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度文书

精选资料 规章制度文书 一、规章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1、规章制度的概念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秩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而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和约束力的文书。

2、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是一个总称,它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章程、制度、规则、守则、须知、公约等;
另外,标准、准则、规范、补充规定等也属于规章制度。各种不同的规章制度,适用不同的范围、不同的需要,起着不同的作用,其制发者也不一样。常用的有章程、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细则、制度、守则、公约。

(1)条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一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法规性质的文书。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

(2)规定,对某一事项制定的法规性文书,比规则更具体。如关于提高知识分子待遇的若干规定。

(3)办法,是针对某项工作或某一方面的活动作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书。如实行科技人员交流的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

(4)规则,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公众利益,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原则性规定。如城市交通规则。

(5)守则,是要求特定的群体共同遵守的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文书。如员工守则、学生守则等。

(6)公约,是群众在自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的对某一事项作出的具体要求。如卫生公约等。

(7)制度,是针对社会组织或某些范围、某一事项作出的行为准则。

(8)章程,是指党致机关、团体制定的纲领性文书,对组织的宗旨、性质、任务、机构、成员和活动规则作出规定的文书。章程应由该组织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行。如中国语言学会章程。

(9)细则,是为了贯彻执行条例中某条款或某几条条款制定的详细规则。

二、规章制度的文体结构和内容结构 1、标题 规章制度的标题一般由单位名称、内容、文种组成。如宁波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细则等。单位名称,或是规章制度适用的单位或范围,或是制定、颁布单位的名称。

2、正文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分章列条式(章条式)。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总则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制度依据、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该项有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分则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该文书与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效用、数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条款式。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一般开头说明缘由、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例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其第一条相对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对于附则的写法。

三、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要具有规范性。

2、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条、款、目、项。最为常见的以章、条、款三层组成。

3、严密性。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

4、有些规章制度加上“基本”一词,如“基本规程”、“基本制度”等,表示这是带有普遍性、原则性的规定。

5、有些规章制度加上“试行”、“暂行”、“草案”等词,表示这些规章制度颁发后又发现一些情况,但全面修改的条件还不成熟,只能加上一些内容作为原定规章制度的补充部分。

四、规章制度的特点 1、制作的严肃性。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依照相关的法令、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政策相抵触。

2、具有强制力或约束力。规章制度起到某些行政法规的作用,它一经公布,对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就具有强制力或约束力,必须贯彻实施,不得违反。否则,就要受到行政、法律、经济制裁或公众谴责。

3、行文全面周到、内容具体。规章制度是人们的准则,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必须作出周到的规定全面的要求,不能有遗漏,不能被人钻空子。规章制度的种种规定,都比较具体,要求只能这样做,不能那样做。

第一节 条 例 一、条例的概念 条例是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性质的法规性文件。

条例具有法规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条例的制作、发布机关有一定的限制。

(2)内容的法规性。条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重要或比较重要的事项,具有 强制力和约束力,要求有关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二、条例的分类 根据管辖的权限不同,条例可以分为直接颁发性条例和批准颁发性条例;
根据内容的不同,条例可以分为事项性条例和规定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的条例。

三、条例的结构 条例一般由标题、通过的时间与会议(一般由人大机关使用)、正文、发布的时间四部分组成。其中,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发布的时间分别在发布条例的“通知”、“公告”、“令”之中。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条例,用“通知”印发;
人大机关制定的条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用“公告”发布;
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用政府令(国务院用国务院令)发布。

标题。一般由条例的主题和“条例”组成。这样撰写,是为了突出条例的主题,增强它的鲜明性。也可由发文机关名称、条例的主题和“条例”组成。应区别情况,灵活处理。

通过的时间与会议。人大机关依法讨论通过的条例,其通过的时间与会议在标题之下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其格式是“(x年 x月x日x 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在党的中央组织与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既可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也可用审签方式批准。但是,经会议讨论过的条例,仍然要用签发的方式最后审定签发。所以,党政机关制定的条例不标注通过的时间与会议。

正文。条例的正文均采用分项(条)式。内容较多的,采用章断条连式,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倒数第二章为分侧,最后一章为附则。条数,从总则的第一条起,全文依次排序,直至最后一条。内容较少的,采用条连到底式,即全文不分章,开头为第一条,接着是第二条,直到最后。但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的内容不能少,按其顺序,依次排列。

条例的第一条要写明行文的目的、依据,强调它是依据党中央的某个决定、指示或国家生活某个方面的法律、准则制定的,以突出全文的主题、权威和法定的约束力,还要说明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下文的具体规定奠定基础,也为条例的专指对象确定明确的外延。

条例的主体部分比较复杂,要依据条例的具体内容确定撰写方式。但其共同点是有条也有例。“条”,是指从正面规定,写明应该怎么做,不准怎么做;
“例”,是指从反面规定,即做不到或违反了怎么处理。“条”与“例”的排序,一般是“条”前“例”后,以条为主,相辅相成。“条”中应该做的与不准做的,可以放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例”必须在分则的后面单独做一条或几条或一章突出写明。

正文的结尾,即附则部分,单独作一章或几条撰写,说明实施的要求、生效日期、解释与修改权限,与原来有关公文的关系,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办法。

发布的时间。因为“条例”这一文种不能独立行文,因此,需要用另外一种形式、另一个文种发布。所以条例的发布的时间,分别在党的中央组织的印发“通知”或人大机关的“公告”或政府“令”中。

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修订)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行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第九条经批准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条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获奖励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出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三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准或处分。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节 规 定 、概说 (一)含义 规定是机关单位针对某项具体工作或专门问题作出部分规范的法规文书。

(二)适用范围 同条例相比,规定规范的范围比较窄,但使用更加灵活。它通常在以下情况使用 1.当文件规定的内容仅是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的一部分时。

2.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内容而制定规定。通常由制定原文件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制定。由于此类文件是根据原文件的原则而补充的新的规定,一般称为实施规定。

(三)特点 规定与条例、办法等比较,其特点是 1.内容的局部性。规定有时为实施某一法律文件而制定,有时为加强管理而单独制定,内容侧重于政策和管理方面,划清政策界线,明确管理原则,在内容上没有条例那样全面和系统。

2.表达比较概括。规定只对特定的工作作部分限定,内容范围较窄,而原则性较强,所以表达上相对于条例而言比较具体,但相对于办法来说,又比较概括。规定的概括性介于条例和办法之间。

3.法律效力比较大。规定所涉及的工作或问题不如条例重大,其法规性、约束力不及条例,但又比办法可以结合实际变通贯彻的特点有更大的约束力。

二、写法 (一)标题 规定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地区、事由和文种组成,一种是由事由加文种组成。

(二)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规定的目的、根据和适用范围;
分则对特定的工作或问题制定出明确的要求和规范;
附则说明制订具体办法的授权单位、施行时间和与原来有关法律的关系等。

正文的结构形式一般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项。条项式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一般来说,工作或问题比较复杂的采用章条式,内容较少的采用条项式。

第三节 办 法 一、办法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办法的含义 办法是行政机关为贯彻某一法令或者做好某方面工作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书。

办法一般用“命令”或“通知”的方式发布,在行政管理领域运用得非常普遍。2000年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差不多每期都发表有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办法,有时一期上刊登若干篇。以2000年第7号为例,刊登的办法计有国土资源部以通知的方式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考核授予办法,水利部以命令的方式发布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方式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二办法的特点 1.具体性 办法和条例、规定是比较近似的文种。它们都有法规性,分章列条的外部形式也比较接近。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为条例的制作单位级别高,意义重大,内容全面、系统、原则。规定的制作单位没有条例那么严格,内容比较局部化,方法、步骤、措施比较详细。而办法由分管某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作出,内容更为具体。但这些区别不是绝对的,彼此之间的界限很难划分清楚。例如同是对公文办理作出规定,中央办公厅使用的是条例,而国务院办公厅使用的却是办法。

2.普遍性 办法的应用范围广泛,使用率高,特别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一步步前进,人们的法制观念一步步强化的时候,自觉守法已逐步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事情无论大小,都要有法可依。而办法可以用于指导实施国家的某一法律、条例,可以对某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因而越来越广泛地被行政管理部门所采用。

3.实践性 办法的内容都是贴近于工作实践的方法、步骤和措施,带有很强的实践性特点。

4.派生性 有相当一部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某一法律而制定的,是法律的派生物。例如,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第一条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其对法律和条例的依附性十分明显。

三办法的类型 1.实施法律、条例和计划的办法 这种办法的派生性很强,有的从标题上就明确指出这一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5号刊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就是对海关如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的办法。2000年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计划〉实施办法也属于这种类型。

2.实施行政管理的办法 这种办法虽然也是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制作的,但不是哪一部法律和条例的派生物,有一定的独立性。它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一些法律不可能具体涉及的局部性工作所作的安排。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7号上刊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说“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这段话准确概括了其实施行政管理的性质。

二、办法的写法 一标题和制发时间、依据 1.标题 办法的标题一般由主要内容和文种构成。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事项、适用范围或阐释依据,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如果是试行或暂行,在标题中要写明,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

2.制发时间、依据 加括号标于标题之下正中,有多种写法制发时间和通过的会议;
通过的会议及通过的时间;
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
发布机关和首次发布时间及修订时间。

随命令和通知发布的办法,自身不显示制发时间和依据,但以后单独使用时,应将原命令和通知的发布时间标注于标题之下。

二正文 1.总则、分则、附则写法 内容复杂的办法,可采用总则、分则、附则式写法。

总则写明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意义、适用范围、实施部门等。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一章为总则,分别写了目的和依据、领导机关、普查标准时间、经费来源、责任机关。

分则列出具体的方法、步骤、措施、要求等,可分若干章展开。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分则共含第二章“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第三章“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第四章“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第五章“人口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第六章“人口普查数据的公布和管理”,共计五章,含第六到第四十三条。

附则用来写特殊规定、补充规定和生效时间。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附则共三条,分别涉及少数边远不便地区的特殊情况,实施细则的制定权,施行时间。

2.直接分条式写法 内容简单的办法,直接分条即可。前若干条写目的、依据、宗旨等,中间较多的条款写方法、步骤、措施等,最后一两条写补充规定和实施要求。

第四节 规 则 一、规则的概念、特点 规则和守则、制度都是由国家的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根据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公文。其中,规则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进行管理或开展某项公务活动而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性公文。

规则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的某一具体管理工作进行程序规范和行为规范,以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游泳规则,是为加强游泳池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凡游泳者都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又如交通规则,是为加强交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而面向社会制定的,行人、车辆行驶要遵守这些规则,管理人员要以这些规则为依据进行交通管理。

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1.针对性。规则的制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某项管理工作或某项公务活动而制定的操作规定,其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有任何随意性。

2.可操作性。规则的规范事项必须周密、精细、具体,可以直接付诸实施,不需要再订出实施细则来保证其贯彻执行。

二、规则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规则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一般仅有标题项目。如果制发机关级别规格较高,还需要写明制发的时间和依据等项内容。

(1)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计算机房安全管理规则等。有的则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市工人运动会参赛规则等。

(2)制发的时间、依据写在标题之下,有的用括号注明规则通过的年、月、日期与会议名称;
有的注明批准、公布的年、月、日期和机关,有的写明公布的年、月、日期和机关。

正文。

规则的正文内容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总则是关于制定规则的指导思想、缘由、依据等项内容。分则是规范项目,它是规则的实质性内容,要求执行的依据。

规则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这种形式有二种表述方法一是条款式,全文按序列条;
二是章条式,全文分若干章,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为公则。

例文 阅览规则 一、凡入室阅览者,一律凭本人学生证领取座位号对号入座。离开时交回座位号,如有遗失赔款二元。

二、本室期刊、报纸分开架和闭架两种。开架报纸,读者可以自由取阅,每次只准取一册,阅后按排架号放回原处,不得乱扔乱放。

三、开架报纸每月换一次,凡下架散报不再借阅。

四、本室所有报刊只准在室内阅览,一律不向外借阅;
对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带出本室者,罚款伍元。

五、要爱护报刊资料,不准卷折、圈画、污损、拆撕、剪裁,违者按报刊原价十至二十倍赔偿。

六、注意室内安静和卫生。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和扔纸屑。

大学图书馆 年月日 第五节 守 则 、守则的概念、特点 守则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向所属成员发布的一种要求自觉遵守的约束性公文。

守则是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用以规范、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的条文,因此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但不具备直接的法律制约作用。

二、守则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守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首部 一般由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中学生守则等。

正文 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

总则是关于制定守则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等项内容;
分则是规范项目,要求条目清晰,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精炼;
附则是关于执行要求的说明。有的守则内容比较单一,全文由分则内容组成,没有总则和附则部分。

例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节 公 约 一、公约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公约的含义 公约是社会组织或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讨论、协商所制定出的,约定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

需要说明的是,通常国际上由若干国家共同缔结的多边条约,也叫公约,如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是一种用来维护国际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国与国之间的正常关系的国际性文书,不在我们所讨论的范围之内。

我们所说的公约主要是指在国内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带有公共性和督促性的文书。

公约是参与制定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公约的特点 1.公众约定性 约定性是公约的突出特点之一。公约虽有约束性,但它不是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强制性的法规,而是订约单位或订约人自愿协商缔结公共约法。它一般不产生于行政管理部门,而是产生于社会团体或民众之间,有一定的民间特色。它不是正式的法律和法规,对参与者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应。

2.长期适用性 公约所涉及的内容一般都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因而公约也具有长期适用性,不会在短时间之内就因为时过境迁而成为废文。制定公约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要选择大家共同关心的、有长期意义的原则性事项写入公约。如果发现原有的公约已经过时,则要讨论制定新的公约来取代它。

3.集体监督性 公约一经共众认定,就是订约人的行为和道德规范,每个人都有履行公约的义务,不得违反。同时,它也是人们互相监督的依据,每个人也都有以公约为准则监督别人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违背公约的行为,大家都有权进行批评和谴责。

4.基本原则性 公约的内容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一些基本道德准则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要求,一般不涉及具体的行动方法和实施措施,不像细则那样详尽具体,因而公约大多短小精悍。

三公约的类型 1.部门公约 这里所说的部门不是行政管理部门,而是群众社团、民间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制定的消费公约,爱国卫生委员会制定的卫生公约等。下面这篇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制定的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就属这种类型 为加强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首都市民素质,增强首都意识,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把首都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特制定本公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北京民族和睦维护安定 二、热爱劳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俭节约 三、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四、美化市容讲究卫生绿化首都保护环境 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保护文物 六、崇尚科学重教尊师自强不息提高素质 七、敬老爱幼拥军爱民尊重妇女助残济困 八、移风易俗健康生活计划生育增强体魄 九、举止文明礼待宾客胸襟大度助人为乐 本公约于1995年末,经公众参与讨论修订而成,凡在首都北京生活的每一个人应自觉遵守。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三月 2.行业公约 一个行业,为了加强本行业的职业道德,保护公平竞争,以行业协会出面主持制定的公约, 就是行业公约。例文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行业公约 1996年11月3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规、规章,合法经营,照 章纳税。

2.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不断提高行业素质。

3.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管理,优质服务,保质保量保安全,便民不扰民,重合同, 守信誉,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4.企业之间要团结互助,交流经验,合法竞争,共同提高。

3.民间公约 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面主持制定的公约,也就是俗称“村规民约”的,就是民间 公约。

例文 居民文明公约 为了积极投入“五讲四美”活动,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公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尊老爱幼,和睦相处,邻里团结,互相帮助。

三、遵守公共秩序,做文明乘客、文明顾客、文明观众。

四、讲文明、讲礼貌,不理怪发,不看淫秽书画,不听黄色歌曲。

五、响应晚婚晚育号召,少生优生,为四化终身只生一个孩子。

六、遵守户口管理制度,做到客来报、客走销。

七、积极参加巡逻,搞好四防和楼门关照,维护好社会治安。

八、教育子女,关心儿童,做好社会失足青年的转化工作。

九、不打架斗殴,不偷盗,不赌博,不制作和携带凶器,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十、绿化环境,美化庭院,不散放家禽家畜,消灭四害,搞好卫生。

市街居委会 一九年月日 二、公约的写法 一标题 公约的标题有三种写法 一是适用人加文种,如教师公约。

二是适用范围加文种,如花园小区公约。

三是涉及事项加文种,如护林公约。

二正文 公约的正文由引言、主体和结尾组成。

1.引言 引言主要用来写明制定公约的目的、意义,常套用“为了特制定本公约”的固定格式。

2.主体 条文式写法,将具体内容一一列出。这部分最重要,一定要做到系统完整,层次清楚,言简 意明,朴实通畅。

3.结尾 用来写执行要求、生效日期等。如无必要,可免除这一部分。

三署名与日期 对于有些公约而言,署名是很重要的一项,因为署名就意味着承诺,表明遵守公约的意向, 表明愿意为违背公约承担责任。特别是行业公约,这一点显得更为突出。

例文 陕西省金融机构关于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经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陕西省各有关金融机构经过认真协商,特制订本公约。

第一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正常的组织存款机制。废止存 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到职工个人,并以此作为对个人奖励的依据。

第二条订约单位所辖对外营业机构均悬挂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统一制作的利 率公告牌,严格执行法定利率,不违反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和关系人支付利息以外的费用和馈赠物品等。

第三条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个人存款业务。不违反关于存款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方面的规定,不擅自开办新存款业务。

第四条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信用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不以放松相应的金融管理来吸收存款,不以国债名义变相吸收存款;
不违规吸收和挪用财政性存款。

第五条订约单位如违反国家及本公约有关规定吸收存款,凡属人民银行检 查和社会公众检举的,违规单位愿将违规吸收存款金额划转同级人民银行无息专户,直到该存款到期,应付原存款人的利息由原吸收机构支付;
如属签约单位之间互相举报的,愿将违规吸收存款无条件划转举报单位,无息存款直到存款到期,应付原存款人的利息亦由原吸收机构支付。

第六条若违反国家及本公约有关规定吸收存款,违约机构的负责人及当事人将接受5 00-1000元的经济处罚,用于奖励举报人;
情节严重的,其责任人由人民银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本公约监证机关为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订约单位保证以本公约自律,欢迎社会监督。

第八条本公约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七节 制 度 一、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一制度的含义 制度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某项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性文书。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制度的发布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

二制度的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 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 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

3.规范性和程序性 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二、制度的写法 一标题 制度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以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如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另一种是以单位名称、适用对象、文种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市工业局廉政制度。

二正文 制度的正文有多种写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引言、条文、结语式;
通篇条文式;
多层条文式。

1.引言、条文、结语式 先写一段引言,主要用来阐述制定制度的根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等,然后将有关规定一一分条列出,最后再写一段结语,强调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2.通篇条文式 将全部内容都列入条文,包括开头部分的根据、目的、意义,主体部分的种种规定,结尾部分的执行要求等,逐条表达,形式整齐。

3.多层条文式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制度,特点是将全文分为多层序码,篇下分项、项下分条、条下分款。如某省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下的条,用“1、2、3、”来表示条下的款。

三制发单位和日期 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例文 地区工业局廉政制度 为了保持清正廉洁,防止腐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根据省地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全体同志充分讨论,建立如下廉政制度 一、要甘当公仆。全局工作人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本职工作,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多做贡献。

二、要改进作风。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办实事、讲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开会不发纪念品,不办超标准的会议伙食,会议不搞旅游,对上、下级和外地客人,由分管领导或对口部门按标准,积极热情接待。到基层工作应在职工食堂就餐,并按规定交费。

三、要清正廉明。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用权力为子女、亲属升学、就业、参军、提干、晋级,不得利用职权在申报项目、产品鉴定、达标升级验收、资金物资分配、人员调动、转干提干等方面索贿受贿,不把职权范围的工作变为有偿服务。严格按照小汽车管理办法使用小汽车,因私用车要按规定付费;
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不准多占住房和违法建私房,对多占住房和违法建房按规定认真处理。

四、要政务公开。全局性的工作,如年度计划、年度工作安排、总结、基建技改项目的审定、机关人员的调动、安排、职务的晋升、调资提级、奖金分配、住房调整、经费开支、计划物资分配、评选先进、职工奖惩、招工招干等重大问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讨论决定上述问题时,涉及的有关人员应该自觉回避。

五、要严格考核检查。上述决定由局监察室、纪检组负责考核,作为干部提升晋级、评选先进的重要内容,每季考核一次,年终总评。

第八节 章 程 一、章程的含义、作用和特点 一章程的含义 章程是一个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为保证其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行,系统阐明自己的性质、宗旨、任务以及规定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纪律及组织结构、活动规则,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规则性文书。

一个正规的政党、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公司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的章程。

二章程的作用 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作用。

1.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 这是章程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它的成员必须就这些内容达成共识,才能保证这个组织的思想统一性。

2.建立组织的管理机制 章程要明确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对领导岗位的设置、领导者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下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一一进行确定,以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

3.保障成员权利 参加任何一个组织、团体,都要承担这个组织交给的工作和义务,但同时也都享有这个组织所规定的权力。章程必须明确其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对其成员的权力起到保障作用。

4.规定组织纪律 章程还要对成员的行为提出种种规范,凡违背章程中规定的组织纪律,都应受到处理或制裁 。

三章程的特点 1.共识性 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因此,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并且要在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没有达成共识、多数人抱有质疑态度的内容,不能写进章程中去。

2.稳定性 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一个成熟的章程,应该实行数年、十数年、甚至数十年而不过时。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章程作一些补充和修改也是必要的,但这些修改必须经充分讨论和表决通过,而且只作局部调整,不作大面积改动。

3.准则性 章程具有约束力,是这个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

二、章程的写法 一标题和日期 1.标题 章程的标题,由组织名称和文种构成,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写作学会章程。如果尚未得到通过和批准,可在标题后加括号注明“草案”。如中国写作学会青年写作理论家协会章程草案。

2.日期 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标明日期和通过依据。有三种写法 一是由会议名称、通过日期组成,如“中国科协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1980年3月22日通过 ”。

二是由通过日期、会议名称组成,如“1988年6月7日中国写作学会第三届理事会修订通过 ”。

三是只写明通过日期,如“1999年7月17日通过”。

二正文 1.分章式写法 内容丰富的章程采用分章式写法。这种写法是篇下分章、章下分条,条下分款。通常第一章是总纲或总则,以下各章是分则,最后一章是附则。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分述了组织的名称、性质和任务。第二、三、四、五章为分则,共十一条,分述了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组织结构、经费来源等内容。第六章为附则,共二条,是一些补充说明。

2.分条式写法 内容简单的章程直接分条撰写,如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章程,共有六条。第一条是性质;
第二条是宗旨;
第三条是基金的使用;
第四条是组织结构及职责,其中又分为三款;
第五条是注册;
第六条是办事处的设置及各自的职责。

撰写章程要注意符合政策规定,内容系统周密,条理明确清晰,语言精当质朴。

【 范 文 一 】 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1988年6月7日中国写作学会第三届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我国高等院校从事写作教学和写作学科研究的教师,以及从事与写作学科有关的党政机关、新闻出版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在党的领导下,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振兴写作学科 ,为四化建设服务。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团结和组织写作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力量,积极探讨人类写作活动的基本规律,为建立和完善写作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基本训练体系,提高写作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普及写作知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 1.制定与实施写作学研究规划,交流、推荐会员的科研成果。

2.组织编写各类院校的写作教材,交流教学经验。

3.编辑出版会刊写作和有关写作的丛书。

4.组织年会和其他教学和学术活动。

5.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写作学会的联系,促进和加强写作学科的国际交流。

6.保护会员从事本会业务活动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四条凡我国高等院校从事写作教学的教授、副教授、讲师以及成就突出的助教 ,或 从事与写作学科有关的党政机关、新闻出版等方面工作的相当于讲师以上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入会人员须经各省、市、自治区写作学会推荐,报总会批准。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学术活动的权力。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2.向本会介绍教学经验。

3.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 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

3.修改会章。

4.改选理事会。

第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理事若干名组成,任期四年。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但每届理事须更新三分之一。理事会可单独召开,亦可结合学术年会召开。

第九条由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主持学会的经常工作。会长负责学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学会的全面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主管某一方面的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分管某一方面事务。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教学研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和编辑出版委员会。

第十条本会对各省、市、自治区写作学会和其他专业研究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总顾问及顾问若干名,任期与各届理事会同 。

【 范 文 二 】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章程 1992年12月21日通过,1999年12月24日修订并通过 一、教育为立国之本,曾宪梓先生为振兴中华,资助教育事业,培育英才,决定捐赠港 币一亿元,与教育部合作,成立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用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

二、培养优秀人才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的重要内容。鉴此,本基金会从2000年开始,设立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奖励在内地若干所重点大学就读的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大学本科生,旨在支持他们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友爱助人,取得优异成绩,毕业后报效祖国。

三、基金的使用。利用一亿港元的基金收取利息,或通过经营进行投资、再投资,取得的收入,用于发放奖学金。

四、基金会理事会。

1理事会为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会二人,理事若干人。

每年召开理事会一次。如有需要,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2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由理事兼任,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3理事会的职责为 1.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向及收入的使用,批准奖励办法,制定工作计划;

2.批准基金会的奖励项目;

3.管理基金会的财务。

五、本基金会在香港注册。

六、本基金会设立香港办事处和北京办事处。

香港办事处主要负责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管理,与香港的单位、人士的联系,处理涉及香港的有关工作。香港办事处通讯处为香港沙田小沥源源顺围13至15号金利来集团中心,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转曾宪梓教育基金会。

北京办事处主要负责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项目的管理,与内地的单位、人士的联系,处理涉及内地的有关工作。北京办事处通讯处为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港澳 台事务办公室转曾宪梓教育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第九节 细 则 一、细则的含义和特点 一细则的含义 细则是有关机关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详细具体的法规性文书。

国家的有关法律或上级机关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等,在具体环节上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相应的管理部门结合实践再作补充和阐释。另外,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实行某一法规的时候,充许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因此,有些法规在发布的时候,就在结尾外特意说明“本条例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或者“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出实施细则,并于月日前报办公厅”。这些都显示了细则这种文体的必要性。

二细则的特点 1.派生性 细则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法规性文书,它必须以某一法律、法规为前提,是某一法律、法规的派生物。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才会有随后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有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才会有为实施这一规定而制定的细则。

细则作为法律、法规的派生物,只能是对原文的补充、阐释和细节化,使相关法律和法规更详尽、周密和具体,而不能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内容范围,更不能自行其事,另立法规。

2.解释性 细则要对原法律、法规的重要词语、规定事项给以阐释,使其含义更明确、具体,更具有可行性。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说 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所称“较大损失”是指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有损国家的信誉、形象和威望的。

在原文中,重大损失是模糊概念,经细则解释后,变得清晰、明确了。

3.补充性 细则还要对原文不够详尽的地方进行补充,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细则对此进行了补充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挪用公款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下列数额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1.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2.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不满五千元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归本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数额不满三千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挪用公物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被发现后不退还的,依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公物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