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与《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


  【摘要】案例教学法源远流长,业已成为各国大学法学院所广泛采用的基本教学方法之一。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填鸭式教学模式盛行,重理论、轻实践成为一种常态。在《商法学》课程教学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对促进《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商法学;教学改革
  
  一、案例教学法的由来
  一般认为,案例教学法最早由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所创造,原指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①中国春秋时期的伟大思想家孔子的启发式问答教学法也可以被看做是案例教学法的渊源。案例教学法走进课堂成为教育教学的基本方法则是近代以后的事。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朗德尔率先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引起广泛关注。此后,美国其他大学法学院也纷纷接受案例教学法,使之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之一。1920年,哈佛大学商学院开始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商业和管理学领域,约翰·霍普金斯医学院也在医学课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从而使该方法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二战后,案例教学法还进入公务员培训领域。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一种为各学科所广泛接受的重要教学方法,其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联系更为密切。
  二、《商法学》课程教学现状
  《商法学》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它是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学人才而设置的一门必修课程。《商法学》是一个历史悠久、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综合性高、实务性强的法律学科。它与《民法学》、《经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与经济学的一些学科相关联。它所涉及的,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重要组织制度和交易制度,这些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并涵盖《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等领域。
  作为传统的高等院校法学主干课程,长期以来,《商法学》课程教学始终呈现出教师主导、学生被动参与的状态。主讲教师习惯于在课堂上向听课学生直接灌输基本理论和观点,学生则秉持“好记性不如烂笔头”的思维定势,多数时间都在认真做笔记,较少参与直接的教学过程。《商法学》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都在反复强调夯实相关理论基础的极端重要性,整个教学模式重理论、轻实践的特点尤为突出。然而,以教育部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为契机,实践教学在高校本科教学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②九年来,为落实教育部的上述决定,高等院校法学教学改革积极推进,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中的比重逐渐加大。与此相适应,《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填鸭式教学模式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三、案例教学法在《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中的应用
  《商法学》是法学专业中实务性色彩最为浓厚的课程之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也是法学案例最为丰富的部门法学之一,在《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中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也是课程教学改革的主要方向。结合欧美发达国家法学案例教学的有益经验和国内兄弟院校的成功做法,我们认为,案例教学法在《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中的应用舞台主要是课堂教学。案例教学在《商法学》课堂教学中的应用过程包括:
  (一)案例选择
  案例要根据《商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案例的内容必须适应具体教学环节的需要。案例的收集过程是个不断筛选积累的过程,收集的案例要有代表性,既要反映商事实务中的典型问题,又能表征商法基本知识点。选择案例应注意时效性。《商法学》涵盖众多的二级部门法,这些商事特别法修订频繁,例如《公司法》,从1993年颁布至今,已连续修改四次。也正因为如此,案例选择的时效性尤为重要,应尽量选择最新的商事案例,避免案例陈旧过时,落后于商事实践。应把握好案例的难易程度。案例太难,学生因知识储备不够无从下手,只有消极等待课堂上的灌输,丧失参与的兴趣。相反,案例过易,结果一猜便知,这不仅降低了教学要求,也会降低学生对案例的参与度。所以,案例难易要适度。案例选择还应贴近实际,尽可能收集真实发生的案例,切忌胡编乱造。与法国德国等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我国除没有商法典外,其他商事特别法都较为完善,有数量庞大的商事案例群体,案例选择面广泛,应侧重于挑选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准备
  根据《商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所精选的商事案例应当按照教学实际进行编排,分别归入相应的课程章节。要做到每一节要设置至少一个典型案例,与该节的重要理论知识相衔接。较为复杂、牵涉知识点较多的案例可以跨节或者跨章制备,但这类案例不宜过多,以免造成学生认知的困难。要在教学实践中展开有效的案例教学,应当将该案例全面展示给学生。最直接也是目前常见的一种做法,就是在课堂上通过播放PPT,向学生呈现整个案例全貌,让学生对案例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在介绍案例内容时,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基本案情,例如案例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者、前因后果和背景等。案例展示以平实叙述为主,无需进行任何评论,让学生自然接触案例情景,对该案例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商法学》课程教学中的案例既可以当堂告知学生,也可以让学生提前获知案例内容,有所准备,下次课再做分析。
  (三)分析案例
  这是案例教学法在《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中的中心内容。在前一个环节,学生已对案例的全貌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就成为一个自然的结果。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中的主体,主导整个教学过程,学生被动参与学习,积极性不高。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过程中,就是要根本改变师生在教学活动中的地位,提高教学实效。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教师不再是主导者,而转变为一个纯粹的课堂组织者,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学生成为这个过程中的主体,而不再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为了增强案例分析的针对性,教师可以提前设置具体的案例问题,引导学生层层深入分析,避免无的放矢。也可以分小组进行课堂讨论,由小组成员针对案例各抒己见,自由表达各自的观点,使思维的火花充分碰撞,锤炼自主学习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