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用型”法学本科案例教学存在的偏差与矫正


  [摘要]“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大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取向。文章在准确界定“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的内涵、宗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分析了当前“应用型”法学本科案例教学中存在的偏差及其表现,并针对“应用型”法学本科案例教学的偏差,提出了五点具体改进建议。
  [关键词]“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 培养目标定位 案例教学
  [作者简介]刘镇(1982- ),男,河南南阳人,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经济法。(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5-0101-03
  一、案例教学对“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的积极意义
  法与法学的实践性、应用性、社会性决定了无论何种类型的法学本科教学均应具有相应的实践性、应用性、社会性。故现代法学本科教学应坚持“应用型”教学理念,改变传统的“理论型”教学理念。依此形成的“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以培养满足社会或特定地域现实需要的法科人才为宗旨,以培养和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实务操作能力为基本途径,以建构法科学生体系化的基础法学理论知识储备为必要条件之一,倡导综合运用多种现代化的教学方法,既注重基础法学理论的讲授,更注重实务教学、实务辅导、实践绩效考核。“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对法学教师的法制实践经验、实务操作能力、实践水平、实践观念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案例教学可以使知识点的讲解更加直观、形象、鲜明,可以增强法学课程的实践性及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激情,特别有利于学生实践意识的培养,迫使其努力思考法学理论的价值追求与实践理性的冲突问题。案例教学的内容来自于法制实践现况、体现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揭示社会某一方面的发展方向,符合法学本科教学实践性、应用性、社会性的要求,因此案例教学是“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具体教学方法。
  二、当前“应用型”法学本科案例教学中存在的偏差及其表现
  (一)重理论逻辑,轻实务实用
  当前,在法学本科课堂案例教学中,很多法学教师普遍在案例内容确定之前先见性地预设了单一且较为明确的理论知识点作为确定案例内容的依据和案例待阐释的对象,预设了一个经由严谨逻辑规则支撑、毫无辩驳可能与选择空间的论证过程。这种普遍性做法尽可能保证了案例教学的理论性与准确性,保证了课程教学进度的有序推进。但由于这种案例教学模式下,案例教学内容的选定与课程进度阶段(或章节)具有特别明显的关联性,不仅造成案例教学内容的过于单一而失真,还诱使学生形成“猜答案”心理,往往绕过严谨的逻辑推理,对理论要义浅尝辄止,不假思索地断定本课堂教授的知识点即案例问题的答案。而教师貌似“严谨有力”的推理过程则成了证明学生“赌徒心理”实用性的有力论据。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先天具备裁判者角度和思维的学生,其毕业后根深蒂固的“猜答案”心理是否与实务要求相一致呢?答案是否定的!实务中司法裁判者在裁判个案时,其面临的选项并非是唯一的。司法裁判者为解决综合性的现实问题,往往依凭善良道德观念,经由严密逻辑推理,对不同的冲突利益予以衡量选择后作出公正裁判。实务中也绝非依凭“赌徒心理”即可解决纠纷,达至案结事了。简言之,重理论推理的案例教学观念与“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所极力强调的讲授内容的实践性、实用性明显相悖,与司法实践中实务工作的综合性、社会性也明显相悖。
  (二)重实体公正,轻程序正当
  当前,无论是法律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存在明显的重视实体公正、轻视程序正当的错误观念。而高等法学教育的管理机构则将这种错误观念转化为诸多潜在且强有力的拘束性规则,如当前绝大多数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培养计划中均将基本的实体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放置在相应的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之前予以安排讲授。这些因素影响了法学教师对法学本科案例教学内容的圈选。于是大量仅涉及实体问题不涉及程序问题、纯粹且单一的教学型案例,在法学课堂大行其道,如一个关于“分蛋糕者最后食蛋糕”的例子经常被法学教师片面地援引以证明程序是为实体公正服务的。程序正当关涉程序正义,不仅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而且是一种与实体正义具有同等独立性的正义类型。从司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趋势来看,鉴于法律实务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综合性,法律程序问题将独立于法律实体问题优先予以解决,必将是未来重大个案司法裁判的一个发展趋势。由此,程序性思维理应优先于实体性思维,程序观念及程序优先观念理应是重塑法律共同体外在观念形态的必然要素之一。而在法学本科案例教学中随意大量采用仅涉及实体问题、不涉及程序问题的教学型案例的做法,不利于引导学生树立程序观念和程序优先观念,不利于提高其实践能力,还不利于改变当前浓厚的重实体公正、轻程序正当的错误法制观念。
  (三)重针对性,轻真实性
  在极为有限的学期学时内将大量的知识内容完整、系统、有效地传授给受业学生,是每一位法学教师授课中都会面临的棘手任务。故每一门专业课授课内容均有严格计划,确定且相对明确,并保持相应的进度。这决定了“理论型”案例教学的内容不可避免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授课内容具有高度的关联性。一些经由精心杜撰的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经典”教学案例,在“理论型”法学本科教学中被经常援用。其危害结果是针对性掩盖了真实性、知识性掩盖了实用性,受业学生对这些失真的案例,往往仅是记住了案例对应的知识点得以应付考试,却经常忽略案例本身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该问题的特定方法(或规则)。这些都非常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务操作能力,不利于缓解法科学生严峻的就业形势。而依据经验学习理论,一个完整的学习过程应经历体验、反思、理论、实践四个环节,体验环节应是被动的实践,实践环节应是积极的体验。据此,法科学生唯有切实感觉到案例教学内容的真实、实用,才会进行深刻、全面的反思,才会形成具有社会实践价值的、深刻记忆的具体理论认知,才会积极地实践验证。当法科学生实务经验丰富以后,其实践能力与实务操作水平自然水涨船高,缓解就业压力也就水到渠成了。故对于“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而言,课堂案例教学内容的真实性优于针对性,实用性优于知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