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角下行政法学教学模式的思考


  摘要:卓越法律人才是当前法學教育的最终目标,但传统的行政法学教学模式存在教材与实践的脱离、传统教学模式的单向性与短视性、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彻底等诸多问题,不能适应新时期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高校和教师必须改变传统的行政法学的教学模式,在教学中确立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理念,要完善行政法学教学机制,设计行政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模式,加强行政法学课程中的法律职业教育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理念教育,努力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行政法学;教学模式;设计
  卓越法律人才概念的提出,无疑为教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诸多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就现实情况来说,在行政法学教授范畴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育,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社会和未来时代发展的需要。作为高等法学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法学的传统教学模式已经与崇高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相适应,对此,行政法学的教学模式必须改革,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从而完成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最终目标,为伟大复兴中国梦源源不断地输送卓越的法律人才。笔者提出一些观点或建议,来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角下行政法学教学模式的应然设计。
  一、传统行政法学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技术痼疾的限制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立法过程较晚,囿于立法技术的限制,行政法缺乏统一的法典,法律规范体系比较杂乱。这一痼疾不仅在中国存在,在世界诸多国家均程度不同地存在。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尽管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其他行政法律规范十分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数量比较庞大,且存在部分法条规定模糊、不易执行、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法律长时间不予修订、程序与实体混为一体的情况,这些问题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困境,也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很多困惑。
  (二)教材与实践的脱离
  行政法学教材篇幅无法反映行政法及其实践的全部内容。行政法律体系涉及所有的行政事务,内容十分广泛,但作为高等教育中为讲授行政法学知识而使用的行政法学教材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内容,它只是基本理论和主要行政法律关系的分析讲解。同时,行政法律知识与其他部门法律知识联系紧密,进而出现了公法同私法交叉、互融的法律现象,公法私法化情况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出现,而这在纯行政法学的教材中是不会涉及的。目前,理论界热论的行政公益诉讼并未在行政法及其教材中予以承认,而且在社会实践中事务的产生、发展因素是众多的,但为了保障行政法学本身的稳定性,行政法学的教材不能完全反映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与社会实践。
  (三)传统教学模式的单向与短视性
  传统行政法学教学方法及手段较为单一、枯燥、落后,这显现了传统行政法学视角的单向与短视性。受制于高等教育管理机构的既定教育政策的约束,受制于既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和培养方案的约束,受制于一贯的历史遗留的课堂教学模式及正常教学管理的约束,传统的高等院校的行政法教学方法及手段非常单一,普遍是“填鸭式”的教授方式,学生处于被动的接受状态,课堂缺乏讨论互动,学生缺少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发挥,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很多教师的最主要的目标仍是让学生取得优秀的卷面成绩,而忽略了对学生整体法律素养的培育,对学生的未来发展缺乏长远的考虑。
  (四)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不彻底性
  社会实践中的负面因素影响了学生对行政法学的认可度和学习行政法学的积极性。当前,网络十分发达,信息流通十分迅速,社会实践中发生的很多事件很快地被发布于网络并传播开来,学生能很轻松地获得其中正面或是负面的信息。此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乃至法律规定的情况层出不穷,但为何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些官员违法犯罪后得不到及时的追究,或是根本没有得到追究,或是变相调离,或是处罚力度偏轻等。另外,现实中民告官案件的经常性败诉,这些事件极大地打击了学生在行政法学课堂中学习的兴趣、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在行政法教学中确立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理念
  (一)“卓越法律人才”之于高等法学教育的诠释
  “卓越”被解释为“非常优秀的,超出一般的”。对于卓越的追溯,可以回源到著名的“钱氏三问”,为了培养卓越人才,我国首先提出了“卓越工程师”的口号,接着又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的概念。2011年12月,国家教育部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一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优秀、卓越法律人才进行了解释,“卓越法律人才是指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它不是一般的、大众化的,而是优秀的、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这也是今后10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的行政法学教学模式必须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导向,有针对性地予以设计实施。
  (二)“卓越法律人才”的理念与行政法学教学的结合
  《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1998)对“理念”一词这样阐述:“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理念是行动的前提、先导和指南,只有确定一个恰当、准确、优良的理念,才能保证其后行动的成功,反之行动是很容易散乱无章,以失败告终的。因此,在行政法教学中确立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理念是行政法学教学模式的中心环节,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关键。当然,这个理念只有真正渗透到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师和学生这两大行政法教学过程参与主体的思想深处,建立一种新的教与学的范式,才能让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教学和学习行为的指导和坐标,让培养和成为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教与学中的一种惯性,并能作为一种长期有效的机制确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推动教学和学习的革新,培养出适应社会时代发展需求的卓越法律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