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诉法律职业技能


  摘 要: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转向已获认可,技能成为备受关注的主题。在法律实务中,非诉业务伴随经济的发展有超越诉讼业务的趋势,我国法学教育应重视非诉业务。非诉法律职业技能可分为四个方面:咨询;法律、案例、信息检索与综述;文书起草;谈判。我国法学教育界可与职业共同体共同努力,实现在非诉法律职业培育上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非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职业技能
  一、前提
  如何改革我国规模庞大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实现职业化应该已成为法学界的通识,对此前有霍宪丹教授的判断“使法律人才的培养符合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1],后有葛云松教授的界定“法学教育必须主要考虑毕业生将来的人生和职业需要”[2]。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分析法律人才的职业化,与此相对的法律人才的学术化目标如果不是销声匿迹,至少也是退居到相对不重要的位置。
  通往职业化人才的培养目标中,职业技能成为一个日渐显赫的话题。为了与侧重于制度沿革、学说要点、比较分析、论文写作等为培养内容的学术型人才相区别,理想状态下法律职业人士的技能,尤其是与其他职业相较具有差异性的技能,就成为了法学教育的关注焦点。职业技能成为人才培养目标职业化的外在象征与内在支撑。职业技能之不足正是对固有法学教育模式指责的主要依据,故而也当然成为职业化教育正当化的依据。
  但职业技能从概念转化为现实还面临着众多问题,主要是职业技能可否作为教育的对象;由谁作为实施教育的主体?这些问题需要理论做出回答。
  依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技能”是掌握和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在“职业技能”中,技能受限于“职业”,法律职业技能是基于法律职业运行而提出的技能需求。问题在于,技能是否只能在手把手的学徒制之下得到养成,还是可以单列出来作为特定教育阶段的培养内容?从世界高教发展史来看,职业教育成为特定阶段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一种趋势,这就是职业教育的兴起。即使在普通的本科学习中,职业化因素也深埋其中,如德国2020年优化学习条件目标的内容主要就是“对本科专业实践性的提高”。法学教育对职业技能的培养依两大法系也呈现出区别,大陆法系更倾向于通过考试遴选特定人员进行大学后的职业培养,而英美法系则倾向于在大学阶段进行职业教育。美国法学教育是职业化的代表,“20世纪初,美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从主要是学徒制培养模式到正式的职业教育模式的重大转变”[3]。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可以简化为一个短语——像律师一样思考。对于大多数国家、地区而言,法学教育中的职业培训都是一个艰难的权衡,“作为一个专业课程,法律到底是一个学术学门或是专业训练,两者不可避免地有着内在冲突”[4]。但作为最小公约数,从世界高等教育的大前提到法学教育的小前提可以推断出的结论是职业技能可以作为教育对象,这一结论对于长期忽视职业技能培养的我国尤其具有启发意义。
  职业技能的培养主体?作为一个放置在中国法学教育语境下讨论的题目,其主体会当然地与法学院画上等号。法学院作为法学教育的承担者,负责从教学计划的设计到毕业生分配的全流程,课程体系中的实践类课程与师资也由法学院安排。虽然我国法学院受限于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但就比较而言,我国法学院无需如美国法学院接受律师协会所设委员会的准入与评估,教学安排也没有如同德国用法律规定那般严格,所以法学院在教学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考虑到我国本科学生毕业所需的高学分,在扣除基础课与公共选修课之后,学生修读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在25门以上,这给了法学院在人才培养上的自由空间,至少他们可以法律职业的某个方向进行创新与强化,非诉法律人才也正是这种设计思路的体现。但是具体到实践技能的培养,法学院是否能够承担则不无疑问?苏力教授在肯定“亟待强化法律技能教育”的同时,倾向于将该任务交由“毕业生就业后的用人单位”来完成[5]。这无疑只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事实上作为一个抽象名词的“用人单位”在现实中表现为千千万万、形态规模各异、价值取向不同的具体而微的工作环境,指望所有主体都心怀教育之心并努力承担该种责任,显然不现实。具体到非诉法律领域,作为服务于公司企业的法律人员,其知识结构具有复合性,实践技能也具有相通之处,从效率的角度看,恰恰最好是由学校组织培训。必须看到,由法学院负责实践技能培训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课程与环节都是在课堂中由专业教师来主持。在设计高效的课程并引入优秀实务教师上,法学院需要更积极与主动,向业界敞开大门。
  本文以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职业技能培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预设前提,聚焦于非诉法律人才实践技能之培养,这属于职业化教育背景下职业技能的细分主题。
  二、非诉法律职业的独立性
  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即以法律实务工作者为培养目标,法律实务工作者虽然类型众多,大致可归为法官与律师,因为检察官、企业法务人员、公务员都可视为不同委托人的律师。如果考虑到法官的精英化及从律师中的遴选机制,则律师几乎可视为法学教育的唯一目标,这正是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设定。在我国,从学生就业的角度而言,亦应以律师作为主要的培养目标。
  依照迪特里希·鲁施迈耶的考证,律师职业的产生条件就是“科层与市场交换”[6],并且市场交换的作用更为重要。服务于市场交换主体的法律职业是现代社会的先驱,这是欧洲历史的经验,并一再被证实。苏力教授考察中国法律技能教育,也认为,“在一个很少商业,很少都市人口的社会中,法律很难找到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这就不可能有一个生机勃勃的法律职业”[5]。追根溯源,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职业与市场经济的天然关系,而并非与诉讼有必然的联系。正如古代中国有发达的法典与审判体系,却没有发展出法律服务,原因就在于此。因此,对于当下法律服务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服务,而法学教育却几乎围绕诉讼展开而言,明白律师职业的起源无疑具有深刻的反省意义。非诉业务更贴近律师职业的本来面貌。
  其实不管理论上是否澄清,现实已经转变。在发达国家,以非诉作为职业类型的律师不但人数逐渐增多,更在经济上居于优势地位。以美国为例,“在美国,重心由诉讼业务向顾问业务的转变发生在内战之后,并一直持续至今。……非诉法律业务主要集中在大型律师事务所中。在最大的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量可以达到90%”[6]。同样的转变在中国正在发生。2008年针对北京市律所的调查显示,“非诉和诉讼业务基本持平的律师事务所达到五分之一,说明非诉业务出现迅猛发展势头”[7];2012年的调查与预测表明,我国律师业非诉业务增长迅猛,尤其对于中心城市的法律从业者,非诉业务成为增长的主要来源[8]。转变正在以加速度进行:公司企业成为法律服务的主要采购者;律师界的成功者多为非诉律所与律师;行政主管部门正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