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广,黎叔新难题


  在极为纠结的氛围下,中国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综合改革进入到了第14个年头。
  3月31日,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文广)正式揭牌,原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即业内俗称的大文广,SMEG)的事业单位建制将被撤销,改制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新文广正式运营,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即上海广播电视台全资子公司,业内俗称的小文广,SMG)以国有股权划转方式与新文广实施整合。大文广和小文广分别为东方明珠和百视通的控股股东。
  尽管新文广比原来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只多了“有限公司”数个字、从公司注册到公司揭牌的时间间隔也仅仅四天,却可以看出上海市在文化广播影视领域深化改革的决心。

文化体制改革14年坎坷


  上海系和海南系,是中国文化广电综合改革的“排头兵、急先锋、试验田”,主要围绕相应政府职能部门的合并、体制改革摸索、产业化探索等方面进行。
  2000年5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琼府办(2000)46号】,就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相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方面进行公布。这标志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正式成立。
  2000年5月11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正式成立,由上海市电影局、广播电视局和文化局整合而成。2001年4月19日,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挂牌成立,实行管办分离,开启了中国广电领域产业化的序幕。
  自上海、海南之后,在过去十余年过程中,全国省区市尤其是地级市、县级市的文化局、广电局、版权局、新闻出版局,甚至于体育局、扫黄打非办等政府职能部门陆续拉开本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大幕。
  海南与上海两个地区都是围绕着文化体制改革这根主线的,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海南省的文化体制改革停留在文化演艺市场、体育运动等领域的管理层面,而上海市则属于综合性改革,并在产业化层面不断探索。
  两地的探索,的确为其他省区市的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体育局、文物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多合一”起到了示范与借鉴作用。
  由融合网(DWRH.net)完成的《大部制下的三网融合与中国有线行业》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4月1日,天津、湖北、辽宁、吉林、广东、陕西、河北、重庆、甘肃、江西、浙江、甘肃、福建、山西、广西、山东、北京等17个省级的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版权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了合并。
  截至2014年3月1日,全国有超过240个地级市、自治州、盟和林区等完成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整合。目前大陆地区有333个地级行政区,由此计算,“文广合并”的完成率超过了70%。
  近一两年,无论是以省为单位还是以地级市为单位的文化体制改革,动作都极大。在2013年3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挂牌之前,相应省区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整合仅仅局限于地级市级别,这种机构合并及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大文化制、统一管理,像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整合就是大文化整合迈出的关键一步。
  政府职能部门整合的逻辑,一方面是广电、新闻出版都担负着“舆论阵地”等作用,属性相似,合并的话有助于理顺内部关系,整合资源;另一方面可加快产业化步伐,就像近年来,广播电台并入电视台成为广播电视台,未来可能外延不断扩大,最终能够实现电视台、电台、报纸、期刊杂志、互联网等一体化传播体系。
  随着诸多政府职能部门的整合,未来,中国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政府职能部门及其行业如何更好地深化改革、如何更好地产业化、在新技术新媒介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广电行业如何发展,成为全新的命题。
  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拐点上,上海市再一次挑起了产业化探索的重任。这或许也是新文广总裁黎瑞刚(业内称“黎叔”)最为顾忌之处,其在2014年新春之后第一天上班时就表示:“有很多人看不懂(我为什么会回来),我自己也纠结,这种纠结可以用‘痛苦’二字来形容。我其实很不想来……我的这种纠结和不愿,曾经向领导做了非常深入的汇报、沟通。我觉得我这两年已经在市场化的轨道上越走越远,我已经和SMG渐行渐远,我在探索一个新的平台、一条新的发展道路。”

监管严重滞后


  中国广电产业主要面临以下挑战:行业管理体制僵化、诸侯式发展规划、行业创新能力极低、封闭的产业链、行业协会缺失、小利益集团“现身”、人才储备不足、公益与产业属性混淆,如何化解这些挑战,恰恰是新文广及黎瑞刚“奉命于危难之间”的原动力、助推剂。
  以目前主流的IPTV、OTT(“Over The Top”,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各种应用服务)、智能电视、手机电视等市场新兴事物为例,在相应管理制度方面属于“各管一段”,不同部委间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等只适用于本行业,难以对产业链发挥应有“撬动”作用。广电还是以传统管舆论方式来管产业,只注重舆论管理,而忽略产业发展,对产业管理没有具体措施。
  针对视听新媒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近几年密集出台多个管理文件,像“344号文”(即2010年下发的《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181号文”(即2011年颁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74号文”(即2010年下发的《关于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些政策的初衷,是“定向管理”相对应的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等领域,将其纳入规范化轨道,但新媒体的特性是创新能力极强又开放互动,产业链条随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快速纵横拓展,极易“溢出”文件所界定的业务范畴,最终导致监管主要落在广电机构身上,对于广电以外的主体约束力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