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教育中的师生平等关系及其构建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 中山 528402)章美锦

摘要教师与学生在高等教育活动中的地位虽然不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但他们的人格是平等的。高等教育对象的特殊性、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信息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渗透等为高校师生平等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的基础。而师生平等关系的构建必须要有相应的体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并从人文主义的理念出发,重新调整教师的角色定位,营造民主和谐的教学氛围,积极开辟师生平等交流的空间。

关键词 高等教育 师生关系 人格 平等 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2.0

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活动中的两个基本元素。一切教育活动的达成,都是教师与学生双方互动合作的结果。师生关系是最基本的教育关系,师生关系如何定位是关乎教学效果和育人质量的重要问题。随着教育模式、教育价值目标和教育评价手段等因素的不断变化,传统师生关系理念正面临巨大的挑战,尤其是我国的高等教育,基于其教育层次和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外来文化的各种影响,人文精神正日益成为一种强大的影响力,推动着新型师生平等关系的形成。目前,对高等教育中的师生平等关系作出分析与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高等教育中师生平等关系的内涵

(一)师生平等关系的内涵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人格平等

从私法意义上讲,人格平等首先是民事主体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法律必备资格的平等,表现为民事主体的机会平等,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不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何种政治地位、身份和财产状况,所有的人都作为同等的人来对待。其次,人格平等是民事主体在人格利益享有上的平等,这种平等既涉及具体人格利益(1),也包括一般人格利益(2),民事主体充分享有人格的独立、自由、平等和尊严。

从公法意义上讲,人格平等的内涵也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自主和人格尊严不受公权利的非法限制、侵犯、干扰、干预和妨碍,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其他公权力的行使对公民都不能有任何歧视,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必须采用统一标准,不能因为公民自身的其他条件的差异而厚此薄彼,人格平等是公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权利之一(3)。

人格平等具有普遍性。基于人格平等的原则,高等教育中的教师与学生都是作为完整的人而存在,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和教育活动的主体,他们都有人学意义上的存在价值,都有特定的权利和尊严,更有自己的思想感情和需要。他们具有同等的人格,平等地参与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享有完整的人格利益,师生之间应当相互理解与尊重,相互信任与接纳。

基于人格平等的原则,高校新型师生交流关系应该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互动关系,在这种互动过程中,不但有师长的“传道授业”,更要有学生的积极参与的“教学相长”,这实际上应该是一种在教育规律支配下的双主体的教育活动。也就是说,在教育过程中,不能将学生看作是被动地接受雕琢、加工的客体,而将教师看作是加工“材料”的主体。学生作为人格平等的个体与教师交往并建立师生关系,绝不只是受教育的对象,师生间的教育活动应该建立在平等关系的基础上,相互体察,相互启发,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人格平等的含义充分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与现代社会所提倡的人文主义精神实质相一致。人格平等的原则一旦贯穿到高等教育过程中,人的个体价值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人作为生命、作为精神整体将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出于对自身发展的密切关注,作为受教育的人(学生),其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意识将空前提高。而知识传授不再是维系师生关系的唯一纽带,学生不再是单纯物化的知识容器,而是一个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的活跃个体;教师作为有教育身份和教育资格的人,不仅要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帮助学生去吸取、组织和管理知识,引导他们发现自我和塑造自我。师生之间的交往是两者作为完整的生命体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学生在与教师的交往中获得成就与价值的体验,并感受到人格自主与尊严(4)。

(二)师生之间的人格平等并不表示教师与学生在权利义务上的绝对平等

如上所述,高等教育中师生之间的平等关系是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人格平等。显然,由于教师和学生在高等教育中各自的不同定位和角色差异,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相同。高等教育中师生之间的平等关系,并不是表示教师与学生在权利、责任和义务上的等同或绝对平等。

首先,从目前的高等教育制度看,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行政上的不对等性。学校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管理职权,也没有行政处罚权。但为了方便教育教学管理,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明确将行政机关的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权授权给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原本属于事业单位的学校就具有了部分行政管理职权(5)。在许多情况下,教师有责任代表和协助校方实施对学生的管理,从而使教师对学生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权利,这种权利集中体现在纪律处分、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等。另外,教师还直接享有与学生有关的教育权利,包括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等(6),这些权利也同样具有行政权的色彩。可见,在高等教育中,教师位居管理者和教育者,而学生属于被管理者和受教育者,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其次,高等教育中教师与学生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教师法》和《教育法》分别列举了教师和学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是教师的特定权利。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则是学生专有的权利。同样,教师和学生也各自依法履行与其职责相对应的不同义务(7)。

(三)教师和学生不同的权利义务旨在促进和达成二者人格意义上的状态平等。

从法律的角度看,教师所享有的教育权实质上是教育法律赋予学校和教师特定的教育教学职责,而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权,而且是人的绝对权利。那么,教育权的存在显然应当以不侵犯、不妨碍受教育权为底线。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师生关系的核心权利,学校与教师的教育权实质上也是教育义务,即保证学生平等地行使受教育权的义务。因此,教育权的行使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旨在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的真正实现,并藉此实现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正义(8)。

作为起点的高等教育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人格平等,严格说来是权利的平等,或如阿列可西·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所说的“身份平等”。它们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潜在的,虚拟的,而不是现成的,它们要求一定的付出,要求某种程度的参与,需要一定的训练和培养。而教育的意义也正在于启蒙公民的权利意识,培养受教育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促进和实现公民权利在状态上的平等。因此,教育法律所界定的教师与学生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区别,不仅不妨碍高等教育中师生平等关系的建立,而且从根本的意旨上说,正是要促进和达成二者人格意义上的平等。

二、高等教育中师生平等关系的基础

(一)高等教育对象的特殊性要求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

高等教育的对象是心理和思想迅速走向成熟的青年群体。我国今天的大学生基本上都已年满十八岁,他们不仅拥有与生俱来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与初等教育对象相比,首先,大学生对教师有更客观的认识和评估,他们已经意识到教师只不过是社会中普通的一员,教师的知识及能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再像初等教育时期那样盲目或绝对地崇拜教师。其次,大学生有较强的学习独立性、自主性和探索性。学习独立性增强意味着对教师的依赖性的减弱;自主性增强意味着自己能够管理自己,自己选择发展方向;探索性增强意味着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以直接知识为学习对象,对客观事物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判断和研究能力,对他们来说,受教育不再是单纯地被动接受知识的学习过程,也是与教师和同学之间进行平等的学术研讨和交流的过程。大学生具备较强的人格意识和平等观念,他们不仅有资格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而且还有资格作为成年人与教师平等相处。

(二)构建平等师生关系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要求

自1999年普通高校扩招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驶入了快车道。到2004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1731所,本专科在校生1333.50万人,如果加上成人高等教育部分,高校总数已有2236所,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2000多万人(9),现在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21%(10)。教育部部长周济在介绍中国教育“十五”发展和“十一五”工作新闻发布会(2006年3月2日)上表示,“十一五”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目标将是毛入学率达到25%左右。中国的高等教育正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

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进,不仅表现出高等教育总量的增加,更表现出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如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方式等的多样化,当然也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类型的多样化,总之,高等教育更加多元化、个性化,从而体现大众化的精神。大学不能只强调自己的学术品格,还应该适应学生不同的志趣和就学意图,在课程内容和教学风格方面适应广大受教育者的多层次多种需要,建立不同的教育标准,尊重并帮助学生实现自己的追求,为多元化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培养各种各样的人才。面对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高校及其教师在教育、管理方面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尤其是教师必须从过去那种教育权威的位置上走下来,与学生平等交往,悉心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和教育要求,这样才能使现代高等教育教学活动不脱离实际、不脱离社会。

(三)构建平等师生关系是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

网络信息和多媒体技术所引发的革命性变革打破了传统教育的封闭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瓦解了高等教育的传统结构和教师的知识霸主地位。首先,它使教育渠道变得多样化,从而使个人获取知识更加主动、灵活。通过网络系统,学生可以自主地选择教学内容、教育时间、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根据本身的特殊需要自我构建知识结构。其次,多媒体教学应用到高等教育后,传统的课堂教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教学方法由传统的教师“讲授法”转变成“引导探究式教学法”;教学过程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而更多的是引导学生进行拓展式、开放性的学习;教师不单是传授结论性的知识,而更多的是向学生提供信息源,帮助和指导学生搜索、组织和管理知识。最后,网络和信息技术对高等教育中师生关系的深刻影响在于,学生们在网络社会中所体会到的平等必然引发他们对高等教育中师生平等关系的向往和诉求。因为在网络社会中,没有长幼、尊卑、贵贱之别,任何人都可平等交往。在现实的高等教育中,教师作为某类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传授者,他们与现代学生所建立的师生关系也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

(四)构建平等师生关系是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渗透的必然结果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渗透的一个最突出表现是大学收费制度改革。1989年,我国高校开始实行对所有学生收取学杂费制度,并正式建立“双轨制”系统,启动了国家与私人共同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新体制的改革。1996年,原国家教委等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不超过高校日常运行成本的25%向学生收取学费。1997年,全国高校基本完成招生并轨和学生缴费上学改革,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高校学生应当缴纳学费(11)。现在的大学学费(5000元到1万元不等)比起1989年(200元左右),增加了25~50倍,其涨幅是居民收入增长的10倍(12)。

尽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依然是高等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高校远没有对学生按实际成本实行全额收费,但只要学生付费这一事实存在,高等教育就不再是完全公益性的由政府垄断的事业,学校与学生之间在传统的管理与服从的行政隶属关系之外就多了一层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诚信关系。我们必须改变传统观念,客观面对教育关系中这种新生的市场因素。况且,对中国的大部分家庭来说,大学学费和杂费是一项巨资(按2004年的统计数据计算,供养一个大学生,需要一个城镇居民4.2年的纯收入和一个农民13.6年的纯收入。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已经逼近甚至超过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13)),大学改成收费制之后,学生及其家长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他们觉得自己是教育资源和教学产品的购买者,学校和代表校方的教师是知识产品和知识服务的提供者。这是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渗透现象的一种必然反映。遵循市场法则,师生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

三、高等教育中师生平等关系的构建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原则,创设师生平等的体制基础

理论界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教师的不良态度和行为是侵害师生平等关系的主要因素,这其实是一个非常浅层和片面的认识。我们认为,学生主体地位和人格利益被漠视和贬抑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本身。

我国高校一直套用的是以权力为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而曾经长期实行的“精英教育”制度(14)更是强化了这种模式的基础。在高校的内部管理关系中,行政权力居于主导地位,决策权高度集中于管理层,高等教育过程中的全部教育教学关系都被框进了一种人性失落的模式中。在这种教育关系的背景下,学生始终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在高校的总体管理层面上,学生只是“教育工厂”的产品,他们和教师(被看成文化知识传承的工具)一样都是学校管理的对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作为学校决策的(被动)执行者,同时又被看作是垄断知识的权威,而学生作为接受知识的容器,又不可避免地成为教师培养和管理的对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无视甚至侵害学生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既是师道尊严这一传统教育伦理的表现,更是学校行政管理权利的体现和延伸。由于在高等教育关系中缺乏有效的体制保障,学生的人格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主要就取决于校方管理者及教师的觉悟程度和认识水平,致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人格权利受到侵害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

以上分析表明,要构建真正平等的师生关系,制度保障和体制环境是最基本的条件。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经为维护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尊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安排。目前的问题是,普通高校在不断推进教育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未能及时转变观念,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原则,对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相应的变革,过于行政化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已经二元化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由于学生与学校之间包含了某种契约关系,高等教育的管理活动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行为,学校必须确保自身在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时,要以不侵犯、不妨碍受教育权为底线,以保障学生的主体地位、满足学生自我实现的需要、让学生充分表达利益诉求为职责,为师生平等关系的构建创设宽松的体制环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

(二)以人文主义的理念重新调整教师的角色定位

要构建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必须从仅仅是高校行政决策的被动执行者转变为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最积极的参与者。良好的制度安排可以为实现师生平等关系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建立平等师生关系的大量具体工作必须由处于教学一线的广大教师通过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完成。如果教师没有主体意识,对工作缺乏积极性和责任感,真正平等的师生关系建设就会流于空谈。为此,高等学校必须在教育管理体制中贯彻人文主义的理念,真正赋予教师人格独立和尊严,提升教师的教学和学术权力,让教师对各种学术性事务拥有广泛的决策参与权,对行政性事务拥有评价权和监督权,确立教师在高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增强教师的职业自豪感,切实有效地激发教师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教师成为构建平等师生关系过程中最积极的力量。

目前,教师专业化(即视教学为专业,视教师为专业人员)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作为专业人员的教师不仅是学科的专家,而且是教育的专家,具有像其他职业如医生、律师一样的专业不可替代性。为此,政府要切实提高高校教师的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提升教师的日常教育生活品质,走出教书谋生的消极状态,成为自主自觉的教育家。教师作为一个活生生的社会中的人,其工作价值如果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和回报,只有沉重的角色负担而没有令人自信的职业威望,就不可能真正具备健全的心理和完整的人格,从而在现代开放的教育过程中去唤醒学生的个性和灵性,尊重并保护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利益,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成为师生平等关系的积极倡导者和建设者。

要构建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必须树立“双主体”的教学观念,成为提供优秀教育产品的服务者。知识经济和网络时代的到来,教师和学生都平等地处于一个信息来源极为丰富的环境中,教师已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知识权威;人文主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正不可阻挡地融入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教育已经开始步入一个需要恢复人的尊严,弘扬学生个性的时代;收费制度已经打破了高校内部曾经长期实行的单一行政管理关系,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教育合同关系。总之,教师无论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还是作为学校决策的参与者和执行者,他们与学生之间都应该是共同参与教育教学过程的平等主体。教师必须懂得尊重学生的人格,理解学生的情感和全面发展的需要;确立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必须服务于学生学习的思想,努力成为学生学习知识的参与者、合作者、组织者和指导者;不断完善自身的品格,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成为提供优秀教育产品的服务者。

(三)营造民主和谐的教学氛围,积极开辟师生平等对话的空间

大学教育应该具备富有个性感受的独立品质,人性失落的师生关系模式不可能承受当今高等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之重任(15)。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我们必须还教学过程一种本真的民主和谐师生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师生双方都作为完整的、独立的个人而交往,相互之间可以真诚地进行平等对话。

平等对话不能只拘泥于课堂教学活动中对话的言语形式,关键是教师的教育意向与教育过程是否具有互动的实质。高校扩招以来,办学规模日渐扩大,学生人数日益增多,一位教师常常面对数以百计的学生,课堂上进行经常和普遍的讨论或交谈几乎是不现实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大学里缺乏师生平等对话的基础,恰恰相反,高等教育过程中存在着师生平等对话的广阔空间。因为课堂教学仅仅是老师教学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课堂仅仅是展现老师教学工作的其中一个场所。

实际上,教学工作是包括课堂讲授、教案设计、作业批改、难题解答、专业探讨、教学研究、师生交际等多环节、连续性、并相互推动的系统工程。除了课堂教学活动之外,教师还可以利用其他渠道和手段,激活师生对话的各个要素,从而可以体会学生作为独特个体的需要、情感和发展的意向。教师可以设置师生对话的专门信箱(或网上邮箱),让学生对教学工作随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可以通过公开教学计划接受学生的评价和建议,可以通过主动的日常交往与学生进行自发的教学讨论和探究。更重要的是,教师对学生所传达的各种信息必须及时地作出积极的回应和激励,并不断改进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

总之,只要我们能消解由文化传统、教师权威、人格依附等多种因素造成师生沟通的距离和障碍,积极引导和激励学生自我表达、自我发现的行为,激励学生独立人格的形成;只要我们能营造一种相互尊重、相互信任、轻松民主的教学氛围,提升学生的自我意识和展现自我体验的权利,激活学生的求异思维和质疑精神,使学生敢于发表学习过程中富有个性化的独特感受,并以建设性的姿态参与和完善教学实践工作,教师就不仅可以在课堂讨论中与学生进行平等对话,还可以把课堂以外的其他教学环节也变成开放的、充满生机的对话情境,随时与学生进行交流与沟通,使教学过程同时也成为充满着无穷的可能性,洋溢着生命活力和人格魅力的师生互动的学习过程。

注释

1.具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生存和独立人格所必须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2.一般人格利益包括具体人格利益中没有列举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

3.耿焰.人格权的双栖性与人格利益保护[J].东方论坛,2004;(3)

4.王军,查永军.人文主义:现代师生关系建设的核心理念[J].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5;(4)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第4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7~8条。

8.王国金.试论法律意义上的新型师生关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8)

9.《200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5年4月由教育部发布。

10.《陈至立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1月19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12.杨中旭,程征,陈云凤.学费新变元年[J].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10月3日。

13.付燕新.高等教育可以“嫌贫爱富”?[P].中国税务报,2006年3月17日第2版。

14.在“精英教育”制度下,只有少数人能够进入大学,教育成本几乎全部由国家承担,学生不仅不需缴付学费,而且还享受生活补贴。因此,大学生很自然地被看作是“国家的人”,并要求他们一切服从国家和组织,他们的人格几乎谈不上什么独立和自由。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