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摘要]高职法律教育作为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公民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真正目的就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的重心和归宿应该落实在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训练上。文章分析了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和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现状,论述了如何加强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
  [关键词]法律思维 高职 法律教育
  [作者简介]熊峰(1980- ),男,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王玲仙(1963- ),女,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浙江 杭州 310053)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14-0123-02
  
  法律教育是高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公民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可见,法律教育的形式是传授法律知识和训练法律思维,而目的是培养合格公民。而在高职法律教育中,因为种种原因,教师讲授法律更加侧重的是传授法律知识,尤其热衷一些法律术语和重点法条的讲授,而忽略了法律思维的训练。这种教学现状,显然不利于法律教育目的的实现。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的重心和归宿应该是对高职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而不是法律知识的传授。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最大区别并不在于法律人和非法律人之间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上的差异,而是他们两者之间思维观念上的巨大差别。法律思维与普通百姓的惯常思a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法律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因此,法律思维会潜移默化地对百姓的惯常思维产生深刻影响。而这种影响是法律人所期望的,也是国家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具体而言,法律思维应当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法律思维是法律至上的思维。法律至上思维包含了以下内容:第一,在法律人看来,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而这个最高行为准则被广泛地遵循,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准则将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二,法律是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是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作的纽带。在现代社会中,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而言,法律是最优的社会控制手段。第三,法律需要人民真诚的信仰。法律是人类理性的升华,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尽管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缺陷,但法律本身代表着正义与公平。信仰法律就代表着信仰正义和公平。
  2.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理性是国家稳定、社会进步的前提。我们不能想象生活在一个狂热躁动的社会中是一种什么情形。法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要求所有以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为己任的法律人必须具备理性思维,这同时也是一个合格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基本品质。理性思维告诉我们感情因素不应该是判断是非黑白的标准,法律才是这个社会最后的底线和最终的判断;理性思维要求我们全面地、客观地、辩证地看待社会现象,一个合格公民所应当具备的态度和观点是应该经过法律的标准和理性的思维所最后形成的。
  3.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思维。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够支持所获结论的理由。因此,在法律看来,程序的意义大于结论的意义。在法律思维看来,能保证法律公平的除了程序还是程序。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法律思维还对其程序有特殊的要求:首先,程序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次,程序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具有法律自身的逻辑。
  二、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现状分析
  1.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现状。第一,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较差。法律思维方式要求我们应当以法律为标准来判断是非对错。即使我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者搁置法律。而大学生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大多数学生能够从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利弊,守法护法。但也有部分学生法律意识较差,对法律不闻不学,或者知道一些法律条文但很少理解,不能具体加以运用;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差,不懂得怎样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第二,高职学生证据意识不强。法律思维方式不允许杜撰、猜测或者主观臆断,而重在事实和证据。这是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据,也应该成为守法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手段。但是有的大学生在思考和处理问题时往往忽略了事实证据的客观性,不经过调查研究,也缺乏理性的分析,仅凭主观臆断就下结论,胡乱猜忌,导致人际关系紧张,甚者会走向违法犯罪。第三,高职学生程序意识缺乏。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才是符合法律的。
  2.从教育的角度出发,对以上情况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一,陈旧的教学理念,严重阻碍了法律思维的养成。长久以来,高职院校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认为只要是掌握了理论,在实践中稍加磨炼,就可以应付自如。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以及法律操作技能的实用能力作为培养的目标。第二,单一的教学手段,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我国的高职法律教育基本上还遵循传统的讲授方法。尽管许多教师开始关注案例教学法,并尝试着举办模拟法庭,但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有的将案例教学方法理解为在教学过程中多举几个案例,而缺少对案例的深入细致的实际应用分析,只求课堂上的热热闹闹,而不能达到案例教学法的效果,有的则把案例教学法理解为知识介绍和案情举例的简单总和,把案例作为理论教学的点缀品和调味品。
  三、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思路
  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那么,如何在法律教育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呢?这是高职法律教育中应该关注却一直没有引起重视的问题。从现今的高职法律教育看来,要真正实现法律教育的目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法律教育目的实现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对教学目标的认识。在法律课上,我们经常可以发现老师们教授学生法律条文的比教授学生法律意识的多;课堂上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比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除去老师们的个体差异,更多地源于对法律教育课程目的认识的缺失,即没有形成法律教育要着重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意识。由于法律课是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就成了法律基础课的重要目标。当前,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和法律课教学的现状,重点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
  1.转变教育观念,正确处理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将教学重心由传授法律知识向培养法律思维方式转变。在法律教育中,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法律知识的传授是法制教育的必要内容,这对于高职学生而言非常迫切,但它决不是高职法制教育的唯一内容,也不是最重要的任务。通过知识的传授达到能力的培养,才可以完成知识内化为理智的过程。所以,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就必须从仅注重于知识传授的误区中走出来,将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训练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目标。赫钦斯曾经说过:“理智的美德是由理智能力的训练而获得的习惯……不论学生是否注定从事于沉思的生活或现实的生活,由理智美德的培养所组成的教育才是有用的教育。”如此,我们也可以说,重视法律思维方式培养的法制教育才是最有用的法制教育。因为训练学生学会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会比让他们记住现成的知识能更好地适应所面对的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