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党建问题研究

摘要: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合称“两委”,在农村村级事务管理中有各自不同的职责、地位和作用,他们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着农村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然而也有少数农村“两委”关系不正常,特别是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以后,部分农村“两委”关系不协调问题十分突出。缘何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出现后应如何改进?在此文中都有所论述。

关键词:“两委”;不协调;党建;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8-0016-02

一、农村“两委”现状

“两委”关系问题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组织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罗城两县农民尝试着建立了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得到了上级肯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按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是农村社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后经过10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继于1998年11月和1999年3月颁布,对“两委”关系做出更加全面的规范。此后,各地认真执行《组织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村级组织建设,取得显著效果。

目前广大农村“两委”关系的主流是好的,然而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从实地调查以及一些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两委”关系可分为相互协调、基本协调和不协调三类。这里所谓的相互协调就是党支部处于领导地位,能较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两委”各尽其职,配合默契,决策民主,制度健全。基本协调是指党支部基本处于领导地位,能够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两委”认识、处理问题基本上能够保持一致,能正常开展工作;分工明确,但配合不够默契。第三类就是不协调关系,在这里不协调是指,“两委”之间能够正常协作,或是形同“独角戏”即一方占压倒优势,另一方无法发挥作用;或是形同“对台戏”即双方关系紧张,争权夺利,互不配合。

二、农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原因

当然从全局来看,协调和基本协调的明显占多数。然而有少数农村“两委”关系极其不正常,特别是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以后,部分农村“两委”关系不协调问题十分突出。有的是村委会大权独揽,不尊重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有的是党支部抓住权力不放,无视村委会的自治职权;最严重的是“两委”各不相让,相互拆台,导致各项工作无法开展。且其党的制度生活极不健全,党员的发展、活动和作用几近于无。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何在?下面让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展开分析:

1.国家法律法规上对“两委”关系界定模糊。“两委”关系如何定位呢?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的法律主要有两个:1982年颁布的《宪法》和1998年正式颁布的《村组法》。其他直接或相关的政策有一个《通知》和一个《条例》。其中,1982年的宪法虽然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再是政权组织的下属机构,而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没有明确提出“村民自治”的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1987年制定的试行法虽然对“村民自治”等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再次回避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1998年正式的《村民自治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支两委”各自具体的工作办法,而对“村支两委”关系的界定又是一个盲点。中共中央1999年2月13日印发的《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村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2.在选举过程中“两委”地位的不对称性。1998年11月全国人大所通过的《村组法》明确规定,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指导、保障和支持的关系,但实质上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从选举方面看,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选举有多方面的影响。

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小组组长。另外,村党支部书记对推荐、审查村委会候选人等具体工作有很大的控制权,以致最糟糕的情况是村民在不知道村委会是什么,由哪些人组成等问题的情况下,这些职位就被人占用了。

3.决策权力运行上的不协调性。很多村子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更不用说村民会议了。在多数情况下是只召开党支部会议和村委会会议。由于“村支两委”之间的兼职现象比较多,所以开会一般都是合着开的。从会议的筹划、召开的过程中,也可以看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党支部的所有会议都是由村党支部书记电话通知,开会的主要议题和具体事项,一般是要先征得支部书记同意后,再通知其他成员开会。

三、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的路径

鉴于此,认为应从以下几点予以改进:

1.将村“两委”的职责划分清楚,重点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许多“两委”关系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两者权责不明确。当然这与国家立法有关,但是现如今,《组织法》和《条例》都已颁布数年,我们更需要做的是理解政策的精神实质,这是理顺“两委”关系的重要保证。应针对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实际,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可以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学生带家长的方式,宣传《组织法》和《条例》的有关内容,使之更好地被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并加以运用。

2.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为“两委”成员增加硬件约束机制,由无作为到有所为;为村民营造较好认识“两委”关系的环境,由无知到有知、再到关切、监督。加强村级办公室建设,使村民有地方表达意愿。当然基础设施建设要考虑村庄自身分布较集中和村民经济等特点,根据实际情况,为村民着想、为村民服务,增加村治的透明度。

3.强化村委会主任的管理职权,将村委会推向主动独立执行管理权力的第一线。当然强化其职权的同时,应明确村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原则。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村务运作中村党支部包揽过多、村委会当家不做主、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顶牛”等现象的发生。

4.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应予以充分体现,并将之制度化,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如何发挥普通党员在农村工作的先锋模范作用,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镇做的一系列探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他们从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计划生育开始,每个党员与村里签订计划生育包干责任制,落实几户村民的节育措施。尔后,作为一项制度,小金口镇根据每个党员的能力和实际情况,以小组为单位,以近邻和亲属为结合点,有针对性地分配每位党员联系三至五户农户,并在每个党员的家门口都悬挂“党员之家”牌匾,将落实责任制情况作为年终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这样一来,小金口镇面貌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普通党员也找到了发挥自己作用的重要舞台。

5.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两委”干部素质。其实干群关系本是鱼水关系,但由于某些干部素质低、私心重、作风不民主,使干群关系紧张,“两委”之间出现不协调。

现时期,农村社会的新变化给党的建设带来了新挑战。农民阶级分化、农村利益主体多元化,如何处理这些带有一定矛盾性的利益关系,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考验;农民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民主意识增强与法律观念淡漠、有进取意识但又喜欢从众的矛盾等依然明显。如何才能教育、引导好农民参政议政,依然是相当艰巨的任务。同时,中国有近14亿人口,8亿多在农村。因此,团结和教育农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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