完全相适应。在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专业化程度以及政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下,有必要在政府大力扶持之下建立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专门化解基层社区中的民商事纠纷,探索人民调解专业化道路。

3.建立定期的联络制度

人民法院不得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或者使指导工作流于形式。法院应该把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任务分配到具体的审判员,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审判员应定期地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员及时的进行沟通,对于在调解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如果能够现场解决的,人民调解指导员不得拖沓,应立即给予解答,如果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指导意见,不得无限的推延。同时定期的对我国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等进行讲解以及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

结语:目前,人民调解在法律上的地位越来越明确。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为第一道防线,行政调解为重要环节。在全社会形成大调解氛围,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是时代的呼唤,社会的需求。在纠纷大量出现的现今社会,发挥好人民调解員制度的特点,发挥人民调解员制度的优势,更好的解决纠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朱文献:《人民调解制度研究》第11页[J],山东大学2007年研究生硕士论文.

[2]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3]李莉:《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第2页[J],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