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就医途中被摩托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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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某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钢筋工。2015年1月18日上午10点多,关某在跟其他两名工友抬钢筋时,不慎被钢筋碰撞了腹部一下,两名工友劝关某去医院看看,关某当时感觉并没有多大的不适,也就没有在意。过了一会儿,便感觉到腹部隐隐作痛。于是,关某向班长请假去医院,班长说还有二十几分钟就下班了,你下班后再去还不算请假,不然你这个月的全勤奖就不好办了。关某想想也是,就等到中午下班后骑自行车去医院就医。但在关某骑自行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被一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撞倒,驾驶摩托车的人看也没有看他一眼,便飞快驾驶摩托车消失在车流中了。5分钟后,两名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在对现场进行拍照后即迅速将关某送医院救治。经过医院诊断,关某为右桡骨远端骨折、腹部表皮挫伤。关某为治疗骨折,住院22天,花医疗费9200余元。医嘱要求关某在出院后休息两个月。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和调阅监控录像,认定逃逸的摩托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关某不负事故责任。
  关某与其所在单位就是否为工伤问题意见发生分歧。其单位认为,认定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关某在交通事故中导致的伤害并不是发生在下班途中,因关某租住的宿舍和其要去的方向正好相反。另外,其伤害不是因工作原因,也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内,钢筋工在工作中磕磕碰碰是常有的事,而关某的所谓工伤也不是由于在工作磕碰中导致的,而是交通事故导致。无奈之下,关某向其所在单位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两名工友和班长的证言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是在工作中碰伤,是在去医院就医途中受到本人没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的。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关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即通知被申请人关某所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据和意见。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证据,但陈述了其对关某本人所说的不应当认定工伤的同样的辩解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被申请人意见后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关某的伤害为工伤,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关某所在单位不服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遂以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了被告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具体来说,是关某在工作中被钢筋碰撞了腹部一下,在下班去医院途中,受到非本人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在案件审理中,关某本人也承认去医院的方向与他回自己宿舍的方向并非一个方向,他也承认自己不是下班回宿舍,而是在去医院途中被摩托车撞伤的。因而,其关键是能不能认为关某的伤害是发生在因为“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和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规定来衡量,可以认为,关某因为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筋碰撞了腹部,在下班时间去医院就医是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和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因為工作中被碰撞导致身体不适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的,调理好身体既是生活所需,也是工作所需,而去医院求助于医生是最为通常的方式,因而下班后去医院的路上也就自然属于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所以,认定关某的伤害为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
  关某所在单位虽然认为不构成工伤,但并没有提供不属于工伤的证据。如果单位举证证明了关某在工作中并没有受到碰撞也没有什么身体不适,不是在去医院途中,而是去进行与其本人日常工作和生活无关的其他活动,那自然就不能认为是在“上下班途中”,在此期间发生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就没有法律依据了。但是,单位并没有举出这样的证据来。
  综上,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认定关某的伤害为工伤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