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视产业日益蓬勃知识产权保护不可小觑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影视文化产业逐步纳入全球竞争的体系之中。伴随着中国影视文化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中国的影视服务贸易近年来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发展起来。

单电影这项,据广电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电影总票房为440.6亿元,同比增长48.7%,国产影片票房是271.3亿元,占总票房的61.58%。

虽然内地电影市场走向接近北美市场三分之二的体量,跃居全球第二大市场。但在各项人均数据上内地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乐观估计,未来三年中国城市人口观影将达到欧洲发达国家水平,票房总量将接近1000亿元,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影市场。

不过与此同时,影视产业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却也层出不穷。而加强影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文化产业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黄金周期内风险与机遇并存

“在文化产业备受重视,‘互联网+’全面复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大的背景下,影视产业在黄金周期内风险与机遇并存。” 北京知诚中小企业财税与金融服务促进会会长任壮在2016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之“‘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服务专题论坛”上表示,自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发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机关,分别通过不同形式帮助制定或者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我国影视行业发展和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新媒体环境下,受众获取信息资源更加便利,对传统的著作权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只有提高受众对网络版权的认识,强化版权观念,才能为监管行动提供不竭的动力。近年来,关于网络影视版权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著作权观念和版权意识逐步加强,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对于影视版权保护的新探索,总的趋势是从个体保护走向多方合作的方式。其中联盟化方式和平台化方式作为目前影视版权保护的两种典型方式,对于影视版权保护的积极探索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我国政府鼓励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影视作品内容的监管,这一趋势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当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在影视著作权与企业单打独斗的基础上,我们越来越多的看到多方主体联合行动,合作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任壮表示,2014年2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电影艺术家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发起并成立影视版权产业联盟,旨在维护生产者的名誉和利益,保障文化市场良性运行。

影视知识产权保护要与时俱进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增多,影视作品的网络法律维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因为网络的虚拟化特征,导致网络侵权案件中对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的确定与一般侵权案件均有区别。

2013年10月15日,土豆网因未经央视网许可擅播《舌尖上的中国》,被判赔偿24.8万元;2013年12月27日,受腾讯视频、搜狐视频、万达影业、光线传媒等公司联合举报,百度公司和快播公司涉嫌严重的网络视频盗版和盗链行为,国家版权局作出分别罚款25万元的处罚;2014年6月,快播公司再次因为盗版侵权被罚2.6亿元,成为迄今为止国内影视侵权的最大案件。

侵权案件暴露了网络公司经营中的巨大漏洞,同时引发了盗版侵权的舆论质疑。再加上对于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大,即使起诉到法院,索赔方面也存在较大困难。即便顺利获得赔偿,与权利人实际的经济投入相差较大。同时,在整个影视的制作环节中投入了工作人员大量的心血,侵权行为对工作人员精神上的损害也十分巨大,但却没有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任壮表示,影视作品的载体从线下为主发展为网络在线浏览和网上云存储等虚拟在线为主,后者侵权数量多、规模大、传播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影视知识产权保护重心必须从线下转移到线上。

网络内容提供者未经权利人允许而将其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必然导致一系列的复制行为。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不规定作品本身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同样可以认定提供内容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数据传输等中介服务的,在得到权利人通知后明知他人借助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则可认定承担相关责任。

任壮指出,无论是传统的影视传媒,还是已经“互联网+”的新兴影视媒体,持续健康发展都要以知识产权作为核心价值竞争力的产业,其中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