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边贸易规则对服务外包贸易的调整与适应

摘要:服务业的大规模国际转移引发了新的世界性产业结构调整,基于信息数字技术支持下的服务外包贸易正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文章在对服务外包贸易发展状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就其对当前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提出的新挑战与新需求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服务外包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图分类号:F74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7-0034-05

一、全球服务外包贸易的兴起及其发展现状

1990年后期以来,信息和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知识与信息数字化、标准化和物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原先许多服务的不可储存性和不可运输性特征。于是,以知识和信息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便可以被进一步分解成更小的单位,通过生产地的重新配置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实现规模经济。正是通过这种服务的离岸外移(offshoring)形式,计算机信息服务外包(IPO)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成为了当前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基于信息数字技术支持下的服务外包贸易正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

目前,越来越多的欧美国家大型IT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服务型企业在尽量不降低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业务流程服务外包使企业资源得到最佳分配、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减少经营风险,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面对蕴含大量商机的国际服务外包市场,越来越多具有接包能力的国家也正在成为欧美企业理想的海外转包地。国际服务外包业市场已经形成了以印度为核心,同时,包括诸如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新兴服务外包市场的整体格局。

在市场发展方面,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转向服务业》估计(2004),未来几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将保持30%-40%的增长速度,2007年的服务外包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服务外包发包最多的是美国,约占全球项目外包市场的2/3,欧、日约占1/3。承接最多的是亚洲,约占全球外包业务的45%。印度、墨西哥、东欧分别成为亚洲、北美和欧洲的外包承接中心。

而来自中国商务部提供的资料也显示,全球离岸服务外包市场规模已经达到4650亿美元,其中IT应用服务、业务流程外包、IT基础设施服务物和设计研发服务潜在市场分别为900亿美元、1700亿美元、850亿美元和1200亿美元;到2010年潜在市场规模可望增长到6000亿美元(国家商务部,2007)。

中国作为世界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经济体,其稳定的政治环境、较好的法制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巨大潜力以及大量低成本的具备基础技术和语言能力的人才均预示出中国在发展服务外包贸易中存在明显的比较优势。根据统计,2006年中国软件出口达60亿美元,实现超过50%的年复合增长率(2001-2006年),并发展一批本地领先的外包供应商,建立了超过50个高科技园/软件园,在北亚服务外包市场树立了相对的领先优势(国家商务部,2007)。我国上海、北京、大连等城市积极承接全球服务外包贸易,并已逐步出现产业集聚(张磊等,2006)。

二、服务外包贸易对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提出的新挑战与新要求

(一)服务外包贸易与全球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基于服务贸易自身的特殊性质,对服务贸易的全球统计一直被各界视为难题。但另一方面,无论从贸易管理或是经济研究的角度出发,对服务贸易进行科学统计的需求伴随其贸易量的增加而日显重要。

《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后,全球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基本供应模式达成了基本一致,这为全球范围内制度化的对服务贸易量进行统计奠定了基础。2002年,由六大国际组织(联合国、欧共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共同编写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出版标志着国际公认的服务贸易统计框架的基本形成。这一统计方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确定以四种供应模式作为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并以居民与非居民间的服务贸易(国际收支项下的服务贸易)和通过国际附属机构实现的服务贸易(FATS)两条主线进行统计(见表1)。

但上述方法对于服务外包贸易的统计却存在着较多问题。首先,虽然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具有一定的部门性,可归入统计体系中商业服务部门的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分部门,但具有更大发展潜力的业务流程服务却是跨部门的。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电子商务与发展报告2003》的分析,商业业务流程外包主要常见于金融(包括银行和保险)、资产管理、保健、客服、人力资源、营销及与互联网有关的其他服务中,涉及部门相对分散(见表2)。

而制定于1991年的GATS服务部门分类表(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虽经两次更新(分别为1998年的CPC1.0版和2002年的CPC1.1版),但目前还无法与日益细分的众多业务流程服务相互对应。其次,即便是对于可归入部门统计的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也依然存在着如何区分一般形式的服务贸易与具有离岸外包性质的服务贸易的统计难题。作为一种服务业态形式,服务外包交易会在四类供应方式中均有体现,如何将一般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带有加工贸易性质的服务外包贸易进行区分,成为了当前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所需要考虑的新问题。

由此导致的另一个问题是,多边成员仅对列入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部门承担开放义务,而这些部门往往是根据现有分类来划分和定义的。在多边成员的减让表中,可以找到对计算机服务的承诺,但却没有关于虚拟主机服务的承诺;可以找到诊所和医疗服务,但却没有病历抄写服务。而如果由于技术进步产生的新服务和中间服务不能够体现在WTO成员已经做出的承诺分类当中,则这些服务就将面临遭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危险。

(二)服务外包贸易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

1、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PO)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究竟属何种供应模式尚难确定。服务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贸易形式,主要做法是将国外客户某一部分的业务内容通过互联网转移到其他国家进行处理,以降低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但是,这种基于电子媒介和网络载体跨境交付和消费的服务交易究竟属“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的模式1(跨境交付),还是属于“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模式2(境外消费);或者是一部分属于模式1(跨境交付),一部分属于模式2(境外消费),目前均尚无定论。

由此产生的潜在问题是,由于各成员在某一特定部门或分部门对这两种模式可能会做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承诺(如对模式1“不作承诺”,而对模式

2“无限制”),服务外包交易双方对供应模式的不同理解就可能会引起相关市场是否应当开放的争论,甚至引起争端。例如,根据我国人世承诺,在电信服务流域,我国对模式1的承诺属于有一定范围或者有预设条件的限制,而对模式2的承诺却是“没有限制”。

就实践情况来看,由于服务外包贸易正处发展时期,其形式往往表现为企业内部贸易,上述状况所引起的潜在问题还并未在实践中显现。但是,根据货物贸易发展的以往经验,一旦服务外包贸易量达到一定层级,各方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冲突必然会引发贸易保护主义争端,而当前服务外包贸易供应模式的不确定将会增加争端解决的复杂度。

2、《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成员对模式1(跨境交付)既有承诺的有限性可能导致服务外包贸易自由化的不确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主要是基于四种供应模式就服务业开放做出了承诺。但是,由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期许多服务尚不存在跨境交付和消费的技术条件,因此,许多成员或以“缺乏技术上的可行性”(lack of technical feasibility)为由,或出于不确定性和监管审慎,对模式1(跨境交付)未做承诺或仅做了有限承诺。

目前,随着发展中国家基于模式1(跨境交付)的服务出口的快速增长,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已有所抬头。例如在美国,至2004年年中,至少有36个州提出了100多项议案要求从两个方面限制服务对外发包:一是禁止承接州政府合同的公司雇佣外国劳动力和将工作机会移至国外,二是要求对呼叫中心和数据处理中心离岸外移的规模和方向进行规范(UNCTAD,2004)。

3、对模式4(自然人流动)的过多限制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在四种供应模式当中,作为全球主要的劳务输出方,自然人流动不仅会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非技术劳动力,而且将越来越影响到与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技术带动的业务流程服务出口相关的技术劳动力流动。但目前各成员对模式4的承诺大多与商业存在(模式3)挂钩,而且主要对管理人员和专家开放(张斌等,2003),这不仅限制了非技术劳动,而且也限制了一般技术劳动力(如软件工程师)的流动。而软件出口的在岸服务(onshore service)比重尽管在下降,但仍有相当部分出口需要通过程序员暂时流动到海外客户所在地实现(Aaditya Mattoo et al,2004)。进一步放开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将会有力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

(三)服务外包贸易与全球电信业市场开放

世贸组织自1995年成立以来,一直在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各成员电信业市场的开放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要组成。目前,《服务贸易总协定》下与电信市场开放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附件被称为电信市场准入的“总保单”,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电信市场准入标准;《基础电信协议》则明确了WTO成员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关于电信管制的基本原则。其中,《基础电信协议》对于当前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敦促各成员向外国公司开放电信市场,并结束在国内电信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传真、电话、电报、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企业租用私人线路以及个人通信等各项电信服务。

由于《基础电信协议》促进了电信垄断的逐步取消,各成员电信服务业的竞争必然加剧,有利于现有通信技术的更新改造,促使电信服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而服务外包作为一种依赖于全球信息网络环境产生的新型服务业态形式,各国电信业的开放与竞争无疑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例如,印度在20世纪90年代就加入了《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这使印度的电信业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开放的市场之一,从而推动印度成为了世界上呼叫中心服务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印度被公认为全球发展离岸服务外包的代表性国家。

但是,《基础电信协议》作为一项诸边协议,未加入或后来加入该协议的发展中成员往往都在本国电信行业存在较为严重的保护主义倾向。这不但阻碍了全球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进度,客观上也使这些发展中成员白白丧失了在早期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大好机会。

以我国为例,中国电信行业的对外开放始于人世之后,并伴随过渡期逐步推进。而恰恰是在这段时期,我国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贸易方面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反观印度。尽管其经济发展程度不及我国,但由于其电信行业实现了较早的全面开放,因此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当中抢占了先机。

三、结论与初步建议

服务外包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业态形势,其的出现实质上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传统的贸易分工模式出现了变化,利用劳动力比较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将有可能进一步细化分工,从而为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同构竞争创造了条件。目前,以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行动起来,要求在新一轮多边服务贸易谈判中讨论外包问题,并以此推动服务外包地发展。

当前,对中国而言,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既是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融入全球经济的战略需要,也是新形势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优先选择。中国应当同其他发展中成员一道要求对现行的服务贸易规则进行调整,预防发达国家可能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推动服务外包贸易发展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

(一)借鉴货物加工贸易的统计经验,在现行服务贸易统计框架内构建服务外包贸易的统计体系

相对于货物贸易的统计,国际上对服务贸易的全面统计才开始不久。在客观上加大了就服务外包贸易展开全球统计的难度。笔者认为,目前有两项工作急待推进:

1、遵循《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原则对服务外包贸易进行行业分类。由表2可见,目前,国际机构在统计服务外包时并未遵循《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下的行业分类原则。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根据货物贸易统计中的经验,则将来就可能出现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机构所统计的服务外包数据无法比较的窘境。另一方面,服务外包作为一种具有加工性质的贸易方式,只是一种新兴的服务业态,散布于既存的各类服务行业。因此,将服务外包统计放入国际标准的行业分类目录是完全可行的,可以保证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将服务外包贸易与一般的服务贸易在统计中进行区分。服务外包贸易目前的主要做法是将国外客户某一部分的业务内容通过互联网转移到其他国家进行处理,以降低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其形式与货物贸易当中的加工贸易有相似之处。而对于货物加工贸易,目前,我国进行管理和统计的一般做法是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企业申报进行管理和统计。在各国对服务外包均尚无

统计经验的情况下,我国也可以尝试对服务外包企业展开类似的统计管理制度,并在同其他国家交流经验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国际通行的区分规则。我国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已在尝试推行企业申报方式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

(二)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调整,改善服务外包贸易发展的制度环境

为使多边成员在在服务贸易谈判中的自由化承诺能够惠及服务外报部门,相关谈判应当考虑发出一个具有商业意义而且明确界定服务外报部门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清单,该清单应该能够反映出服务外包部门出现的各类新的服务活动。依据此清单,成员之间应该就承诺的性质达成一个集体谅解(洪晓东,2006)。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利用多哈谈判及《服务贸易协定》下的其他机会,尝试对既有谈判内容和模式进行微调,争取发达成员对服务外包贸易发展的支持。

首先,在对模式1(跨境交付)和模式2(境外消费)的谈判中,考虑到目前信息技术条件的快速进步,各方应当对模式1下的开放承诺进行深入研究,使用模范减让表(有称为示范样本)的方式帮助成员在模式1方面做出承诺;此外,应要求各成员改善对跨境服务的管理方式,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

其次,应进一步提升模式4(自然人流动)的承诺水平,争取对独立于商业存在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出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例如创设专门的服务提供者签证:削减限制自然人流动的签证手续、数量限制、资格限制和技术标准等国内措施。

(三)积极推动《基础电信协议》向深入发展,促进发展中国家电信市场的开放

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项下的谈判中,由于各方成员存在着较大分歧,服务贸易中最具潜力的金融、电信等行业仅达成了诸边性质的自由化协议,且未参加者多为发展中成员。

尽管上述结果是多种原因所致,但实际情况是,加入《基础电信协议》的印度在后来的全球服务业产业转移中拔得头筹,抓住了服务外包贸易发展的先机。目前,甚至有人将中国比作“世界的工厂”,而把印度比作“世界的办公室”。

笔者认为,上述实例再次印证了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条宝贵经验: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作为后进的发展中国家,凡是开放就有发展,凡是竞争就有活力。目前。尽管已有许多发展中国家后来加入了《基础电信协议》,但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一些国家电信业市场的开放却并不尽如人意。以我国为例,中国在人世时即加入了《基础电信协议》,但从五年过渡期后的情况来看,目前,外资对国内基础电信行业依然鲜有进入,国内电信市场依然垄断严重(WTO秘书处,2006)。而这种情况导致的电信服务质量差、收费高、业务限制多等弊端已负面影响了我国服务外包贸易的深入发展。

因此,从积极承接服务业国际转移,促进服务外包贸易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应当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利用多哈谈判的机会,在电信市场外资准入、持股比例等问题上采取更加积极灵活的态度,推动《基础电信协议》下发展中成员开放承诺的继续深入,并以此换取发达成员对推动服务外包贸易的更大支持。

(责任编校 孟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