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视野下商标侵权问题分析


  摘要 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经济领域中商标权的保护难度也有所增加。随着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出现,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完善的国家逐渐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开展研究,寻找保护商标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以保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阐述了商标侵权的现状、商标承载的信誉基础和经济功能,利用经济学的相关方法剖析了商标侵权的本质,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为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 商标侵权 法经济学 商标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识码:A
  一、 我国商标侵权的现状
   (一)国内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大量驰名商标被国外抢注。
   世界经济到了20世纪90年代呈现出愈加明显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贸易在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作用不可小觑,商标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然而,我国在大力保护国外商标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国内商标的保护与扶植,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像“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商标权的创造、占有和使用,拥有商标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国家科技竞争的重要武器和国际投资与贸易的杀手锏,成为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基础。优良的商标权利保护制度已成为增强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发动机,拥有优越商标权利保护制度的国家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将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主动权。
   (二)商标侵权的种类增加。
   除了传统的商标侵权方式,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外,现在又增加了很多,如反向假冒,根据2001年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商侵权行为属于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割裂他人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意图无偿占有他人为建立商誉而付出的努力,从中获得本不该属于自己的金钱利益和商业信誉。与前述的传统商标假冒侵权不同的是,反向假冒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通常是销售者,撤换商标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商标执法程序,必须及时制止,不能让它蔓延。
   (三)缺乏对滥用商标权利的限制。
   由于商標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权的滥用也就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定了如下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这是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来解决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在与《Trips协议》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缺陷。例如,在中美政府进行的商标谈判中,美国从不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因此,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跨国经济往来中维护我国的利益考虑,我们都尽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应地建立起与商标权相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二、 商标侵权的经济学分析
   (一) 商标侵权的信息论本质。
   对于直接的商标侵权而言,侵权商标使用的虽然是与被侵权商标相同的商标,但其所呈现的商品与被侵权商标所呈现的商品不同,所以商品所蕴含的信息与侵权生产者的商品信息也不同,而消费者不会花费成本去刻意探求,仍认为假冒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生产者,造成商品信息传递中断,其本质是增加了信息冗余度,降低了通信效率。而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则相当于增加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正常的通信的外噪声, 因为它增加了消费者辩别的难度,若侵权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低于该被侵权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也会使商标信誉遭到毁灭性的打击。随着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充分了解商标的区别功能及其背后的经济价值,假冒他人商标、借助他人强势商标“搭便车”的现象日益严重。“搭便车”者为了尽可能地获得超额利润,往往不顾产品的材质好坏,借助商标权人的商标知名度将自己的劣质产品销售出去。消费者花了高额价钱却买了质量低劣的产品,使用冒牌产品的后果就是直接降低了其对该商标的良好评价。该商标本来具有的原始意义被人们淡忘,从而逐渐走向了消亡。
   (二) 商标侵权的资源配置效率分析。
   即使对消费者来说使用假冒商标的商品质量与正宗商品质量一样,“搭便车”行为也会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由于假冒商品的生产成本远低于正宗商品的生产成本,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假冒者会以低于正宗商品的价格出售,这将导致如下结果:假设信息成本为零,即每个消费者都知道同种商品有高低两种价格存在,但不知道有正宗和假冒之分,那么,假冒产品最终会占领该产品市场,而且市场均衡量有较大增加。由于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取信息的成本并非是零,两种价格的正宗商品与假冒商品可同时存在于市场上,或许是不同时间和空间的市场上,这时,整个市场的均衡也会有所扩大,正宗商品所占份额可能更小。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假冒商品与正宗商品同质却价格低廉,可使消费者降低成本,即产生正的消费外部效应;另一方面却产生了更大的负的生产外部效应:商标所有者花费昂贵代价创出的品牌所拓展的巨大市场被他人恶意占用,造成收益外部化,这将会严重打击商标所有者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逐渐不重视创造性活动的投资,造成资源配置低效率和市场秩序的混乱,也就达不到帕累托最优。
   (三)商标侵权的成本收益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说,商标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指某特定事物所产生的利益是有限的,不足以及时地在人与人间按各自意愿进行分配,一个人将这种利益拥有得越多,其他人能得到的就越少。从成本与收益的经济学角度来考察,侵权者放弃直接交易而选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产品,这种侵权行为的经济动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直接交易的交易成本过高。在商标交易过程中,要使交易双方都选择有利的合作方式,达到双方要求的最优标准,往往很难奏效。尤其是商标的侵权者,因为可能逃避付费,因而就会想方设法寻求搭便车,以便获得商标的外溢的效益。第二,从商标创造者的角度看,因为商标的公共性会引起增加的管理成本和信息成本,就会导致交易的外在成本增加。另一方面,若市场失灵,交易的外在成本也会出现,并且不断增加。第三,侵权行为的收益高于成本的预期。侵权行为也是有风险、有成本的,包括实际的物质耗费,实施违法行为的社会成本(社会后果),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制裁等。所以,当侵权行为成本远低于收益时,侵权行为人就会实施侵权行为。当实施侵权行为所耗费的各种成本高于其期望所得到的非法收入,侵权行为人将会放弃其行为。那么,针对这种经济学上的“理性人”的计算,在商标法律保护上也可以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促使理性人放弃选择侵权而转向合法交易。
  三、完善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建议
   诺思将制度定义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商标侵权行为的出现,必将提高商标权的法定成本和事实成本。而在一定科学技术条件下,侵权的事实成本是不变的,而法定成本则可以通过立法措施来提高,设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便是有效提高商标侵权法定成本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中国当代社会执行难的社会大背景下,加大裁决的执行力度是商标保护力度加强的重要标志。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商标侵权愈来愈有技术性和隐秘性,那么如何保护商标,保护市场秩序的有效运行将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将完善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建议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