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国别政策探讨

[摘 要] 本文在对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国别分析上采用实证的分析手段——聚类分析,即:根据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提出的国家保护主义指标,将保护贸易政策分为高、中、低度保护三类,并且对各类之间的关系又进一步作了结构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对策。

[关键词] 对外贸易;贸易保护政策;测度;国别

[中图分类号] F7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3-0083-05

[作者简介] 卓 骏,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公平理论;

吴凌锋,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公平理论。(浙江 杭州 310058)

一、引言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和对外投资步伐加快,一些贸易伙伴频繁地对我国设置各种贸易和投资壁垒,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5年,共有18个国家(地区)对我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63起,涉案金额21亿美元。美国对我7种产品发起337调查,涉案金额约12亿美元;对我2种产品发起反垄断调查,涉案金额1.7亿美元。此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对我贸易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凸显。

随着我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份额的增加,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企业将面临日趋严峻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要科学地进行分析。本文试图从一个比较新的角度分析不同国家对外保护贸易政策的特征和强度,进而提出中国应该采取的国别应对策略。

虽然关贸总协定(GATT)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经过几十年的努力. 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实惠,中国经过多年的努力也于2001 年11月加入了WTO . 但是,WTO组织也是管理贸易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它一方面通过国际协定、政府间的协议、民间协商等方式,来控制价格,协调关系,以缓和各国间的贸易摩擦,即各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协调;另一方面,各国政府通过国内立法,或通过双边、多边协调,来干预和管理对外贸易。总而言之,即使是WTO的成员国的政府,也会或多或少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对外贸易,实行保护主义政策。而各国贸易保护政策特点和程度,在不同的时期也会发生变化,对这些方面的变化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分析。

二、贸易保护政策测度的研究评述

从现有的文献看,对于某种贸易保护政策的测度已有深入成熟的研究,有关于测度关税壁垒方面的指标,如:平均关税率、加权平均关税率、关税实际征收率、有效关税率等;也有关于非关税壁垒方面的测度指标有:数量限制覆盖率、非关税壁垒覆盖率、非关税使用率等等。但是,如何从总体上判断某国保护主义的程度的研究还不是太多。

一个国家的保护主义强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这里既有经济的因素,同时还有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因素。作者认为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创立的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中的国家保护主义指标体系(NATIONAL PROTECTION-ISM)是值得借鉴的。瑞士国际管理发展研究院每年6月出版《世界竞争力年鉴》(The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WCY)来发布各个国家竞争力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通过评价各个国家支持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来评价各个国家的竞争力。IMD认为,国家之间的竞争使其企业在特定环境下的竞争。国家竞争力不能仅从GDP和生产率方面得出结论。因为企业要面对的竞争环境,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还有政治、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国家之间竞争是设定企业在最有效率的结构、制度和政策环境之间的竞争。因此,IMD认为,国家竞争力是国家创造一个使企业有竞争力的环境的能力。根据这一认识,WCY主要测定和分析国家在提供给在其内部经营的企业一个维持其国内和国外竞争力的环境。在这中间WCY有一组指标是用来专门测度某国的贸易保护程度的,虽然有些指标在不同的年份有一些调整,但在近几年的报告中以下指标都在采用之列:

国家保护主义(National Protectionism):指标数值大表示没有阻碍外国商品及服务进口,反之表示相对阻碍了外国商品及服务进口;

外国投资者(Foreign Investors):指标数值大表示可更自由获得东道国国内公司的控制权,反之相对不能自由获得东道国国内公司的控制权;

公共部门合同(Public Sector Contracts):指标数值大表示向外国投标人更充分开放,反之则表示相对没有向外国投标人充分开放;

投资激励(Investment Incentives):指标数值大表示东道国对外国投资非常有吸引力,反之则表示不具有吸引力;

移民法(Immigration Laws):指标数值大表示不禁止本国公司雇用外国劳动,反之则表示要禁止本国公司雇用外国劳动。

以上这些指标可以说与基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贸易保护理论不谋而合,也符合贸易保护理论中国际收支论观点:即实施保护主义主要可从三个方面入手:1,对经常项目中的贸易账户进行管理,这需要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包括对涉及大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以及公共部门合同的管理;2,对经常项目中的收益账户进行管理,这涉及到一些移民政策;3,对资本与金融账户进行管理,这主要对国际投资的管制和激励政策。

三、贸易保护政策聚类分析

在这里按照作者曾经对贸易保护政策进行聚类分析的思路(卓骏,2002,2003),对瑞士国际管理发展研究院2001年至2005年发布的《世界竞争力年鉴》(The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WCY)所列的13个国家,以上面提出的5个指标进行聚类分析。首先我们将2001年至2005年的所有数据取平均数,见表1。

由于是对国家类型的分析,我们采用观测量聚类。参照作者在2002年的相关研究成果,本文采用K均值分类法对观察量进行分类。为了充分利用所有国家的信息,并保证合并的类之间的距离呈单调增加的趋势,在这里的聚类法选择平均连接法。关于相似性测度,本文从距离越近,相似程度越高的原则出发,在距离测度中使用聚类分析中用的最广泛的欧氏距离平方作为类间距离。聚类分析的结果见表2、表3。我们可以看到类别1包括6个国家,他们分别是:加拿大、法国、德国、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类别2包括了4个国家:意大利、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类别3包括了3个国家,他们是:巴西、中国、印度。

从方差分析表(表4)中,我们可以看到5个变量中任意一个变量造成的类间均方(Claster MS)均远远大于类内的误差均方(Error MS)。从概率值来看,5个变量使类间无差异的假设成立的概率远远小于5%,即使是移民法这个变量其p值也只有1%。因此,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参与聚类分析的5个变量能很好的区分类间的差异。

从整个聚类分析过程分析,初始类中心由系统本身决定,分别将加拿大作为第一类的类中心,将日本作为第二类的类中心,将中国作为第三类的类中心(见表5)。初始类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是4.483。此次聚类过程执行2次迭代后类中心的变化为0,迭代停止(见表6)。

从表7最终类中心间的距离,我们可以看出各类间的距离明显。根据表8——最终类中心的变量值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第一类属低度保护模式,有6个国家:加拿大、法国、德国、新加坡、英国和美国。他们的各个变量值均在6.42-8.13之间,平均值为7.116,变异系数接近0.1。公共部门合同、投资激励和移民法均低于平均水平,相对于其他变量移民法的数值最低。这说明虽然这些国家的保护力度较轻,但在移民的控制方面相对还是较严的,对本国企业雇佣外国劳动力有较严的限制,不过外国投资者的数值高达8.13,这说明外国投资者可容易获得其国内公司的控制权。

第二类属高度保护模式,共有4个国家:意大利、日本、韩国和俄罗斯。他们的各个变量值均在4.72-6.57之间,平均值为5.272,变异系数为0.17,与第一类的国家一样,公共部门合同、投资激励和移民法均低于平均水平,其中移民法只有4.77,说明这些国家对本国企业雇佣外国劳动力有较严的限制,但投资保护计划的数值高达6.57位最高值,而且高于第三类中度保护模式的国家。这表明第二类的国家虽然保护程度较高,但对大多数国外投资方可以享受其投资保护计划。

第三类国家属中度保护模式,有3个国家,而且都是发展中国家:巴西、中国、印度。他的各个变量值均在5.63-6.15之间,平均值为5.852,变异系数为0.0344,其中投资激励为6.15明显高于平均值,说明这些国家非常鼓励外资投入。另外,国家贸易保护也略高于平均水平,也反映出这些国家对本国的对外贸易干预程度并不是太高。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类国家的保护程度虽然最低,但这并不意味这类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是自由贸易政策,因为还是存在着一定程度保护,而且这些国家大多数是发达国家,有着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他们的对外政策会对整个国际贸易体制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又以美国为代表,在IMD《世界竞争力年鉴》多年的排名中美国均排名第一,因此,他是我们主要研究的对象。第三类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其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其对外政策会对国际贸易体制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中国对外贸易国别政策的选择

首先,要坚持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和符合国际规范的原则,遵守承诺,逐步与世贸组织所要求的国际规范并轨;确立适度贸易保护政策的保障原则,进行国际竞争要符合国情有利于发展中国的生产力,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机制在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中的作用,并与国际市场机制保持有机联系。

其次,在应对别国的贸易保护政策时,既应当考虑总体战略,还应当根据国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策略,增强应对的针对性。

(一)应对美、日、欧为主的发达国家贸易保护的对策

1.应对日本贸易保护的策略。在我们的这次分析中,日本属高度保护模式的国家。近年来,日本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具体采取的措施为:加快知识产权和贸易关联立法,加大进出口环节打击侵权盗版力度;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的灰色区域设置贸易壁垒,如在保障措施调查上采取“明查实限”的拖延战术对进口设置隐性障碍,对农产品进口设置多样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日本实施贸易保护有着其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从政治上来看,日本为谋求在亚洲的霸主地位,在亚洲内外,采取“内联外交”的策略,运用各种手段打压某些国家的崛起;从经济上看,日本为了保持技术优势,不断采用各种贸易壁垒,尤其是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别国产品进口。

近年来,中日双边的贸易额在稳步增长,我国对日本一直是贸易逆差,如2004年,我国贸易逆差为208.6亿美元,2005年为164.6亿美元;日本的经济发展对我国依赖性增强,而我国对日本的依赖性减弱。如我国对日本的贸易比重从1985年的23.6%降为2003年的15.7%,而日本则从1990年的3.5%增至2003年的15.5%。日本是我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而从长期来看,我国可能成为日本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我们应发挥优势,适时利用贸易救济或其他手段,争取主动。

在中日双边经贸合作方面,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对日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对日发展研究,制定对日长期战略规划;积极开展经济外交,“以经促政”;积极引导日本对我国投资热潮,重点提高引资技术水平;适时深化对日“走出去”,开辟经济合作新途径;加紧制定我国FTA能源战略,在区域合作中保持主动;以合作促发展方式,缓和中日能源摩擦。

2.应对美国贸易保护政策的策略。在我们的分析研究中,美国属低度保护模式的国家,但是这是从总体、平均水平上来讲的,其实中国与美国在某些行业贸易摩擦是非常激烈的。正如本文在前面论述的那样,造成贸易保护政策的原因有时往往政治因素占主导地位,因为美国的反华势力认为中国发展强大之后必然会谋求亚洲的霸主地位,所以,他们在经济上不愿看到中美经贸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这种思维方式激化了贸易保护政策的产生和实施,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贸易摩擦的解决。从经济上来看,中国与美国的产业结构互补性很强,纯经济上的摩擦并不严重,但由于中美巨大的贸易顺差,导致美国在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政策性层面频频向中国施压。因此,中国和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政治性因素”往往起主导作用,是从上到下(政府到企业)方式产生的贸易摩擦。所以,应对美国的贸易保护政策,我国应当采用如下策略:

(1)政治、经济和法律手段并重、相互促进从而达到良性循环。因为影响中美贸易健康发展的因素有很多,有些是经济因素,有些则是政治、社会因素,如人权问题、宗教问题、环保问题、西藏问题、军事问题等。美国采取的贸易政策,有经济方面的考虑.但也强烈地受政治制度和意思形态方面的影响.美国贸易政策实际上是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结合.是政治舞台上各种利益集团博弈相互平衡的结果。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下.各种政治主张.包括与贸易不相关的人权问题.都有可能在美国的贸易政策中得到体现。这也说明了中美贸易摩擦为什么牵涉到了从贸易到金融.从经济到政治的广泛领域。针对美国的不公平贸易立法,我国应制定相应的立法,根据国家法的原则,采取对等原则。如美国的201条款(保障措施)、332条款(普遍调查)、301条款(不公平贸易和授权总统进行报复措施)、337条款(知识产权保护)和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等。

(2)要认识到中美贸易冲突的长期性和曲折性。在美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贸易保护主义仍有其深厚的根基,但这并不能改变中美贸易向前发展的大趋势。近年来,每当邻近美国总统大选或者国会中期选举.美国舆论界都要拿中国一些经济、政治、军事问题“说事儿”,实际上这主要是一种政治需要。等到政治气候改变,很多言论又自动销声匿迹。所以,中美贸易之间的摩擦、困难、挫折甚至倒退是暂时的,双方贸易关系通常是在经历曲折后重新回到快速发展的轨道。

(3)加强中美双方之间政治经济之间的合作。在重大的国际政治问题上,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加强与美国的立场协调。在经济问题上,如国际能源问题等加强磋商。在双边经贸合作方面,由于我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在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些领域优先对美国实施市场准入,尤其在服务业的优先开放上。

(4)加强与当地商会的联系和沟通,通过游说和公关等方式,影响美国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美国一些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都是先在商会内讨论、收集证据、提出理由,当没有反对意见时才向国会提交。而且美国的商会是对外开放的,我国的出口企业都可以作为会员参加并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前了解案件动向。我国的商协会也应当与美国商会进行联合和沟通。在美国,没有商会的认同与背书,官员是作不了主的,这也是美国政治的一个特点。两国商会之间充分沟通,对于减少贸易摩擦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我们可以通过利用和我国有贸易往来、在华投资的外商、学术界以及其他主张自由贸易、希望推动中美贸易发展的力量,对美国某些利益集团施加影响。这样,借助美国国内力量推动贸易政策向有利于中美健康贸易的方向发展.这样比等待一项贸易政策出台后再去消极应对效果要好许多。

3.应对欧盟贸易保护政策的策略。从我们的这次分析中可以看出,欧盟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政策的强度还是有差别的,如,法国、德国和英国属低度保护模式,而意大利则是高度保护模式。从总体上讲,我国与欧盟的贸易摩擦,以经济和贸易本身的利益纷争为主,而欧洲人对中国的贸易抵触更多的是民间行动。因此,中欧的贸易摩擦是自下而上,主要是技术层面上的。根据中欧贸易保护政策的特点,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研究欧盟内部利益的多样性,以及不同国家在贸易保护政策方面的差异,与欧盟内部大国保持不同层级的经贸安排,与新加入欧盟的发展中国家加强“走出去”的合作,如在这些国家投资建厂等,成本既低,又能避开与欧盟的贸易摩擦。在处理欧美贸易摩擦时要注意区别对待,优先安排与欧盟的全面经贸合作关系。

(2)加强我国与欧盟在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合作,以减少出口中遇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

(3)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还应努力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实现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双赢,从而缓和经济竞争导致的族群矛盾。要主动融入当地主流社会,参与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同当地企业、政府官员、律师业、会计师行、媒体、学校建立全面合作关系,成为当地社会一员。这不仅有利于加强沟通,避免或减少矛盾,而且有利于企业自身实现真正国际化发展。

(二)应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的对策。在我们的分析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基本上属于中度保护模式,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较为传统。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05年,中国遭遇各类贸易救济措施64起,其中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案件超过60%,主要为土耳其、印度、南非、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秘鲁等。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的贸易保护措施正在逐步增多。中国企业在应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认清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在世界贸易中地位崛起的认识与态度。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品设置贸易壁垒,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差异和全球化背景下竞争和开放的矛盾心态。另外,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失业、贫困等共同的挑战,很多产业缺乏国际竞争力,对政府保护的依赖程度很高,对“中国制造”和“中国价格”心存恐惧。

发展中国家采取的贸易保护政策同样也是有其复杂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与中国的贸易摩擦不仅有双边冲突,同时还有为争夺第三国市场的激烈竞争而引发的摩擦。我国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如土耳其、印度、南非、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秘鲁等)的大部分贸易争端也有这些国家的政治因素在起作用。此外,我们还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政治制度及经济管理的理念、体制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性。

2.坚持以商业关系为主,无偿援助为辅的经贸合作原则。充分利用互惠互利的商业关系具有灵活性高、见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扩大贸易与投资优势。

3.加强我国与非加太集团的联系和合作,增进政策和利益协调。非加太集团77个成员国已形成了完善的运作机制,设立了秘书处。在包括世贸组织各种国际谈判等的对外立场上,非加太集团经常一致对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非加太集团有着广泛的一致利益,应当加强与该集团的联系和对话,在重大立场上保持协调和合作。

4.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中国家一般在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能源方面具有优势,但缺乏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我国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避开贸易争端;充分利用国际援助带来的机遇,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务和商品出口;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以促进中国企业与当地经济的共同繁荣;组织培训项目,介绍我国发展经济的经验,这样也有利于扩大和提升我国在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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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