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择原则与使用技巧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案例教学法旨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案例的选择与使用技巧决定着案例教学法的实际效果。案例的选择应遵循真实性、时效性、典型性原则,案例的使用则当注重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中心、分阶段演进的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案例选择;案例使用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033-02
  一、案例选择与适用在法学案例教学中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以典型案例为素材,在教师主持下,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以此解决与案例有关的法律问题,并对现行立法及法律可能存在的疏漏进行学理上的分析,以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
  我国法学教育活动中对案例教学法的正式引入始自上世纪90年代。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编著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套八册被大陆学者进入,引起大陆法学教育者对案例教学法的高度关注,并掀起案例教学法研究的热潮。1998年,大陆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主编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出版发行。随后,其他学者关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方面的判例研究著作开始陆续问世,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学案例研究体系。在此背景下,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主流教学方法的地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中被确定下来。目前,案例教学法几乎是每一个部门法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甚至许多法学院校还专门开设了案例解析等课程。
  案例教学方法离不开案例,整个案例教学活动正是围绕案例来展开的,那么,选择什么样的案例以及如何使用案例就决定着案例教学活动的质量。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高度概括,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又是对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法律的理论分析,其本身自然也具有了概括性的特点。而社会生活总是纷繁复杂的、具体生动的。案例教学的目的正在于通过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案例,使原本抽象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以社会生活的方式生动地展现出来,将“书本上的法”转换成“生活中的法”,由此以更为高效的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并最终形成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显然,能否达到这样的目的,关键取决于案例素材的选择与使用技巧。
  案例教学方法也离不开得当的案例使用技巧。案例使用技巧决定了选定案例在教学中的实际效果。目前案例教学活动中主要有案例导入法、案例例证法、案例讨论法、案例练习法等案例使用方法。[1]这些方法各具特点,但又有一个共同的不足,即目的性太强,基本上都为了说明某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而使用,给学生思考、发挥的空间不大,也不能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好的案例使用技巧应当将案例使用的目的隐藏起来,使学生在专注于案件的过程中实现知识的增长。因此,在案例素材选定以后,以什么样的方式使用案例,也是案例教学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案例教学活动中案例素材的选择原则
  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应该蕴涵一定的问题,能诱人深入、启发思考,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某些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利用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不仅培养学生像法官那样思考,而且也要训练学生像律师和检察官那样的控辩能力和技巧。为此,在案例教学活动中,选择案例素材应当遵循以下三原则:
  一是真实性原则。所谓真实性原则,就是指案例教学活动所使用的案例应当是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不是主讲教师为说明某个法律问题编构出来的。为清楚演绎某个法律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脉络编构出一个由“甲”“乙”“丙”为主体代码的、案情高度概括的假象案例,是我国早期法学教育经常用到的方法,现在也会被用到。但实践证明,这种方法通常因为所举的案例目的性太强,案情过于简单,可以讨论的空间不大,给学生留不下深刻的影响,也难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因而效果并不好。真实案例在教学活动中的意义其实在于它能够为学生提供诸多看似并不重要但可能会影响案件判断的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案例教学也不例外。正是真实案例的这些细节,使真实的生活和原本枯燥的法律结合起来,为学生提供了发现问题的机会和发挥能动性的空间,使学生能够学得进去,也记得住。另外,丰富的案例细节,通常涉及多方面的法律知识,由此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二是时效性原则。所谓时效性原则是指案例教学活动中所使用的案例应当是新近发生的案件,不是已经不属于既有制度框架的发生久远的案例。培养学生分析、理解、运用现有法律制度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显然,案例教学中所选用的案例素材应当服务于这一目的,能够借以引出现有法律对案件事实的态度并检讨其可能存在的不足。因此,为了增加案例素材的针对性,应当注意选择与现有法律制度结合得好的新发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当然,这并排除为了说明法律的演进过程使用旧法环境下发生的案例的必要。
  三是典型性原则。学生对案例的兴趣程度决定他们接受法律规则的热情和目的。因此,在对法学案例进行选择和挑选的过程中,那些和民众生活中紧密相关,能代表法制进程的有重大意义的案例,应当作为案例教学素材的首选目标。
  三、案例教学活动中案例素材的适用技巧
  案例教学活动的实际效果不仅取决于案例素材的质量,同样也有赖于对案例素材的使用技巧,即运用方法的问题。经过实践摸索,以教师为主導、以学生为中心、分阶段进行的教学模式较为可行。
  以教师为主导,就是由教师引导案例教学活动的方向,把控案例教学活动的节奏。在该模式下,教师实际上处于庭审活动中法官的地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介绍完案情后,听取学生关于案情的整体性认识,适时进行引导;其次,基于案情和学生的陈述情况梳理出有待重点解决的主要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再次,对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认识上的偏差进行分析;最后,对案件及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也就是说,在整个案例教学活动中,教师不主动发表自己的观点,扮演好主持人的角色,以给学生留出更大的思考空间。以学生为中心,就是突出学生在案例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使学生成为案例教学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同时借此发现学生在知识掌握上存在的不足,以为下一步的教学活动调整方向。具体方法是首先让学生针对案件发表观点,然后组织持不同意见的学生相互辩论,在此基础上,适时抛出新的辩点给同学讨论,尤其是提出被学生忽略了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实践证明,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活动中,学生经常能够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使课堂教学内容更为丰富,案例教学的效果也会得到提升。有人认为,实行案例教学法教学,学生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了课堂教学中去。甚至可以和教师平起平坐地展开争论。这样,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大大地增强了,而教师的主导地位相应地下降了。这种认识显然缺乏对案例教学法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因而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担心推行并应用案例教学法会削弱教师的主导地位也是多余的。事实上,在案例化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不仅没有下降,反而还得到了提升和加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