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运用分析车体痕迹检验结合法医物证鉴定摩托车驾驶人1例


  一、案例
  1.1简要案情
  2017年某日,在某路口一轿车右侧与一辆行驶,中的两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刮,造成摩托车上人员A某当场死亡,B某受轻伤,C某受重伤。因现场缺乏目击证人,在案件调查中B某否认是驾驶人,而C某一直处于昏迷不醒状态。根据车辆痕迹、人体损伤特征,
  结合事故发生过程中人、车运行轨迹分析,既不能排除,也不能认定B某为驾驶人。再次详细勘验车辆见轿车右前翼子板与发动机舱盖交界处有一水平走向舟状凹陷变形面积为9cmX3cm,距地81cm,表面附着黑色胶质薄膜(微量物证分析为摩托车左手把胶套材料)。黑色胶质薄膜上方2cm处,距地83cm,一横行鱼磷状疑似人体表皮剥脱附着物。现场实验显示摩托车在骑行状态下的左手把外侧端高度、握把的驾驶人左手外侧突出部高度以及两者间距均与轿车右前翼子板上的遗留痕迹吻合,分析认为轿车右前翼子板上痕迹为摩托车左手把碰撞痕迹,鱼磷状疑似人体表皮剥脱附着物为驾驶人握把左手摩擦翼子板遗留下的人体表皮组织,现场提取该鱼鳞状附着物进行DNA检验,分别与三名驾乘人员DNA进行比对,判断为谁所遗留。
  1.2DNA检验
  取少许疑似人体表皮剥脱附着物检材,用超纯水浸泡,经抗人血红蛋白(FOB)检测试剂条检测,结果为阳性。
  采用磁珠法,使用EZ1组织DNA抽提试剂盒(DNATissueKit,德国QIAGEN公司),试剂盒由D80全自动核酸提取仪(北京达博泰克公司)提取疑似人体表皮剥脱附着物的DNA;采用Chelex法提取三名驾乘人员(A某、B某和C某)血样的DNA。使用Identifiler试剂盒(美国AB公司)10L体系在GeneAmp9700型扩增仪(美国AB公司)上进行反应。PCR产物经3130型基因分析仪(美国AB公司电泳之后,使用Gen
  eMapperIDv3.3软件(美国AB公司)进行STR分型。结果表明,右前翼子板上采集的人体表皮剥脱附着物与B某血样的STR分型一致,似然率为5.28778E+19,因此,支持该附着物为B某所留。该鉴定报告书发放后B某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二、讨论
  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肇事车辆驾驶人员的判定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确定,关系到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涉及到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可通过现场调查、驾乘人员特征性损伤、车辆痕迹以及分析事故发生过程中人、车运行轨迹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驾乘人员。但是,当驾乘人员特征性损伤不明显,人、车运行轨迹无法确定等疑难复杂交通事故案件,推断驾乘人员则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查找、提取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与人的碰擦痕迹及伴随的人体组织附着物,如毛发、血迹、表皮剥脱物等,应用DNA检验技术与嫌疑人DNA进行比对分析,可为确认事发时的驾驶人员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车辆痕迹伴随的人体组织附着物与车辆驾驶人所处的特定状态存在特殊关联性,一是时间密切关联。当事故发生时,在某一阻挡物上行驶车辆碰撞痕迹与驾驶人的碰撞痕迹都发生在碰撞瞬间,甚至难分先后;二是空间密切关联。由于事故前驾驶人的特定位置和特定姿势(有别于乘员)决定了人与车碰撞部位(造痕主客体之间)的空间关系的特定性,如两者间距、距地面的高度及其比例关系等都具有特定性在人、车碰撞瞬间,造痕主体的空间特定性必然反映在造痕客体(如:其它车辆或阻挡物)上,所形成痕迹也具有相应的特定空间关系。这种特殊关联性的车辆痕迹伴随的人体组织附着物,我们称之为人、车伴随痕迹,对判断摩托车驾驶人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本案驾乘人员身上无明显体现驾乘身份的特征性损伤,属判断驾乘人员疑难案件,由于勘查中在轿车右前翼子板上发现人、车伴随痕迹,即摩托车左手把碰撞痕迹和其上方伴随的人体组织附着物,为推断摩托车驾驶人发挥重要作用。勘查发现两者之间的间距为2cm,均为水平走向,距地面高度分别为81cm和83cm这些空间关系与驾驶人骑行状态的特定姿势下,手把外侧端、左手外侧突出部位的空间关系十分吻合,认定该人、车伴随痕迹为驾驶人B某所
  遗留。
  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车辆碰擦痕迹和人体作用痕迹同时存在时,笔者认为,要分析是否为人车伴随痕迹,关键是判断两者的时间关联是否密切,是否同时或瞬间所致,时间关联越紧密,其空间关系的反映性就越好,对判断驾乘人员意义就越大,否则,就难以判断人体痕迹为驾驶人或乘员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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