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事件盘点

商标典型事件

“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引发争夺战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2016年授权截止之后,灿星公司依然使用该名称制作节目,Talpa公司的授权商唐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6月20日裁定给予诉前禁令,要求灿星公司(以及作为播放者的浙江卫视)在其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裁定一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中国好声音”也旋即改名为“中国新歌声”,但是由于“中国好声音”一词并未事先注册为商标,关于这一节目名称的法律定性,以及诉前禁令颁发是否适当,存在许多不同意见。

“中国好声音”一案体现了引进国外综艺节目模式时如果没有事先做好周全的法律安排,特别是关于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清晰权属界定,可能引起潜在的巨大经营风险。一方面,节目名称如果没有注册为商标,其法律定位则存在模糊地带,尤其是如果经过使用成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究竟累积的商誉应该归于授权方还是实际使用方,尚存争议,因此商标注册依然是确定权属的上策。另一方面,综艺节目引进合同可能包含了综合的条款,包括内容授权、培训服务等多方面内容,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非常有必要对于节目模式的著作权、商标权等问题进行清晰界定和约定,从而防范不确定性带来的后续纷争。

“非诚勿扰”构成反向混淆被判改名

2016年伊始,江苏卫视的著名综艺节目“非诚勿扰”也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使用该名称,随后该节目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是浙江温州小伙金阿欢,他在2009年2月16日就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如愿获得“非诚勿扰”商标注册,商标属于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还坦承,就是因为当时看了电影“非诚勿扰”后,想到用这个做交友服务公司的名称,才注册了这个商标。

虽然金阿欢获得了“非诚勿扰”的商标注册,但是由于江苏卫视对于这一节目名称的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在公众心目中,这个名称不是跟商标注册人金阿欢相联系,而是主要与江苏卫视相联系,即使是金阿欢对其进行使用,也会使得相关公众以为是他在搭江苏卫视的便车。法院据此认为江苏卫视的行为构成了反向混淆,剥夺了商标权人通过使用自己商标建立独立商誉的机会,因此构成侵权。不过针对此案,广东省高院已经启动再审,因此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尚存悬念。

“非诚勿扰”案和“中国好声音”案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即综艺节目开发和宣传过程中,对于名称这一承载商誉的重要资产并没有进行事先的风险评估和细致策划,如果能在一开始确定节目模式、挑选节目名称的时候,就未雨绸缪做好长远打算,提前对选定的节目名称进行商标注册,就可以消除后续的侵权风险,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非诚勿扰”案还有一个看点,就是金阿欢将华谊兄弟公司出品的电影名称注册为商标,该商标注册本身的稳定性或存疑问。因此华谊兄弟在2月份向金阿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其停止使用,也可以看作是本案的关联剧情。由于江苏卫视称事先已经向华谊兄弟获得许可,因此整个事件最后的赢家究竟为谁尚难判断,但是,不管怎样,本事件的启示是,与其发生纠纷对簿公堂,不如事先通过积极的注册、监控、谈判来解决问题。

“微信”商标异议案突显注册与使用的矛盾

微信作为家喻户晓的社交软件的名称,却同样面临着没有提前申请注册商标的尴尬。在腾讯公司推出“微信”软件之前,位于山东的创博亚太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微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8月27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法定异议期内,张某对“微信”商标提出异议。随后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经复审后,创博亚太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商标申请在先,但是由于腾讯公司对“微信”的使用在申请后已经达到非常广泛的程度,如果给予商标注册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这一判决引起了众多的争议,很多人认为,微信尽管家喻户晓知名度极高,但是援引公共利益条款恐难服众。二审法院同样决定不能给予创博亚太公司商标注册,但是将理由作出了修改,认定微信标识因不具有显著性而不得注册。

微信商标异议一案,将商标注册制度和商标使用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和矛盾放大到了极致。在商标注册制下,先申请原则是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审查商标注册要件的时候,也通常是以申请日作为基准,不管是驰名商标还是其他存在潜在冲突的私权利,都必须是在申请日之前,才会构成在先权益从而排除在后申请。即使是如微信此等大规模的使用,如果是在申请日之后发生,亦无法通过在先驰名商标提出主张,也是因为如此,法院在判决中也只能选择公共利益、显著性这些绝对理由条款,而无法使用相对理由条款。

“微信”案与“非诚勿扰”案都集中反映了在先申请/注册与在后使用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当在后使用达到相当广泛的程度,对于市场上的消费者而言,主要是通过使用将商标与实际使用者联系起来,而不是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商标注册制度原则的过度坚持,会损害到消费者在市场上形成的信赖利益。要解决这种冲突的途径,一是商标使用人应当尽量及早申请注册商标,二是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转让商标注册或申请,使商标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归于一人。

专利典型事件

华为、高通等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发力

标准与专利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业界热点,此前众多被关注的案件基本都体现美国、欧洲等区域的动态,在2016年,华为、高通等企业在中国境内也动作频频,点燃了诉讼的硝烟,颇有风雨欲来之势。

5月,华为在美国和中国同时提起对三星的知识产权诉讼,包括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所涉技术主要集中在通信领域。在加州法院,华为诉称三星侵犯了其对LTE标准至关重要的11项专利,并且华为承诺将根据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的条款提供许可。11月,针对三星对11件专利中的两项专利提出的无效动议,加州法院裁定予以驳回,这也意味着在与三星的专利纷争中华为初战告捷。同年8月,三星提起了反诉,诉称华为侵犯了其8项专利权,且称华为原先的诉讼是一种不当行为,其目的在于迫使三星在LTE标准专利上,“在远超FRAND条款标准的条件和条款下”进行全球性交叉许可。

而2016年伊始,就传来高通与多家中国手机厂商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消息,这些公司包括天宇、海尔、奇酷、小米等。2月与4月,高通又分别与联想和格力达成手机制造专利许可。对于未能达成许可的企业,高通采用诉讼手段发起了进攻,6月,高通宣布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魅族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高通向魅族提供的专利许可条件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和高通所承担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许可义务,并判令魅族赔偿损失5.2亿多元。高通的起诉引起了业内高度关注,同时也可能成为中国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FRAND原则做出直接评估和判定的重要机会。

从不平静的2016年可以看出,国际市场上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硝烟,已经不可避免地弥漫到中国市场。中国企业无论是作为进攻方,还是防守方,都无法忽视标准必要专利给行业带来的巨大影响,有理由期待FRAND许可条件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谈判中的核心概念,在中国的法律体制内,由业界、法院、行政机构多方推动,在参照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种促进产业有序发展的解释路径。

搜狗百度展开输入法专利拉锯战

从2015年到2016年,搜狗和百度两家公司之间就输入法专利展开的拉锯战,是在互联网领域中国公司之间因软件专利而起的最引人注目的官司。2015年10月,搜狗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基于8项专利的侵权诉讼请求,诉称百度旗下的“百度输入法”产品侵犯由搜狗所享有的输入法技术相关的专利,要求赔偿总额达人民币8000万元。11月,搜狗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提起9项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指控百度输入法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并提出1.8亿元的赔偿请求。

百度随即针对搜狗主张的17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判定,这17项专利中,除去尚未公布结果的3项以外,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专利数量多达8个,其中也包括标的1亿元赔偿天价的 “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专利号为200610127154.2)的专利。

2016年10月,百度就输入法专利展开反击,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搜狗侵权,起诉书中称“搜狗拼音输入法”和“搜狗手机输入法”侵犯百度输入法 10 项技术专利,要求搜狗赔偿金额1亿元。侵权部分包括用户输入经常用到的词库联想、表情输入、个性化设置同步、输入修改等专利。

目前,两家公司之间的输入法专利大战尚未尘埃落定,但是由此可以窥得互联网领域软件专利诉讼的特点,当真是瞬息万变、难以预测。在互联网和通信领域,大量的核心功能和技术并非通过硬件改进来完成,而越来越依靠软件设计来实现。软件也越来越成为互联网领域高新技术集中的体现。动辄上亿元的诉讼标的,也集中体现了软件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重要经济价值。但是,软件专利的授权和无效相对于其他领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权利状态的不稳定,也给互联网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带来不确定因素。在利用专利对他人发起进攻的同时,也要谨防专利本身面临的无效风险。

著作权典型事件

腾讯诉“快看”案明确深度链接法律定位

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就意味着针对内容、流量等核心资产的争夺出现新的格局,在著作权法上出现新的侵权主张。深度链接或者加框链接行为,就是随着聚合平台和软件的兴起,对侵权认定规则提出的新命题。

在乐视网起诉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的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电视猫”通过破解视频资源URL链接地址参数的方式,达到获取可用链接以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的目的,该行为是一种非法的盗取行为,该盗取行为侵害了乐视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电视猫”绕开乐视网会员收费机制、广告播放环节,占用乐视网带宽资源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但是,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法院存在不同观点,在腾讯诉“快看影视”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深度链接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确认判断标准应为服务器标准而非实质替代或用户感知标准。按照此案判决的逻辑,深度链接行为不应当依据侵犯著作权而提起诉讼,而只能是有可能归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与传统的复制、发行行为不同,深度链接行为运行了新型链接技术,在不需要自己架设服务器的情况下,拦截了正版视频网站的流量,屏蔽了其广告,获取大量收益,其不正当性是比较明显的,而且相对于“服务器标准”之下的侵权而言,因为没有架设服务器从而承载流量的成本,其成本更低而收益更大,在法律上如果不采取对其加以否定并抑制的规则,是违反最基本的是非价值观的。因此,对于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追责应当成为共识,而具体选择著作权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的路径,需要在深入反思理论构造和综合平衡各种政策利益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决定。

《鬼吹灯》《芈月传》《我叫MT》:网络文学与游戏侵权纠纷集中爆发

把2016年看作是所谓网络文学大“IP”持续火爆之年,并不为过,从影视剧到网络游戏,知名的网络文学作品通过商业化、衍生品的开发,几乎席卷了内容产业和娱乐行业,知名作品的商业价值也获得极大的追捧。

与此相对应的,是网络文学和游戏行业的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涉及到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游戏名称、人物等方方面面的保护问题。

1月,《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将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认为《九层妖塔》剧本完全脱离原著小说,而且社会评价极低,侵犯了自己保护作品完整权。6月,《九层妖塔》电影方被判在发行、播放和传播该电影时署名天下霸唱为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过天下霸唱索赔百万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引起广泛关注的《芈月传》著作权侵权案件里,原著作者蒋胜男作为原告并未获得胜诉。原告认为,在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宣传活动中,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且将王小平列为总编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11月,温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王小平和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原告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游戏和手机游戏相关的诉讼纠纷也是频见报端。2月份,《我叫MT》和《超级MT》的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认定原告的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构成手机游戏类服务商的特有名称,应当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在网络文学“大IP”被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关于著作权归属和许可的事先周全安排十分重要,尤其是出现网络文学热潮的时候,会涉及到十分重大的经济利益。网络文学和游戏中各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新元素如何获得保护,也是摆在知识产权制度面前的新问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持续探索,从而建立良好的文化娱乐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其良性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