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的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两次出台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税收环境,对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解读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新政策的内容,探求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策的意义。
  【关键词】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 政策意义
  一、背景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讨论了要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同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作了新的规定。随后,2015年9月17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4]75 号文件的基础上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明确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扩大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这两次出台的文件将改变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所得税上的涉税处理,同时新政策将促进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更新、推动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这无疑是微观领域一次重要的经济改革。因此有必要对本次新政策作全面的解读,并探究其影响。
  二、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内容的解读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其中,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四大行业是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经过整理财税[2015]106号文件和财税[2014]75 号文件,固定资产折旧的新政策可如上表所示。通过上表可以看出,这两次政策对行业类别、时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财税[2015]106号文件在财税[2014]75 号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对上述四大行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最低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一)“新购进”的界定
  在时间界定上,“新购进”是指2014年1月1日之后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对于2014年1月1日之前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则不属于新购进。那么如何界定固定资产购进时间也是一个需要探索的问题,这一点政策中并未具体提到。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判断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一般是看发票的开具时间,因为大部分企业一般是拿到票据之后再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发票也是税务部门实行“以票控税”对企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对于某些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企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收到固定资产,而发票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后开具,那么这类企业也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笔者认为,应该以竣工结算时间点来判断购进时间,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说明税法以竣工结算的时间点作为在建工程完工的时间点,因此在政策规定的时间点之后进行竣工结算的自建固定资产应当属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此外,“新购进”只是一个时间节点,对于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全新的固定资产,文件并没有具体的要求,因此,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是全新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是他人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单位价值的界定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即为单件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一般情况下入账成本与计税基础一致。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的单位成本不超过5000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新购进(2014年1月1日以后)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二是原持有的固定资产截止到2014年1月1日折余价值不超过5000元,这两种情况均可一次性扣除。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的意义
  (一)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虽然不能使总税负减少,但是采取加速折旧的企业前期扣除折旧额较多,前期所得税较少,递延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减少资金的占用,减轻了企业的资金负担。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只要满足文件规定的要求,购进的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生产经营公用的固定资产均可一次性扣除,这对于还处于发展初期需要大量购进固定资产的小型微利企业无疑是一项较大的利好政策。
  (二)推动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技术更新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策实施后,企业必然为了满足生产的需要加大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改良将会大大提高企业的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对固定资产的投入加大也会促进上游固定资产生产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文件规定的十大行业均能从新政策中受益,从而增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并推动我国科技水平的长足进步。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医药制造业2014年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5205.43亿元,同比增长15.1%,高于9月的同比增长幅度14.4%;专用设备制造业2014年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1387.82亿元,同比增长14.1%;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2014年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3146.79亿元,同比增长16.1%,高于9月的同比增长幅度15.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14年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7951.65亿元,同比增长10.7%,高于9月的同比增长幅度8.8%;仪器仪表制造业2014年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478.86亿元,同比增长4.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4186.97亿元,同比增长38.6%,高于9月的同比增长幅度34.4%。通过上述数据可以发现,2014年六大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额都保持在较高比率,与此同时,上述大部分行业每月的投资额增长幅度都有所增加。这说明,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进步。
  (三)推进新型企业的发展
  财税[2014]75 号文件的加速折旧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计算机、通信、信息传输等高科技行业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体现了国家推动经济转型、以科技化带动产业化的决心。
  我国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起步较晚,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否快速发展至关重要。在此次政策出台之前,高新技术企业在许多方面都能够享受优惠政策,譬如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作为创立之初的高新技术企业只要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也能够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在以往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准予高新技术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环节采取加速折旧,这将使高新技术企业早期在固定资产投入较多时能够节省税收上的资金流出,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产品研发和技术更新,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四)促进传统行业的改造升级
  随着传统制造行业的成本不断增大,我国制造业优势也逐渐削弱,近几年我国经济与制造业下行压力不减,实体经济进入寒冬,不少制造企业被迫举厂外迁。这次新法规的颁布对传统制造行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鼓励传统制造行业的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税[2015]106号文件在财税[2014]75 号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传统制造业,这四大行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花费较大,新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善了传统行业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提高传统行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2014.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2015.
  [3]付志宇,李立.对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的思考.会计之友,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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