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司法规律,构建公诉案例指导制度


  摘 要:案例指导制度是在近年来颇受国内学界、司法界关注的一项司法革新制度,然而研究和实践的重点多聚焦在审判领域。公诉案例指导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公诉领域为充分行使检察权而提出的全新尝试。相比较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在合法性、合理性、典型性原则的基础上,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双重领导体制要求。在这三个原则的指导下,从案例指导主体、案例的遴选标准、案例的遴选程序及确定、体例、发布方式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构建,并明确了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和具体适用过程。
  关键词:审查起诉;案例指导;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5.16
  
  众所周知,案例是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通常使用的概念,一般指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作出的可以作为其他法官处理同类案件参考的生效判决。案例因典型性、新颖性或者复杂性,对法官审理相同或相似案件具有参考作用。
  实际上,在检察业务范围内,“案例”的概念也早已被提及,其中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最为明确。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案例编纂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要组织业务交流和案例研讨,对带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及时编纂和印发对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办结的刑事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录入《中国刑事案件数据库》。”[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有权对案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存疑不诉或者相对不诉等处理决定。而将一些具有新颖性、典型性的案件作为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处理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只是这里的“案例”不同于法院的“案例”,其内涵应当指经检察机关作出的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就公诉领域而言,包括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和获生效判决支持的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诉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以规范和指导审查起诉工作为目的,按照特定程序和标准创制指导性案例,在特定范围内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有效指导,并进而监督法院审判工作,从而促进司法统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项制度。
  一、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则
  在检察权配置和运行的过程中,各项机制的创新必须受限于在检察权的行使范围,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公诉案例指导制度是基于检察工作一体化基础之上,针对公诉权行使和法律监督权的运用而提出的新的尝试,其必须符合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紧紧围绕着公正和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进行构建,必须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典型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一项检察制度的创新必然要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尤其是影响名誉、自由和生命的公诉领域。如果公诉案例指导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相冲突,那么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就必将背离公正的价值目标。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的合法性原则涵括了案例的合法性与案例适用的合法性:
  1案例的合法性
  案例的合法性首先体现在案例的形式合法性上,即案例是已决性案例。具体而言,一是公诉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并最终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在刑诉诉讼程序终了后,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例;二是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例。未决的案例其最终的审判结果尚未可知,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若以此为指导,一来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二来也加大了被指导案例的不确定性风险。案例的实质合法性表征了案例内在蕴涵的公正。能用于指导的公诉案例,不仅需要其自身已具有法律效力(即已决性)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要代表公诉机关对案件客观审查,及对案件的判断立场和价值取向。丧失了公正,即是再疑难、复杂的案件,也失去了指导的意义。
  2案例适用的合法性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王美鹏,王少天:遵循司法规律,构建公诉案例指导制度案例适用的合法性是指案例在指导过程中的具体适用要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运行分为四个阶段依次推进:认定事实-根据事实寻找或选择适用的法律-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第三个阶段,即“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阶段,因为该阶段必然涉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案例指导是审查起诉工作中法律适用的一种新的形式,虽有别于案件普通审查起诉的推理过程,案例指导的推理过程比普通审查起诉的演绎推理过程多了一个类比的过程,此将于后文中论述。但仍包括了“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阶段。并且由于案例指导的特殊性,案例中的“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将对被指导的具体案件起着参考作用,甚至由于检察一体化而具有或多或少的强制性,因此该“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擅越。有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并不只是对法律的理解活动,它还具有造法作用,在性质上属于立法的延长;法律漏洞补充和不明确法律规定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就是典型的例子[2]。然而目前的司法现实是,处于审查起诉工作一线的人民检察院对直接面临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无法可依”,立法的滞后性甚至使这些单位混淆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具有的“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司法解释权,以至于造成了“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这一怪胎的久禁不绝甚至其行为愈演愈烈[3]。然而应该认识到,审查起诉工作中的“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仅是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公诉职能过程中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并依此作为侦查和公诉行为的依据[4]。该法律解释对审判机关并不具有约束力。因而检察机关在公诉工作中解释法律不是一种权力行为,其所做出的法律解释也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检察机关对审判的监督不是停留在所作法律解释是否被遵守的层面上,而是落脚于以法律监督权为依托,对法院判决进行事后监督。这种认识的转换和明确是案例在指导过程中具体适用的合法性前提。
  (二)合理性原则
  公诉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初衷是寻求一个角度重新审视现有的审查起诉工作,寻求一个方式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为制度本身而言,其产生伊始便具有任务性,是为了解决客观环境所面临的问题。在能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解决问题则成了制度设计者必然要考虑的。在满足了公正之后,效率不可避免地成为考量公诉案例指导制度优劣的标准。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的合理性原则意指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司法资源,在不影响公正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从而实现公诉领域的帕累托最优。
  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的合理性原则包括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制度适用的合理性:
  1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的设计应立足于司法实践,着眼于一线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需要,否则再完美也只能沦为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楼阁”。目前的审查起诉工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司法资源的稀缺与案件的数量多、难度大之间的矛盾;“同案不同诉”;对法院判决监督不力等。因此,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在设计上,就应从案例指导的主体、案例的来源和选择、案例指导的形式、案例适用的方式等具体构建层面上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加以考量。
  2制度适用的合理性
  在公诉案例指导制度被设计后,案例指导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要符合司法经济原则。首先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不应加重原本就繁重的审查起诉工作负担。成为案例的过程是由特殊到一般,即在众多的个别案件中根据一定标准选择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使其成为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如此,案例本身就来源于审查起诉实践,同日常的审查起诉工作相衔接,二者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其次,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应提高现有的审查起诉工作效率。案例的适用过程是由一般到特殊,即根据相同或相似的事实,用案例的说理及法律适用来指导个别案件。在案件焦点明确后,经过事实类比的过程,便可以从案例中得出适当的结论。这种“以案说案”的方式,对于办案效率的提高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案例指导并不是盲从,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类比的推理过程,区别事实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及各自的重要性,防止“就案说案”。再次,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应提高法律监督的力度和效率。在抗诉过程中,如何把握“抗点”一直是难点。“抗点”是基于检察机关与法官对同一案件的不同认识所致,一般是案件的疑点、难点。通过案例精炼的“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便于公诉人明确对案件的基本认识,利于判断法院判决的偏差,有效地实施监督。正因为如此,对案例的选择标准要严格,尤其是案例的说理和法律适用部分,宁缺勿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