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行业“营改增”税务与会计处理


  [摘 要]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我国政府拟通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改革进行结构性调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文章结合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前后财务方面及税务账务处理方面业务的变化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注意事项、处理方法及应对措施,以期对相关企业的运营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广播电视;营改增;税务与会计处理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1954年由法国率先尝试,因其能有效解决传统营业税重复稽征税的问题,因此相继被多国采用。目前,全球有超过170个国家和地区的广义服务业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受益范围覆盖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商品流通和劳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来,对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企业所征收的相关税额都先后从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这对于从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进入市场运营仅有十来年的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企业而言,面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实务司题,如何通过改善业务模式、税务和财务处理,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就成为重中之重,因此需要我们就此展开探索、分析。
  一、“营改增”实施后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行业在财会及税务处理上的优化措施分析
  (一)顺应税改新制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试点开始阶段,企业会由于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进项税额较少,加之试点范围有限,从非试点地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试点范围的扩大,试点带来的好处将逐渐显现。对于企业而言,要抓住“营改增”试点带来的机遇,扩大企业的利润空间,所以如何让企业适应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潮、如何让企业通过营改增,为自己创造更大的利润,就成为绝大多数企业领导者和财税人员高度关注的焦点。
  基于此,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以及采购、销售人员应当及时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操作能力,财务人员应当在深入学习有关文件的基础上,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各项税额,降低经营成本。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司的支出项目上,水、电、汽油这些较大支出项目的议价能力都不强,因此,采购部门思路就要做相应的调整,在进行采购时应当尽可能地取得增值税发票,尽量以一般纳税人作为采购对象,如果只能找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采购,那么就要求其通过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的代开业务,或者在采购价格上给予等于增值发票分离价款数额的优惠。
  (二)加强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
  1.计税依据的筹划。在销售额筹划中,首先,要处理好价外费用,如销售电视器材给用户,代垫运费,运费发票要开给客户,就可以避免代垫运费计入销售额,降低计税依据;其次,赠送业务尽量规划为有偿赠送,比如和销售捆绑、或合同明确给出赠送的条件,不应体现为无偿赠送。在对进项税额进项筹划时,应当尽量取得可抵扣进项税的发票凭证,这是一种有效减少税负的合法手段。应利用扣税凭证,在符合法规的情况下尽量多地实现进项税的抵扣。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所采购的货物如果用途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是非应税、免税项目以及非应税劳务等项目上,将不能实现销项税抵扣,因此应当尽可能降低此类项目的交易额。
  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后180天认证期内,延期到增值税应税项目占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比例较大的月份,使得进项税额尽可能少的被转出,从而减少税务负担,尽量做到均衡纳税,做好税务筹划和资金调度,防范税务风险。
  2.利用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其提供的服务、收入与其经营成本无法完全配比因为各地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企业从电视台分离出来独立运营的时间仅有十年左右,由于资金有限,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都还没有房产,营业办公场所几乎都为租用方式,现阶段很多大项支出,如房租费、职工薪酬及网络维护劳务费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此,应积极关注和了解当地是否有过渡性财政、税务扶持政策,争取获得政策支持,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三)准确判断征税范围特殊行为、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
  1.细分业务种类、准确会计核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企业经营项目繁杂,兼营网络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17%税率的网络器材等货物销售、资产租赁、修理修配业务和6%税率的电视信息传输、数据业务传送应税劳务。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按各自税率计税,不能分别核算的,按从高税率征税。”这就要求我们提高业务人员操作能力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在销售收款和服务收费环节要按业务种类进行细分,准确核算,防范税务风险。
  2.混合销售增值税及账务处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为一特定用户采购网络器材安装合格并收取安装费售给用户,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货物销售、安装增值服务的混合销售,在这种混合情况下,税务部门应当将其都视作销售货物,收取的货款及安装费用都归入货物销售取得的收入中,并以现阶段实施的17%税率进行缴纳增值税,而不将安装收入单列为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中,因此,从税务筹划安排,此类业务尽量由供应商直接开票给用户,公司仅跟用户签订安装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