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为了适应法学教学模式改革的需要,案例教学法被引入课堂。这种教学方法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在现实的运用中存着一些问题。需要高校建立相关的制度来确实保障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教学模式
  
  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案例教学法是实施实践教学的重要教学方式,主要是针对实践能力培养的法学教学方式。近几年来,随着统一司法考试的推行,为法律职业的选任方式带来实质性的转变,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相脱节的问题日益突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已难以适应培养高层次法学人才的需要,案例教学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被大量的引入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以美国哈佛大学为代表,主要采用与实务紧密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来实施实践教学。但事实上,哈佛法学院采用案例教学与哈佛的教学传统密切相关,与美国的法律体系紧密相连,并不是所有法学教育都可以片面采用。因此,我们在运用案例教学时,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使案例教学法能够真正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产生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实例进行分析、思考、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培养学生的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学生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识别、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案例教学法是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在案例教学法中,重要的不是所谓的正确的答案和案件判决的胜负,而是法律推理的过程。它真正教给学生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推理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cssc method)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借鉴中国古代哲学家的教学法而首创的,他认为,教学应具有这样一种特点:使学生“至少可以从参加案例教学中取得比花时间自学更大的收获”,也就是通过案例传授法律。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后来又编撰了衡平法和销售法的案例课本。哈佛商学院和哈佛医学院分别于1920年和1985年开始使用案例教学法。到20世纪早期,几乎每一所美国的法学院都采用兰德尔的教学法。目前,案例教学法作为二种新型的教学方法不仅已遍及美国,也早巳传至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我国法学教育的大规模发展起步较晚,所以在教学方法方面不够完善。受我国历史上注释法律传统的影响,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法学教学法,多注重法条阐释,而忽视其他教学法的研究与综合运用,这使我们的法学教育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突出表现在,无论是法律专业还是非法律专业,也无论是高层次还是低层次的学生,比较普遍地对社会上的法律现象缺乏分析判断能力,“分高”而能低。当然,这其中原因很多,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法学教育自身。20世纪80年代末,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在法学教育改革之初,许多学者主张直接引入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甚至主张将其作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样板。但由于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判例不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作为法学教育根基与土壤的法律体系与英美法学国家之间有质的区别。因此,如何合理地运用已有的案例进行法律教学显得尤为关键。于是,学者们开始思考借鉴英美教学法的合理成分,探索能够适应中国法律和法学教育实际的案例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的、僵化的、教条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使得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形成了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和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型学习氛围。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1)案例教学有利于改革传统概念教学模式。传统教学方式是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以灌输的方式从书本到书本,从概念到概念,关注的是向学生灌输了哪些知识,忽视了对学生学习潜能的开发,导致学生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而案例教学十分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推导、运用概念较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在这过程中学生要学会收集各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学会对已有的资料作多角度的分析,促使学生的思维不断深化,并在力图对一个问题寻找多种解答的过程中培养和形成创造性思维。
  (2)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区别于传统的输灌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教学方式,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被设计身处特定的情境中,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对复杂多变的情势独立做出判断和决策,在这一过程中锻炼了自我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经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案例教学有利于促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学习是学习型社会对人们能力的基本要求。传统教学方式教给学生的是运用概念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学生获得的是背诵、机械记忆、按标准答案答题的知识。而案例教学告诉学生答案不止一个,答案是开放的、发展的。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有意识的引导,让学生自己去查资料,通过个体独立或群体合作的方式做出分析和判断,积极寻找多种答案,这样经过反复多次的积淀后,就会获得了自主学习的方法,使学会学习成为现实。
  (4)案例教学有利于促使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案例教学的过程,通常要经过小组、大组合作思维的撞击。在合作中互相沟通,在沟通中增进合作,教会学生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的能力。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能够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这些正是司法实践对法科学生的基本要求。
  
  三、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之初,案例教学法就被认为是对法学教育最为有效的、被西方法学教育史所验证的法学教育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系无不在教学改革中尝试与探索案例教学法,并有一批学者对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内容、探索经验进行研究。目前,案例教学法已在部分法学院系得实施中并取得良好效果。但是,从整体来看,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运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形式上对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与推广,忽视案例教学质量的检测。作为从国外法学教育史中学习借鉴过来的重要教学方法的案例教学法,经过一些知名学者对中西法学教育的对比研究。先进性与有效性几乎被法学界大部分所接受,在此舆论的影响下,各法学院系纷纷追赶“潮流”,开展案例教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