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刍议


  摘 要:法律方法论作为方法性知识、经验性知识和技术性知识,是有效促进法律技能形成和提高的直接知识来源,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设置有利于职业型和精英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方法论课程应单独开设并与法理学及部门法学课程的关系进行协调。根据我国当下法律方法论研究的进展和成果,可选取学界基本已达成共识的法律方法类型和体系作为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教学内容。理论讲授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基础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主导教学方法,实践体验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补充教学方法。
  关 键 词: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8-0070-05
  当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遭受的最大诟病是忽视对学生法律应用和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学生普遍欠缺起码的职业性法律思维习惯和法律方法技术,高等法学教育供给与法律职业市场需求严重脱节。为应对和改变以上令人堪忧的法学教育现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明确提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为此要“开发法律方法课程”,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迄今,我国部分高等法学院校已经实际设置或开始尝试设置法律方法论课程,学界和官方已初步具备法律方法论课程建设的自觉意识。但由于我国法律方法论的学理研究还远未成熟,相应的教学研究更是匮乏稀少,目前有关这一课程设置的诸多具体问题和细节尚未明晰和确定。以下笔者主要就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的意义和方案及教学方法等方面作初步的探讨,试图抛砖引玉,激发学界和教育界同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兴趣。
  一、法律方法论课程的知识类型及设置意义
  明确法律方法论课程的知识类型和属性是该课程设置的基本前提。所谓知识,从表现形态来看,是一种符号性的体系结构;从起源来看,是人类长期探索世界与自我而逻辑地积累起来的经验表达。[1](p140-141)笔者认为,法律知识可分为三种类型:法律原理知识、法律规范知识、法律方法知识。法律原理知识主要包括基本的法律概念和范畴、法律原则和理念价值,其形成间接来源于法律实践之经验总结,属价值性知识和纯理论性知识;法律规范知识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的语义和逻辑结构,属事实性知识;[2](p44)法律方法知识涉及运用法律原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具体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方法技术,其形成直接来源于法律实践之经验总结,属经验性知识和技术性知识,此类型知识对于法律实践具有直接和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价值。
  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所谓法律技能是指灵活和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律技能来源于法律知识,法律知识的习得是法律技能养成的基础。法律技能的培养和提升是在扎实掌握各种法律知识的前提和基础上,通过持续不断的知识运用练习和实践得以实现的。在各种法律知识类型中,法律方法作为方法性知识、经验性知识和技术性知识,是有效促进法律技能形成和提高的直接知识来源。法律技能来源于法律知识,尤其来源于法律方法知识。由此可见,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设置是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技能的重要路径和不二法门,对于解决我国当下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属必要和意义重大。首先,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设置有利于实务型、职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有效应对法律职业市场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使高等法学教育逐渐与法律职业市场对接,为我国法律职业市场产出和输送专业化的合格法律人才,进而提高法科学生的整体就业率,推进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市场化和职业化进程。其次,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设置有利于高素质的法律精英人才的培养。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尤其是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具体技术,法律方法尤其是非常规法律方法知识的扎实掌握和灵活运用是高素质的高端法律精英人才所必备。现代社会法律规范知识日新月异、数量暴增,法学教育的知识重心应从繁杂易变的规范性知识转向相对稳定的原理性和方法性知识,所谓以不变应万变,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二、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的具体方案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从法律制度的构建转入法律制度的实施阶段,法学研究的视角也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入司法中心主义,法律方法逐渐成为法理学界及至部门法学界的研究热点,法律方法论成为法学中的显学。受以上法治进程和法学研究趋势的影响,我国部分高等法学院校也开始设置或准备设置法律方法论课程。但总体而言,我国法律方法论课程建设尚处于初创和起步阶段,关于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的具体方案的研究极不充分。笔者以下仅就该课程的独立性及与相关课程的协调、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几点浅见。
  (一)法律方法论课程的独立地位及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协调
  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这一命题因已预设了法律方法论课程应单独开设而具有独立地位,但这一预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仍须论证。首先,从法律方法论与法理学的关系来看。法律方法论应归属于法理学即理论法学范畴,具体属于法理学课程内容中法律实施(尤其是法律适用)部分。由于我国现行主流法理学课程教科书关于法律实施部分的阐述十分简略,基本未涉及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知识,有所涉猎的极少教材也仅仅是泛泛而谈、轻描淡写。因此笔者认为,鉴于法律方法论教学对于培养和提升学生法律技能的重要意义,加之法律方法论知识体系的日趋庞大和深化,将法律方法论从传统法理学课程中独立出来单独开课极有必要。可以依照民法学课程切割教学内容,按照民法总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分段设置和开课的做法,将传统法理学课程按照法理学导论、法理学原理、法律方法论分段设置和开课,[3]此种分段设置模式符合由浅入深、由原理到方法、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其次,从法律方法论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来看。由于近年来我国部门法学者对部门法理学和部门法方法论研究的热情攀升,部门法方法论成为部门法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新的亮点,尤以民法、刑法、宪法部门法方法论研究为盛。部门法研究从以往制度性、规范性、注释性视角转向原理性、方法性、诠释性视角,相应部门法领域的著作和教材中也开始涉及和包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漏洞填补等法律方法的内容;部分高等法学院校虽未在法理学层面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但在某些部门法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中,部分具有方法自觉意识的教师已开始尝试部门法方法论内容的讲授。笔者认为,在部门法课程中添加部门法方法论知识甚至开设部门法方法论课程的做法值得肯定。部门法方法论是抽象法律方法理论在部门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部门法方法论的教学对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法律技能更具直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