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64号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进一步明确了实践操作中的细节问题。以下我们将结合国税总局答记者问深入解读64号公告。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与时间点如何把握
  这两个问题是在国税总局答记者问中予以明确说明的,并未见诸各文件,但纳税人应当予以重视。
  “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
  64号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明确六大行业的具体范围
  75号文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64号公告明确了六大行业的具体范围。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六大行业的具体范围如下:
  1.生物药品制造业:指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的生产活动。
  2.专用设备制造业:具体包括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具体包括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具体包括计算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视听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5.仪器仪表制造业:具体包括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个大类;其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具体包括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体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64号公告还明确,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作出规定。64号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